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宅小區資料圖。圖/IC photo
“咱小區就是這麼規定,不讓養。”
據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12月5日,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葯山街道小魯社區發布通知,禁止居民及租戶飼養寵物和家禽,一經發現不聽勸阻的,聯防人員和公安機關將聯合捕殺。目前,這則擅自發布的通知已被撤掉。
報道之所以將此定性為“擅自發布”,是因為通知里說公安機關參與聯合捕殺,民警對此卻並不知情,“這個情況社區倒是沒跟我講這個事,他們當時也沒跟我說,直接昨天就貼了通知”。
除了“擅自發布”,通知被撤還有一個原因,就是遭到部分居民的反對。社區一名新婚女子有一隻“陪嫁小狗”,網名“再買房子買不起”的她發帖,呼籲善待每一條生命。
目前,通知被撤掉,“陪嫁小狗”暫時安全了。不過,按照社區工作人員的說法,小區不允許養寵物的要求一直都有,小區樓一開始建完就有規定,每一個電梯都貼有“不允許養寵物”。
如果上述說法屬實,這次被撤掉的通知,社區沒準哪一天會再發,“陪嫁小狗”被捕殺的風險依然存在。
在這一事件中,讓人困惑也最為關鍵的問題是:社區有權禁養寵物嗎?
回答這個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社區的定位。我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其運行受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範。
社區定位的核心有兩點:一、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應尊重居民自治;二、居委會並不具備直接的執法權。
“小區禁養寵物”屬於居民自治範疇,應通過居民公約實現。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5條規定,“居民公約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居民應當遵守居民會議的決議和居民公約。”
如果“小區禁養寵物”由居民會議討論制定,成為居民公約,是有效的,居民應當遵守。但即便如此,如何處置違禁寵物,也需周全考量。
如果“小區禁養寵物”不是居民會議討論制定,而是社區作出規定,則無法律效力,居民無需遵守。社區工作人員稱“小區不允許養寵物的要求一直都有”,不知屬於哪種情況?有待進一步明確。
此事涉及的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小區禁養寵物”,違禁寵物就可以捕殺嗎?
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居民公約的內容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抵觸”。寵物屬於個人合法財產,也往往蘊含公民情感價值,財產和情感均受法律保護。
所以,即便“小區禁養寵物”的居民公約總體上有效,捕殺的處理方式仍不具有合法性,社區也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力,應該用合法、人性的方式替代捕殺。這一點,公安機關在介入時,也宜慎重考慮。
還要說的是,“小區禁養寵物”的居民公約並非一成不變。公約既然是居民自治的產物,居民也就可以“自治”地作出修改、廢止,只要是符合多數居民意願,經過正當程序。
總之,如果禁養寵物是居民自治的結果,那麼,在法律規定權限範圍內落實,就是社區可以也應該做的,但社區無權越俎代庖規定禁養。也就是說,小區禁養寵物可以是居民自治權利,但不能是社區的管理權力。
撰稿 / 李曙明(法律工作者)
編輯 / 遲道華
校對 / 劉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