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孫婷婷
通訊員 陳章穎 汪潔
實習生 舒婧 潘家俊
陳某出借股票賬戶給馬某進行股票交易,馬某投資股票失敗,讓陳某的本金損失了30萬元,陳某和馬某將彼此告上武漢市黃陂區法院,要求對方賠錢,一審法院認為陳某出借股票賬戶的行為屬於違規行為,雙方約定無效,陳某的30萬元損失,與馬某共同分擔一半責任。近日,極目新聞記者獲悉,法院最終判決陳某退還馬某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費用,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2022年10月,馬某說自己要投資股票,與陳某達成一致。雙方達成協議:陳某提供股票賬戶,他按月利率收取利息。陳某的賬戶中有1000萬元,馬某向陳某支付40萬元保證金。同時,陳某收取20萬元作為利息。
隨後,陳某通過一款計算機軟件,對其在證券交易市場實際進行交易的賬戶(以下簡稱母賬戶)進行二級分倉形成子賬戶,馬某通過子賬戶進行股票交易操作。事實上,馬某的子賬戶仍舊通過關聯母賬戶在證券市場進行交易。陳某實際控制並管理子賬戶,一旦發現賬戶出現虧損,他可以對子賬戶的密碼進行強制修改。
2023年3月,陳某發現自己的賬戶中虧損了30萬元,立馬修改密碼,要求馬某賠錢。雙方協商不下,陳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將馬某告上了武漢市黃陂區法院,要求馬某對方償還借款本金,共計70萬餘元;馬某亦提起反訴,要求陳某返還保證金、利息等。
此後,該案經歷一審審理,武漢市黃陂區法院認為,本案系以借貸之名行場外配資之實,雙方之間實際成立場外配資合同,違反股票交易市場相關管理規定,依法應當認定為無效,馬某保證金40萬餘元的損失責任自行承擔;陳某收取馬某利息20萬餘元依法應予退還。
經核算,陳某本金30萬餘元的損失,雙方依過錯各承擔50%責任即15萬餘元。最終判決,陳某向馬某支付5萬餘元及相應資金占用期間利息。後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今年3月6日,陳某主動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義務。
承辦法官提醒,場外配資是指未取得證券經營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將高於保證金數倍比例的資金出借給用資方進行證券交易,通過收取保證金、享有平倉權等方式保證配資不受損失,並收取利息、管理費或收益分成的活動。場外配資在形式上看似借貸,但實質上是借錢給他人炒股。由於場外配資遊離於監管之外,其高槓桿屬性會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因此屬於違法活動。一旦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後,配資人已收取的利息、管理費等依法應予返還,還可能致使其本金遭受巨大損失,甚至涉嫌非法經營、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最終「竹籃打水一場空」。用資人一旦參與場外配資活動,自身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並可能因自身存在相應過錯,還要依法承擔配資人的相關損失,從而遭受較大財產損失。因此,投資者要提高防範意識,通過合法途徑參與股票交易,遠離場外配資,發現場外配資行為要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以保護自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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