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吳貽伙)“雖然胡某多次參與犯罪,目前查明其犯罪數額達到情節特別嚴重標準,法定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經審查我認為可以不批准逮捕。”日前,在安徽省蕪湖市鏡湖區檢察院第一檢察部的檢察官聯席會上,承辦檢察官車凌梓提出了自己的處理意見。
這是一起涉及多人的非法採礦案,胡某系盜採江砂船隻現場負責人,其受他人指使多次作案,且胡某到案後也未退贓。按照以前辦案經驗,承辦檢察官一般會對其批准逮捕。
“胡某到案後能配合公安機關辦案,且工作穩定,有正常經濟來源,此次參與犯罪系經朋友介紹,案發較為偶然,非法采砂並非其主業。胡某一直從事個體經營,一貫表現良好,從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和訴訟可控性三個方面對其影響社會危險性的因子進行量化評估賦分,得出的結果是其社會危險性較低,無逮捕必要。”車凌梓進一步闡明了擬不批准逮捕的理由。
經討論,檢察官聯席會議一致認同承辦檢察官的意見。最終,鏡湖區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胡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鏡湖區檢察院副檢察長湯恆明告訴記者,2023年9月,該院被最高檢確定為社會危險性量化評估試點單位後,綜合研判影響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適用的主要因素,認為對社會危險性的判斷主要關注的還是“人”的因素,而犯罪嫌疑人的案外社會性信息則是反映其社會危險性的重要參考,因此應重點將能夠說明犯罪嫌疑人社會關聯程度的家庭情況、職業背景、經濟條件、社會交往、生活習慣、活動軌跡等信息納入評估範圍。隨後,該院通過組織專班對已辦案件回溯和在辦案件測試,進行多輪實踐、修正、再應用,從而形成了有地區特點的以“人”的因素為核心的社會危險性評估指標體系和量化模式。
將案外社會性信息作為評估社會危險性的重要考量,這種信息的獲取是關鍵。據鏡湖區檢察院檢察長李光菊介紹,除公安機關隨案移送的相關信息外,該院一方面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作用,藉助公安機關信息優勢,提升信息獲取和評估的質量;另一方面結合律師辯護全覆蓋推廣工作,積極吸納辯護人、法律援助律師參與試點工作。此外,還利用全國檢察業務應用系統、政法一體化跨部門辦案平台內的相關數據,來獲取有價值的辦案信息。
數據顯示,以豐富的案外社會性信息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精準“畫像”,有效提升了審查逮捕案件的質效。今年以來,該院使用該量化手段對24名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進行評估後,對其中4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對20人予以批准逮捕。(吳貽伙)
(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