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張奇
3月15日晚,“3·15”晚會曝光了部分企業利用“獲客軟件”獲取海量精準的個人信息數據,結合虛擬運營商的大量“小號”,以及外呼機器人的所謂加持,幫助商家向手機用戶撥打營銷電話進行“電銷”。針對所涉問題,工信部已連夜組織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通信管理局進行調查處置。
“獲客”廣告(圖源央視財經)
企業用“獲客軟件”和機器人外呼進行“電銷”
據央視財經“3·15”晚會報道,近一年裡,互聯網平台上出現了很多“精準獲客”的商業廣告,聲稱研發了一款全新的大數據獲客軟件。這些從事“獲客”生意的企業不僅能通過技術手段,從各大互聯網平台、手機客戶端上悄悄地偷取用戶手機號碼,還將用戶打上各種標籤,把每個人的工作、生活、交通、學習、購物、上網等習慣進行數字化標註。隨着標籤不斷增加,每個人的畫像也更加具體,公司將這些精準的個人信息數據在市場上銷售,從而牟取利益。
有企業相關負責人還表示,他們把掌握的這些個人信息隱藏在各行各業的企業信息內,偽裝成企業公開信息銷售,這樣操作就不會有法律風險。
據央視財經報道,同時,也有提供“外呼”業務的企業,幫助商家向手機用戶撥打營銷電話,俗稱“電銷”。使用所謂人工智能機器人撥打營銷電話,已經成為外呼這個行業的主流。為了逃避主管部門的封號和處罰,這些公司從虛擬運營商購買沒有實體手機卡、不用實名認證的“小號”。還會使用特殊的軟件,在使用虛擬運營商的“小號”做電銷時隱藏電話的真實地址,系統會根據被叫號碼屬地自動匹配當地的號碼,隱藏“小號”的真實號碼,以此騙取被呼叫手機用戶的信任,接聽電話。
3月16日凌晨,工業和信息化部回應稱,針對“3·15”晚會曝光的智能機器人撥打營銷騷擾電話、虛商實名制要求落實不到位等問題,該部高度重視,連夜組織北京、上海、廣東等地通信管理局對涉嫌違法違規主體進行調查處置,責令基礎電信運營商立即關停涉事線路、對涉個人數據信息有關情況進行核查,督促互聯網平台企業全面清理違法智能外呼軟件銷售推廣信息。同時,將持續採取有力措施,強化對基礎電信運營商、虛擬運營商、呼叫中心企業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違規企業,加大曝光力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打擊網絡黑灰產業等違法犯罪行為,全力營造安全健康的信息通信消費環境。
部分企業“外呼”業務的操作流程(圖源央視財經)
律師:竊取個人信息或涉嫌犯罪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保全認為,涉事企業相關人員利用技術抓取公民的姓名、電話、住址等個人信息並出售,可能構成《刑法》第253條規定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根據司法解釋,利用網絡爬蟲技術竊取公民個人信息屬於“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的典型手段。若信息來源於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如運營商員工),將從重處罰。如果行為人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行蹤軌跡、通信內容等信息50條以上,或其他個人信息5000條以上,屬“情節嚴重”。如果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屬“情節嚴重”,5萬元以上屬“情節特別嚴重”。若是將信息用於詐騙、非法經營等犯罪活動,可直接認定為“情節嚴重”。 同時,行為人還將承擔相應的行政及民事責任。
楊保全稱,頻繁撥打騷擾電話干擾他人生活,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相關規定,可處拘留或罰款。若撥打騷擾電話基於非法獲取的手機號等個人信息,則符合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構成要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有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需結合行為性質、頻次、主觀惡意及權利人反應等綜合判斷。普通人的偶發詢問一般不構成侵權,但中介等機構未經同意的頻繁商業推銷可能構成違法。比如,中介每天撥打3次以上電話或發送大量短信,可能被認定為“侵擾”。
被騷擾電話困擾可網上反映(截圖自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官網)
遭遇營銷騷擾電話困擾怎麼辦?
楊保全建議稱,被騷擾電話困擾的消費者可以向工信部、網信辦或市場監管部門舉報,要求查處違法行為。也可以依據《民法典》第1034條,起訴侵權方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若信息泄露涉及詐騙等犯罪,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推動刑事立案。建議消費者保留騷擾電話錄音、短信截圖等證據,通過“12321”網絡不良信息舉報平台提交線索。
3月16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聯繫到遼寧省通信管理局。工作人員建議稱,用戶若是接到較多騷擾電話,可以先致電運營商客服詢問是否有解決辦法,或是撥打12345熱線,以及登錄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官網,在首頁點擊“局長信箱”“用戶申訴”反映。
(來源:極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