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國演義》的敘事中,諸葛亮北伐被賦予了“興復漢室”的理想主義色彩,但回到歷史語境,這一軍事行動首先是蜀漢政權內部權力結構演變的產物。
權力博弈:從輔政到專權的政治邏輯
章武三年(223年)劉備臨終前,以諸葛亮為“丞相錄尚書事”、李嚴為“中都護統內外軍事”,構建了“荊襄集團+東州集團”的二元輔政體系。
這一安排看似平衡,實則暗藏玄機——劉備刻意選擇人緣不佳的李嚴(東州集團代表)與諸葛亮(荊襄集團核心)形成制衡,同時將元從軍隊交由元從舊部(如趙雲、魏延等人)掌控,試圖以“三方勢力”互相牽制確保劉禪的穩固地位。
然而,權力平衡的脆弱性在劉備死後迅速顯現。李嚴雖名義上“統內外軍事”,卻長期屯駐在永安和江州,不僅無法染指中樞,就連中外兵權也沒法掌握;反而是諸葛亮通過領益州牧後,“開府治事”的方式,建立丞相-益州牧幕府,又在統兵征伐南中後,逐漸將軍政大權逐步納入自己的掌控。
建興五年(227年),諸葛亮以“北伐”為由移駐漢中,將丞相府轉化為戰時指揮部,形成“政出漢中”的格局。這種“霸府政治”模式與曹操在許都的運作如出一轍:通過軍事征伐之名,將中樞權力從首都轉移至幕府,既規避了宮廷勢力的掣肘,又以“興復漢室”的大旗凝聚了政治合法性。
當然,諸葛亮對尚書台的保留也顯示了其權力運作的節制性。
曹魏時期,荀彧以尚書令身份維持東漢官僚體系,與曹操霸府形成“二元結構”;諸葛亮同樣以蔣琬、費禕等舊臣掌控尚書台,確保內政與軍務的協同。這種“霸府—朝廷”的共生模式,既保障了事權的集中,又避免了對劉禪皇權的直接挑戰。
相較而言,李嚴的失敗不僅在於能力不足,更在於其代表的東州集團缺乏根基——東州兵雖為劉焉入蜀時的武力支柱,但在劉備政權中始終處於“第二梯隊”,無法與荊襄集團及元從集團形成有效對抗。
建興九年(231年),諸葛亮以“運糧不繼”為由廢李嚴為平民,標誌着二元輔政體系的徹底崩塌,也坐實了其“擅權而不篡位”的政治定位,而他所擅之權,自然是實現興復漢室,還都洛陽政治理想的實權。
數據背後的生存壓力:蜀漢的結構性困境
除了權力鬥爭,蜀漢的客觀國力差距也是北伐的深層驅動因素。據《三國志・後主傳》注引王隱《蜀記》的記載,蜀漢滅亡的公元263年,“領戶二十八萬,男女口九十四萬,帶甲將士十萬二千,吏四萬人”。
以94萬人口供養4萬官吏,其供養比已經遠超兩漢平均水平(西漢後期官民比約為1:453;東漢後期官民比約1:700),這還不算10.2萬的士兵,因為西漢和東漢的脫產軍人數量比較有限,並不能做出同口徑的比較,而且,漢末三國時,往往選百姓入兵籍,日常耕種,戰時披甲,日常供養並不靠軍餉,但是,平時執勤的士兵和戰時的軍人,是需要國家財政供應口糧的,在此背景下,蜀漢連年動輒十萬、八萬規模的兵馬出征,百姓的稅賦負擔可想而知的繁重。當然,這種畸形的資源分配,本質上是蜀漢政權“軍事優先”戰略的結果。
從地理格局看,蜀漢佔據的益州雖有“天府之國”之稱,但其核心統治區域僅限於成都平原與漢中盆地,其餘廣袤地區(如南中、巴中)多為少數民族聚居區,實際控制能力薄弱。劉備入蜀時,益州領郡十四個,劉備改屬國都尉、益州北部都尉,新設六個郡,使得益州轄郡達二十個,但多數郡縣都地廣人稀,如汶山郡“土地剛鹵,不宜五穀”,永昌郡“絕域荒外,山川阻深,生民以來,未嘗通中國也。”
這種“核心區狹小、邊緣區鬆散”的結構,導致蜀漢的賦稅與兵源高度依賴成都平原與漢中,而兩地總面積不足10萬平方公里,承載能力接近極限。
對比同時期的曹魏:據《通典·食貨典》,曹魏滅蜀前的地盤“領戶六十六萬三千四百二十三,口四百四十三萬二千八百八十一”,戶、口的數量均為蜀漢的4-5倍。
更關鍵的是,曹魏控制中原、河北及關隴、淮河南北,其中,曹魏的京畿之地,包括了冀州、豫州、三河、三輔地區,一直是東漢以來的人口和經濟中心,戰亂後雖然殘破,恢復後的戰爭潛力卻將遠超蜀漢。
所以,諸葛亮在《出師表》中坦言“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正是對這種國力懸殊的清醒認知。在他看來,若困守益州,蜀漢將因資源枯竭而慢性死亡;唯有主動北伐,通過軍事威懾延緩曹魏的整合速度,甚至爭取佔領關隴,才有可能實現“以攻代守”的戰略平衡。
政治合法性的構建:從“興復漢室”到“代天討賊”
諸葛亮北伐的另一重邏輯,在於蜀漢政權合法性的塑造。作為三國之中,唯一以漢室宗親為號召的政權,“興復漢室”是其存在的根本法理依據。
曹丕篡漢(220年)後,曹魏通過“禪讓”構建了天命轉移的合法性,從漢獻帝的手中接過了漢王朝的正統天命,此時,蜀漢面臨著尷尬的處境,若不主動“討賊”,便坐實了“拒命”的偏安政權身份,喪失了與曹魏對等的政治地位,以及對天命的聲索依據。
要知道,在漢代儒家思想中,“天命”並非永恆,而是“有德者居之”,諸葛亮以“漢賊不兩立,王業不偏安”(《後出師表》)為口號,將曹魏定義為“篡逆”,將自己包裝為漢代天命的孤獨守護者,本質上是對儒家“湯武革命”理論的活用——通過持續的軍事行動,證明蜀漢才是漢室法統的繼承者。
這種合法性構建,不僅針對曹魏,更指向內部統治,因為蜀漢政權由三股外來勢力(元從集團、荊襄集團、東州集團)主導,對益州本土士族採取壓制態度,若缺乏外部目標,內部矛盾將迅速激化。
那麼,北伐作為“國之大義”,就能夠暫時凝聚人心,將內部資源分配矛盾轉化為對外戰爭的動員力,也可以要求蜀人可以暫時犧牲。
此外,諸葛亮的個人聲望也依賴於北伐的成功。在劉備生前,諸葛亮主要負責後勤與內政,所謂“先主外出,亮常鎮守成都,足食足兵”,他的軍事貢獻遠不及法正、龐統。在劉備死後,諸葛亮需要建立軍事成就鞏固權威,尤其是在元從舊部(如魏延)與東州集團(如李嚴)的質疑下,北伐就成為凝聚軍事力量支持的必要手段。
這種個人威望與政權合法性的綁定,使得北伐不僅是戰略選擇,更是政治生存的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