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俄羅斯總統普京當天召開俄聯邦安全會議,宣布赫爾松、扎波羅熱、盧甘斯克和頓涅茨克四地進入“戰時狀態”。消息一出,震驚世界,這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克里姆林宮首次宣布戰時狀態,而此前普京一直稱對烏克蘭是“特別軍事行動”。“戰時狀態”意味着相關地區將採取更多的限制性措施,更嚴格地控制基礎設施、公共交通、通信以及人員流動,彰顯俄羅斯堅壁清野、決不讓步的國家意志,標誌着俄烏衝突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
那麼,我國有“戰時狀態”嗎?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講,我國沒有“戰時狀態”一說,只有“戰爭狀態”的表述!
一、“戰爭狀態”的憲法規定
《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憲法》第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從《憲法》表述看,戰爭狀態比緊急狀態要嚴重,戰爭狀態下通常要進行動員,緊急狀態則不一定。
二、緊急狀態
在發生嚴重危及國家的統一、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安全的動亂、暴亂或者嚴重騷亂,不採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維護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緊急狀態時,國家可以決定實行戒嚴。
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戒嚴,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發布戒嚴令。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的戒嚴,由國務院決定,國務院總理髮布戒嚴令。
戒嚴期間,戒嚴實施機關可以決定在戒嚴地區採取下列措施,並可以制定具體實施辦法:1.禁止或者限制集會、遊行、示威、街頭講演以及其他聚眾活動;2.禁止罷工、罷市、罷課;3.實行新聞管制;4.實行通訊、郵政、電信管制;5.實行出境入境管制;6.禁止任何反對戒嚴的活動。
三、戰爭狀態
戰爭狀態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軍隊進入最高等級戰備,並進行全面戰爭動員的一種態勢。戰爭狀態通常由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開始,由交戰國締結和平條約、戰勝國單方面宣告或同戰敗國發表聯合聲明而結束。
交戰國一旦進入戰爭狀態,戰時國際法包括中立法就開始適用,並由此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如交戰國之間一般斷絕外交和領事關係、交戰國人民和財產均受到影響、交戰國之間的條約關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不存在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係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係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等。
國家宣布戰爭狀態後會進行戰爭動員,包括對交通工具、網絡通信、新聞輿論進行統一管理;對糧食、日用消費品及戰略物資進行統一調配使用;限制奢侈品及民用產品生產;國內工廠開始為軍隊服務,生產軍工所需;進行人口登記,召回預備役人員;其他一切戰爭需要的管制和應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