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狗主人將寵物犬從法國巴黎託運回國,航班抵達後,愛犬卻已死亡。狗主人將航空公司起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16萬餘元並賠禮道歉。近日,浦東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據了解,本案涉及兩隻寵物犬,狗主人是沈先生和其母親。運輸前,兩隻寵物犬經確認健康狀況良好,符合運輸條件,沈先生一行遂按要求在機場現場購買了託運箱,並支付了託運費用。沒想到,當航班抵達後,沈先生卻被告知兩隻寵物犬已死亡。因與航空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兩人分別將航空公司起訴至法院。
當天開庭審理的是沈先生訴航空公司案。原告沈先生認為,寵物犬在託運前處於健康狀態,到達時卻雙雙死亡,足以說明航空公司在託運過程中未盡到注意、謹慎義務。寵物犬的死亡對自己造成了重大精神打擊,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航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退還託運費人民幣3000餘元,支付寵物相關檢疫費用、寵物艙費用、寵物購買費及飼養成本、機票價差、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16萬餘元,並賠禮道歉。
被告航空公司辯稱,該案系國際航空運輸糾紛,應優先適用《蒙特利爾公約》。被告的工作人員曾建議原告就寵物犬的死亡做屍檢,但原告放棄了選擇。根據公約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原告未在託運前就寵物價值作出特別聲明,也未支付附加費用,因此被告的賠償責任應限於每公斤22特別提款權,一個特別提款權對應7.28元人民幣。
同時,根據公約第二十九條,在旅客行李和貨物的運輸中,有關損害賠償的訴訟均只能按照公約規定的條件與限額提起,不得判令懲罰性或其他非補償性賠償,原告主張的寵物飼養成本、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翻譯費等均不屬於公約規定的賠償範圍,不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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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中,雙方圍繞兩個核心法律問題進行了舉證、質證,並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
關於《蒙特利爾公約》第二十二條賠償責任限額如何適用。被告堅持應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三款。原告則主張,應適用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損失是由於承運人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不應受限額約束。
關於《蒙特利爾公約》未列明損失項目的法律適用問題。被告認為,這些損失不應獲得賠償。原告則主張,公約未規定的部分應由國內法補充適用,航空公司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庭審最後,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原、被告均表示同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3500歐元,實現案結事了。
當天,沈先生母親起訴航空公司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也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由航空公司向沈先生母親支付3500歐元。
“本案系一起特殊背景下的航空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涉及《蒙特利爾公約》在具體案件中的解釋適用。法院在審理中尊重公約條款的國際統一性,同時兼顧當事人情感損害與合理利益,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審判長、浦東法院副院長毛海波說。
文字:法治日報記者余東明 張海燕 通訊員曹贇嫻
編輯:張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