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衛健委明確,法定休假日不計入育兒假

今年2月,江蘇出台《江蘇省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對育兒假作出規定。近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網站發佈了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對該政策操作層面相關問題作出的回復,明確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育兒假。

今年2月,江蘇省委、省政府出台的《江蘇省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實施方案》第13條對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作出了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在具體實施時,幾個操作層面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如國家法定休假日是否計入,育有一名以上符合年齡的子女是否可以疊加假期,子女三周歲的起算時間如何確定等。

記者看到,江蘇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在省人民政府網站「政民互動」版塊回復:對於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育兒假。每年的育兒假不按照子女數量疊加享受。育兒假自子女出生之日起按周年計算,即自子女出生之日起的36個月內,夫妻雙方每12個月各享受10天育兒假。

江蘇億誠律師事務所的徐旭東律師告訴記者,在育兒假的實踐中,有用人單位認為該實施方案是一份鼓勵生育方面的政策文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出現了請假不批的情況。他表示,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是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地方立法,該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推動實行父母育兒假制度。產假、護理假和育兒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可見,地方立法已授權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的育兒假實施辦法。省政府獲得法律授權之後,可以在職責範圍之內,制定育兒假的實施細則。因此,實施方案中規定子女3周歲之前,夫妻雙方每年分別享受10天的育兒假,就具有了法律效力,用人單位必須遵照執行,而不能將其視為僅限於政策鼓勵效力。此次江蘇省衛健委作為主管機關,在其職權範圍之內對育兒假的起算時間、疊加享受、休假日是否算入等問題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自身職責的一種細化解釋。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