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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8年9月1日,波恩教育學院迎來了議會委員會的開幕儀式,各國高級官員應邀出席。這個委員會由來自六個政黨的65名代表組成,代表人數按每75萬居民選舉一名代表的比例確定,而黑森州的代表則由州議會指定。值得一提的是,委員會中兩大政黨,即聯盟黨(基督教民主聯盟)和社會民主黨各佔27席,自民黨則有5名代表,其他政黨如德意志黨、中央黨和德國共產黨各有2名代表。阿登納成為委員會主席,克里斯蒂安·斯托克以社會民主黨人的身份作為州總理聯席會議主席發表了開幕詞,強調了這一會議的歷史重要性。
然後,阿登納以議會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發表了答謝詞,明確提出了議會委員會的任務,即起草一部新的《基本法》。他說:“我們鑒於德國的艱難處境和我們對國民的責任,聚集在一起,齊心協力地制定一部《基本法》。我們的目標是確保這部憲法具備這樣的特質:保持德國的統一可能性,並為德國的東部地區在新國家中找到自己的位置。”這個任務並不容易,特別是對那些渴望早日恢復主權的西德政治家來說。原因在於,一方面,各主要政黨在國家體制和政治原則方面存在着重大分歧,另一方面,新的《基本法》必須得到佔領當局的批准,並且與佔領法規保持一致。
對於聯盟黨和社民黨這兩大主要政黨來說,聯邦制度、尤其是財政權的分配問題一直是一個爭議焦點。社民黨曾在1947年夏天通過《建立德意志共和國的紐倫堡綱領》,要求賦予聯邦政府強大的行政權和牢固的財政控制權,認為統一的財政政策至關重要,因為財政政策不僅是經濟管理的關鍵手段,還要滿足重建所需的巨大財政支出。而聯盟黨中的大多數成員則認為各州應保持獨立,尤其是在財政上不應過於依賴聯邦政府。他們強調聯邦和各州之間的權限應該明確劃分。這個爭論在1948年10月的三次黨團內部辯論中激烈升級。
此外,其他小政黨如中央黨支持社民黨,德意志黨等則支持聯盟黨。佔領當局對議會委員會在聯邦權力分配問題上的爭論也非常關切,而在西方盟國內部,也存在不同看法。法國不希望德國建立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英國則考慮到維護西德的穩定,要求在聯邦制的原則下,賦予中央政府更多的權力,而美國則更接近聯盟黨的觀點,希望西德可以成為一個類似美國的分權制聯邦國家。
最終,美國的觀點佔了上風。1948年10月19日,佔領當局在一份文件中明確表示,他們希望聯邦政府的財政權力僅限於“徵稅和為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職責而分配資金”。而關於《基本法》的修改,佔領當局提出了明確的限制,不允許超出憲法規定的權力範圍。這個時候,阿登納提出了妥協的建議,認為應該作出某些讓步,以便儘快建立西德國家。他說:“我不認為財政問題應該成為阻礙整個《基本法》通過的障礙。如果我們在財政問題上取得共識,然後在兩三年後發現這一解決方案對聯邦和各州都不利,那麼我們可以考慮進行修改。這個問題並不是不可逾越的難題。”但是社民黨堅決反對妥協,堅持要求聯邦政府享有獨立的財政權。
在社民黨堅持立場的情況下,盟國決定作出讓步。1949年4月22日,三國外長同意了《基本法》草案中關於聯邦和州分權的規定。具體來說,他們同意了在財政方面的規定,以確保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財政領域都擁有獨立性,以便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責。此外,他們也同意了《基本法》草案第36條,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在國家事務中的職權,以確保聯邦政府在重要國家事務中具有足夠的權力。這一系列的妥協和協議為新《基本法》的制定創造了條件。
1949年2月11日,議會委員會完成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並將草案提交給了佔領當局進行審核。然而,由於草案沒有按照佔領當局的要求進行修改,很快就遭到了佔領當局的否決。3月2日,西佔區軍事長官提交了一份備忘錄,明確提出對草案的修改意見,特別關注聯邦政府的權力應該受到明確定義的限制,除了財政方面的限制外,聯邦政府不應插手教育、文化、宗教事務,地方政府、公共衛生等領域,只有在相關利益涉及多個州居民的健康時,才能行使權力。此外,備忘錄要求在佔領時期對警察權的行使需要得到軍事長官的批准,而有關聯邦機構的規定應明確規定,只有在州政府無法行使相關權力時才能成立。社民黨對這些建議堅決不同意。
不久後,佔領當局和議會委員會多次進行了討論和意見交流,但都沒有取得任何結果。1949年4月5日,三國佔領當局的外長向軍事長官發出一份備忘錄,拒絕在《基本法》的條款上讓步,認為聯邦政府的權力應在憲法所規定的範圍內明確定義。社民黨則堅持他們的立場,只有在滿足他們對財政權力的要求時,才會接受新的《基本法》。
鑒於社民黨的堅持,盟國決定作出妥協。1949年4月22日,三國外長同意了《基本法》草案中關於聯邦和州分權的規定。具體來說,他們同意了在財政方面的規定,以確保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在財政領域都擁有獨立性,以便在各自的權力範圍內行使自己的職責。此外,他們也同意了《基本法》草案第36條,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在國家事務中的職權,以確保聯邦政府在重要國家事務中具有足夠的權力。這一系列的妥協和協議為新《基本法》的制定創造了條件。
最後,在這個長期而複雜的過程中,《基本法》終於完成。1949年5月8日,議會委員會通過了《基本法》草案,之後佔領當局正式批准了這一草案,並公布了《佔領法規》。不久後,西佔區的11個州中有10個州議會批准了《基本法》,達到了先前規定的2/3多數。於是,新《基本法》於1949年5月23日正式生效,標誌着德國建立了新的國家機構,奠定了國家體制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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