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起詐騙案的犯罪嫌疑人熊某被無罪釋放的消息引起了大量網友關注。一時間,“詐騙”也成為熱詞,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此案的主人公熊某發起了民間公益圖書館,山東省的王女士結識熊某後,與其協商達成協議:王女士贈與民間公益圖書館款項,熊某協助推動卡博替尼公益項目。後因客觀原因,熊某沒有按照要求協助王女士,王女士向海淀公安控告熊某詐騙。之後,海淀檢察院對該案兩次補充偵查,認定本案屬於經濟糾紛,而非刑事犯罪,最終於2023年1月16日作出不起訴決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表面上來看,熊某利用合同收取王女士的財物,卻沒有履行合同義務,構成對王女士的欺騙,符合詐騙罪的特徵,但實際上熊某與王女士之間只屬於經濟糾紛。那麼,究竟該如何區分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呢?
其實,合同詐騙罪最本質的特徵是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而經濟糾紛的當事人不存在非法佔有的目的。
在上述案例中,熊某與王女士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並沒有非法佔有其財產的故意,因客觀原因未履行合同義務,屬於合同違約行為。經過調查,沒有證據證明熊某對王女士採取了欺騙或者隱藏事實的手段,因此,熊某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獨有偶,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北京的李女士於2017年將房屋2/3份額賣給了朋友小楊。小楊本以為該房之後會拆遷,結果四年過去了都沒有拆遷的動靜,小楊便於2021年7月向公安機關報警,稱被李女士詐騙,合同款是李女士以投資為由詐騙的款項,案涉房屋是投資款的擔保。
冠領律師充分辯護,力證李女士沒有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行為,且對購房款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最終,檢察院充分考慮了冠領律師的意見,認為公安機關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證實錢款用途,不符合起訴條件。
從上述兩個案例不難看出,合同詐騙罪與經濟糾紛在主觀、客觀行為等方面都具有本質上的差別,行為人未履約的行為不直接等同於詐騙。
據此,律師對於無罪辯護的重點可以從主客觀兩個角度出發:
主觀上,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
客觀上,行為人未實施虛假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行為
在發生經濟糾紛與詐騙混淆時,刑事辯護律師可以根據案件客觀情況和證據找到減輕量刑的機會,甚至達到改判無罪的效果,這對於優化經濟交易環境,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都大有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