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收入包括財政補貼收入、捐贈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範圍包括民政部門認定的特困供養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以及納入低保、低邊的因病致貧等對象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基金支出的項目為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的支出、醫療費用救助支出和其他支出等,並分別對支出項目的概念範圍進行界定。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必須全部專項用於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對不按規定用藥、診療以及不按規定提供醫療服務所發生的醫療費,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不予結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不得向救助對象收取任何管理費用。基金不得用於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運行和人員經費,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挪作他用。
存在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對故意編造虛假信息,騙取上級補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扣回、停撥上級補助資金外,還應按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