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兩卡”(銀行卡、手機卡)
逐漸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
實施詐騙、轉移贓款的重要工具
由於法律意識淡薄、貪圖蠅頭小利
容易被不法分子拉攏、利誘
成為犯罪“工具人”和“幫凶”


涉及“兩卡”犯罪的人員,學生佔了很大一部分,這些涉案學生沒意識到,幫人辦幾張銀行卡、電話卡看上去只是幫個忙的“小事”,實則是攤上了違法犯罪的“大事”。

11月行動開展以來,營山公安偵破“兩卡”案件19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0餘人,查扣涉案資金3萬餘元,依法收繳涉案電話卡、銀行卡30余張,專項行動取得明顯成效。
真實案例
案例一:
近日,陳某以幾百元購買晏某使用的手機電話卡,在某酒店房間操作“手機口”幫助他人撥打電信詐騙電話,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

目前,違法行為人晏某被依法處罰款100元,陳某被依法處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案例二:
近日,唐某為了賺取錢財。將自己的郵政銀行卡,提供給某音APP認識的網友。陌生人轉入金額合計:33200元,再按照對方提供的銀行卡號或支付寶賬戶轉出,轉出金額合計30699.96元。唐某共非法獲利2500元。

目前,違法行為人唐某被依法處罰款5000元並沒收違法所得。
案例三:
近日,楊某通過“急速賽車”賭博平台,向他人非法提供自己名下的三張銀行卡,幫助他人轉賬十一萬餘元。經查,其中七萬元為涉詐資金。楊某共獲利4000元人民幣。同時在調查中發現:楊某名下一張銀行卡通過“急速賽車”賭博平台提存的10000元人民幣系電信詐騙案受害人資金。

目前,楊某被依法處罰款4000元,並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0000元。
下面
小編帶你一起了解
“兩卡”及“幫信罪”
什麼是“兩卡”?
“兩卡”廣義上指電話卡和銀行卡。
如果更加細緻的區分,手機卡指的是三大運營商的手機卡、虛擬運營商的電話卡、物聯網卡等。
銀行卡指的是開辦的個人銀行卡、對公賬戶及結算卡、非銀行機構支付賬戶(如微信、支付寶、雲閃付、聚合支付等賬戶)。
“兩卡”犯罪活動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買賣、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卡(含企業對公賬戶及其單位結算卡、非銀行支付機構支付賬戶)、電話卡(含物聯網卡、流量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製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3.非法出售、提供個人信息,用於註冊並出租、出借互聯網賬號或幫助他人通過虛擬貨幣交易等方式轉移、隱匿涉案資金。
販賣“兩卡”和賬號後果很嚴重!
1、什麼是“幫信罪”?
出租、出借、出售電話卡、銀行卡和互聯網賬號,為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便利,將可能因涉嫌“幫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罪名,主要指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凶”。
“幫信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納入信用記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採取限制其有關卡、賬戶、賬號等功能和停止非櫃面業務、暫停新業務、限制入網等措施。
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261號)文件的規定,一經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係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3年內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也就是說,被懲戒的單位和人員,5年內只能進行現金交易。
3、限制出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因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決定自處罰完畢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準其出境,並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凡向違法犯罪分子
出租、出借、出售、購買“兩卡”
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廣大群眾要提高防範意識
切莫貪圖小利成為犯罪的“幫凶”
來源:營山縣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