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發佈!以下商品明確豁免

2024年12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關於優化低濃度三乙醇胺混合物進出口監管措施(2024年版)的通知》,該通知對部分低濃度三乙醇胺產品進行了監控化學品及兩用物項的管制豁免,該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豁免商品

(一)非醫用消毒劑、合成洗滌粉、化妝品、墨水等商品(詳見文末附件1:不屬於管制範圍的含三乙醇胺商品種類清單)。

(二)除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之外的三乙醇胺濃度低於10%(含)的有關商品(詳見文末附件2:不屬於管制範圍的三乙醇胺濃度低於10%(含)的有關商品清單)。

具體措施包括

(一)列入附件1、附件2的商品,其三乙醇胺濃度較低,防擴散風險可控,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各類監控化學品名錄》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的管制範圍,不屬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中三乙醇胺(海關商品編號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關商品編號3824999950)項下的管控物項,無需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准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二)列入附件2的商品,在向海關申報進出口時,應當在報關單規格型號中如實申報遊離態三乙醇胺占該商品的質量百分率,即三乙醇胺濃度。

▌瑞旭點評

1、若企業進出口的產品含三乙醇胺且不在上述豁免範圍內,則需注意,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等規定管理,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准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

2、若企業進出口三乙醇胺單一水溶液,不論任何濃度,均須辦理《監控化學品進出口核准單》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