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5 月 27 日,成都陰雨連綿。備受關注的成都 27 歲女子在家門口遭精神分裂者捅刺身亡案,原定於今天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但庭前會議後,法院決定延期開庭。
案件發生於2024 年 6 月 9 日下午 1 點多,在成都市某小區,35 歲的梁某某來到受害人家門口,無故敲門滋擾並對家門吐口水。受害人發現後讓母親通知物業到場處理,當物業保安到場勸離時,受害人開門質問梁某某為何無故上門滋擾,梁某某突然衝上來抽出刀具,連續捅刺受害人十多刀,致其大出血當場死亡。
案發後,對梁某某的司法鑒定結果顯示其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能辨認行為後果但控制力受限”,具有 “部分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18 條規定,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律師蘇峰認為,是否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要看法庭的具體裁量,並不是一定要從輕或者減輕。
然而,受害人母親及代理律師對該鑒定結果提出質疑,稱梁某某在案發後才被鑒定出精神分裂症,既往無任何就醫經歷,不應僅界定為“部分刑事責任能力”。
案發當日,受害人母親第一次外出倒垃圾時,曾看見梁某某站在樓道里,其衣着整潔、背帆布包,起初被誤認為是忘帶鑰匙的住戶,未察覺精神異常,也未料其包內藏刀。對此,上海市精神衛生中心司法鑒定所常務副所長喬屹解釋,精神障礙患者常存在被害妄想,“覺得別人都要害她,所以覺得不安全,攜帶刀具可能是出於‘防衛、自衛’的心理,且對‘他人加害自己’的想法深信不疑”。
受害人母親在庭外接受採訪時表示,今天是女兒離開的第351 天,她一直等待庭審,“成都好多天沒下雨了,今天下雨了,老天都在為我的女兒流淚”。她說女兒與梁某某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我們跟她素不相識,無冤無仇,是她去敲我家的門,並在我家門口吐口水”,並堅定要求 “殺人兇手梁某某必須死刑”。
據悉,受害人一路直升成都實驗外國語學校,後保送北外,留學歸國後與母親在成都團聚。受害人母親回憶,女兒生前曾與她約定:“我曾經還和我的女兒說過,我說寶貝,我希望你結婚後生兩個寶寶,媽媽幫你帶。我女兒說,那我要三歲的時候就送他們去學街舞。” 如今女兒遭此無妄之災,她一夜白頭。
庭前會議中,受害人和嫌疑人兩方均申請增加證人,受害人一方還要求重新進行司法鑒定,法庭同意雙方訴請,決定一審擇日開庭。
看看新聞knews記者:彭曄 游明靈譚悅
編輯: 董冰茜
責編: 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