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鬼”陳玉祥案宣判: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

5月20日,江蘇省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河北省紀委原副書記、省監委原副主任陳玉祥受賄案,對被告人陳玉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其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陳玉祥利用擔任河北省紀委紀檢監察幹部培訓中心主任,河北省紀委副廳級紀檢員,河北省監察廳副廳級監察專員,邢台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石家莊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委主任,河北省紀委副書記、省監委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案件處理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3000萬餘元。



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玉祥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陳玉祥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央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