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2人被判刑!

近日,三都縣法院依法審理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件。

2021年3月,被告人游某某在緬甸結識到林某某(已上網追逃,未到案),2023年2月21日被告人游某某被勸返回國後,林某某與其商量幫助林某某組織他人偷渡到緬北去從事非法活動,按人頭給被告人游某某一定的費用或提成,於是在上家林某某提供偷渡到緬北費用並許諾給與好處費的情況下,被告人游某某將組織他人偷渡去緬北從事非法活動可以獲利的情況告知被告人莫某某。被告人莫某某隨後介紹、引誘得吳某某、胡某某,胡某某又介紹、引誘得鄧某某和張某某,於是2023年3月11日,被告人莫某某駕車與被告人游某某將吳某某、胡某某、鄧某某、張某某運送到都勻東高鐵站,由被告人游某某為四人購買高鐵票通過貴陽轉乘坐高鐵到雲南昆明,到達昆明後由被告人游某某聯繫境外接頭人林某某安排人與吳某某對接,後由網約車司機送至臨滄市雙江縣後,再由其他人員轉接偷渡到緬甸佤邦勐波縣從事非法活動。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游某某、莫某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在他人邀約下,為獲取非法利益,引誘、介紹他人偷越國境,其行為已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危害程度,最終判處被告人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莫某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來源:三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