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馬股份(002122)索賠時效僅剩最後四個月,逾期將錯過索賠末班車
天馬股份股民索賠條件: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王金龍律師表示,從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看,依據《民法典》、《證券法》以及最高院關於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司法解釋(2022)的相關規定判斷,在2016年12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之間買入天馬股份(002122)股票,並且在2018年4月27日之後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可以提出索賠。
股民朋友也可通過關注新浪微博「上海王金龍律師」或搜索微信公眾號「上海律師王金龍」並關注,王律師會及時通過上述平台發佈股票索賠公告及案件進展以便您及時獲取最新的股票索賠資訊。
案件回顧:2019年11月5日,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天馬股份、ST天馬,證券代碼:002122)發佈公告稱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120號)。證監會決定:對天馬軸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 60 萬元罰 款。此前,在2018年4月28日,天馬股份因涉嫌信披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目前天馬股份具體信披違規違法行為已初步查明。
王金龍律師表示,根據證監會對天馬股份查明的違法事實及證券法、最高院的虛假陳述若干規定司法解釋,天馬股份構成民事侵權,其實施的虛假陳述行為與股民買賣股票遭受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受損股民可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索賠減損。賠償的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和印花稅損失。
根據新《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虛假陳述,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信披義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存在過錯的控股股東及董監高等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訴訟時效截至2022年10月31日,僅剩最後4個月,請勿錯過索賠末班車。需要向大家提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不告不理」的原則,如果投資者未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天馬股份不會主動賠付投資者的股票損失。所以適格投資者在訴訟時效到期之前應主動、積極地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目前該案前期已有終審勝訴判決。
與王金龍律師確認符合索賠條件後,王律師會給您發送索賠材料,您只需按照要求準備材料即可。投資者辦理委託手續後,該索賠事宜即全權交給律師處理,立案、調解、開庭等法律程序等均不需要投資者親自去法院,只需耐心等待,案件如有任何進展律師均會在第一時間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