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官決水歸,喜有潰重圍”:論里耶秦簡之田官

引言

秦代的中央所設田官機構,是中央派駐到縣級的都官系統,是與公田管理有關的事務性官署,它和縣鄉地方行政機構聯繫密切。田官機構官員有田官守和田官佐,他們都是都官。田部與鄉部在鄉級並列分屬兩個不同的行政系統。

一、如雲氣勃,只恨日光稀

田部機構設有四種職位,包括田嗇夫、田守、田部史、部佐。“都田嗇夫”是田嗇夫的直屬上司,負責鄉中田地的分配、田地的登記、田地的管理、農田水利的管理、農業的監督、田租的收取以及其他的各種田地的管理。

田守,乃是田部長官中的一員,有權將事情直接稟報給郡府。他的權力甚至比田嗇夫還要大。田部史是鄉一級的部門,負責處理各種文書工作。部佐是田官田嗇夫的副手。里級田典,就是負責管理田地事務的里級官吏。

田官機構是中央派駐到縣級的行政系統,專門負責管理公共土地的相關事務。在縣城所在的鄉村,設有都田嗇夫,他們負責登記官府所控制的土地和房屋,並進行具體的土地分配工作。在鄉級,還設有田部,它與鄉部並列,屬於不同的行政機構。在里級也設有田典,負責管理和監督土地使用情況。

東漢後期,廢除了農官這一都官系統的職位,將公田的管理交由各個郡國負責,都官系統逐漸融入地方行政系統中。

這一改革使得地方行政更具靈活性和高效性,同時也為地方政府更好地管理公田提供了機遇。秦漢時期存在專門管理公田事務的田官系統都官,東漢後融入地方行政系統。

秦統一後,將全國地方行政機構整齊劃一為郡縣鄉里,並延續什伍制度嚴密控制基層百姓。鄉級有秩和鄉嗇夫都是由郡縣設置的,直接負責鄉中的戶籍管理、賦稅徵收、田宅授予、民事訴訟以及領取稟賦糧等事務。

《漢書·百官公卿表》記載:“宗周既滅,六國並秦,更立郡縣,”

所有這些事務都需要向縣廷上報,並獲得縣廷的批准和指示後才能執行。里典或里魁在具體行政事務上直屬上級是鄉長官,但里典的選任和罷免及里中重大民事治安問題,也必須通過縣廷指令才行。里吏、里民與上下級之間可能沒有文書往來,而以“自言”行事。另一方面,鄉里官員管理上也具有自治特點。

除了鄉有秩、鄉嗇夫、里典等由國家任命和控制外,鄉里還存在自發選舉受政府管理行事的“鄉官”如職掌鄉里教化的鄉“三老”、里“父老”,祭祀的“村社、里社與里宰”,地方宗族勢力等,體現了中央集權統治與鄉里自治的雙重性。

二、晚種禾頭出,新耘稻本肥

在職能上,田官系統是專門從事田地管理有關事務,主要管轄耕作區,屬於土地管理系統;鄉官是職掌鄉里民戶控制、維護地方治安為主的基層行政機構,主要管轄居住區,屬於民戶管理系統。

具體而言,田官系統的職責主要集中在計算戶口並分配農田,編製田籍、管理農田水利,監督農業生產,徵收田租和芻稿稅等與農田管理相關的事務。

相比之下,鄉官主要負責鄉里居民的戶口登記與核查、徵收賦稅,管理田宅的授予和買賣,以及受理訴訟等事務。鄉部負責居民區交通道路的維護管理,田部則負責田間道路排灌系統,各有分工。

《後漢書·郡國志》記載:“有縣邑道侯國千一百八十,縣設令長,郡置守尉,什伍相同,封豕其民。”

鄉官是縣下直屬的地方行政系統,行政管理上如人事任免、上傳下達指令等受到郡縣的直接控制。田官機構雖是中央派駐到縣級的都官,由中央直接統轄,但在地方具體行政上,也一定程度受到郡縣的管轄和監督。

田官守將“自食簿”直接上報郡中的泰守府,接受郡府的管轄。且田官和鄉官出稟粟米均來源與縣倉,受到縣廷屬官令史的監督,在人事考核上均併入倉曹中一起考核。

同時,田官機構管理公田之外,縣廷還控制一部分官田,縣治所在鄉官府控制的田宅及具體授田工作主要由都田嗇夫負責,田部與縣鄉里各級行政機構已密不可分。

秦朝和漢初,田官機構是由中央派駐到縣級的都官系統,專門負責公田管理相關事務。在鄉級,還設有田部,與鄉部並列,屬於不同的行政系統。此外,田官系統在里級也設有田典。

與此相對,鄉官是縣下直屬的地方行政系統,具有縣統轄和鄉里自治的雙重特徵。田官系統的主要職責是管理和監督耕作區的土地利用和農業生產,以確保農田的高效利用和農民的生計穩定。

鄉官系統則主要負責維護鄉里居民的安全和社會秩序,同時負責管理居住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和社區事務。儘管田官系統和鄉官系統在職能上有所區別,但它們緊密合作,以保障農村社區的整體發展和居民的福祉。鄉嗇夫和田嗇夫常合作負責田地管理和民戶住宅管理,田典和田嗇夫常合作負責徵收賦稅和維護治安。

各級田官機構垂直隸屬,統歸於中央。里耶秦簡田官機構屬於都官系統,即中央列卿在地方設置的分支機構,如秦封泥有“郎中左田”、“郎中西田”、還有“小廐南田”印等,極可能為中央列卿設置於郡的所屬官署。

按秦漢制度,京師諸官署稱“中都官”,中央列卿設置於地方所屬諸官署稱“都官”。從秦簡中可知,田官機構存在於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行政建制中。中央有“內史”、“治粟內史”。

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都設置有田官機構,彼此之間存在垂直的隸屬關係,如中央有內史,地方縣級田官機構的長官田官守直接隸屬於中央,受中央管轄,向中央彙報,縣治所在鄉設都田嗇夫,受縣廷長官的直接管轄。

鄉級田部是由都田嗇夫設立的機構,其長官田嗇夫直接管理,而田守、田佐、田部史、部佐等屬下也受田嗇夫的指揮。同時,里級田典也直接受田嗇夫的管理。

三、安得驅夸父,搪開萬里輝

秦朝的里—鄉—縣—中央逐級的田官系統,存在直接的隸屬關係和業務指導,充分體現了秦朝對田地管理的集權性。

在鄉中,田部與鄉部並列分屬不同的系統,各自分管不同職事時,往來密切,鄉嗇夫和田嗇夫常合作負責田地管理和民戶住宅管理,田典和田嗇夫常合作負責徵收賦稅和維護治安。可見,田官在地方行政受到郡縣的監督,職事上也常有聯繫交叉,也帶有明顯的地方性。

里耶秦簡反映的秦代職官系統相當完備,田官系統與鄉官、倉官、畜官、司空等並列,在農業生產部門,田官系統主要從事與田地管理有關的事務性機構,主管耕作區,設有都田嗇夫、田官守、田官佐、田嗇夫、田守、田佐、田部史、田典等官吏。

鄉官職掌鄉里民戶控制、維護地方治安,主管居民區,設有鄉有秩、鄉嗇夫、鄉守、鄉主、鄉佐、鄉史等官吏;倉官專門管理糧倉,設有都倉嗇夫、倉嗇夫主管糧食、飼料出入倉,倉佐是倉嗇夫的佐吏,倉史主管糧倉內文書工作,稟人主管穀物出納記錄等。

畜官主管田間畜力資源,如為皂者、見牛者、皂嗇夫等。可知,秦代與農業發展有關的各部門職能分工明確,職官機構設置專門化。

《鄉里》記載:“以縣統鄉,以鄉統里,備書之者。”

此外,需補充的是在秦代農業發展中,鄉官、倉官、畜官和田官分工職事,但聯繫緊密。上章已專門考辯田官與鄉官關係,二者各有側重,分工明確,田官主耕作區,鄉官主居民區,職事上也有合作共事。

田官與倉官、畜官的密切聯繫表現在出稟粟米和上計考核上,田官和倉官聯繫緊密。如《秦律十八種·廄苑律》記載為皂者、牛長受田嗇夫監督,負責耕牛評比、農田生產等事。里耶秦簡記載田官和畜官常並列作徒簿,管理刑徒勞作事宜。

結語

里耶秦簡田官的任用除遵循秦代官吏選撥任命制度的普遍要求,還具有具體特殊性,即田官機構屬於都官系統,雖設置在地方縣鄉,但行政管理上受到中央的直屬統轄,同時在具體職事時,受到地方縣廷長官的監督和不同程度的管轄,且田官和鄉官之間可相互任用,合作共事,極具組織性和靈活性。

參考文獻:

《秦律十八種·廄苑律》

《鄉里》

《後漢書·郡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