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廉潔四川”發布案例《以案為鏡丨騙取公款投資“翻盤” 終陷“敗局”》,詳情如下:
【案卷】
楊永,男,漢族,1982年6月生,四川簡陽人,2002年7月參加工作,200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在簡陽市原雷家鄉人民政府,簡陽市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農業農村科工作。
2022年1月,楊永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簡陽市紀委監委審查調查。
2022年7月,楊永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2022年12月,楊永因犯貪污罪、洗錢罪、詐騙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併罰,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11萬元。
【案探】
“面對投資失敗,債務越來越多。我自己沒有第一時間反省自己,而是錯上加錯,利用職務便利,騙取、侵吞國家資金用於償還個人借貸和貴金屬投資。一度妄想回本‘翻盤’,愚蠢至極的想法導致自己用一個錯誤去掩蓋另一個錯誤,一步步地放縱自己、突破底線、沉迷慾望,將自己畫地為牢。”楊永在懺悔書中寫道。
簡陽市財政局國庫支付中心、農業農村科原工作人員楊永接受審查調查。
不遏貪慾 打開“潘多拉”的魔盒
2002年,楊永大學畢業,滿懷着對未來的憧憬來到簡陽市原雷家鄉人民政府,成為一名基層公職人員,先後在經濟辦、計生辦、農業服務中心工作。2012年,從簡陽市原雷家鄉人民政府調入簡陽市財政局工作。
在財政局工作,天天和錢打交道,長期的“熏陶”讓楊永漸漸迷上了投資理財,開始在網上鑽研起投資少回報高的理財產品,並熱衷於加入各種投資平台的微信群。
2013年,“貴金屬投資”頻繁出現在楊永的朋友圈中,在微信群里“資深投資人士”的慫恿下,他下載了某貴金屬交易平台軟件,開始嘗試幾百元的小額投資。經過多次嘗試,楊永驚喜地發現,這種投資賺的錢比自己一個月工資還要多。楊永心中的“潘多拉”魔盒就此打開。此後,只要有閑錢,楊永都會投上一點。
那幾年,“貴金屬投資”幾乎成了他唯一的“興趣愛好”,無時無刻不想着如何通過“投資”賺錢,“投資”金額也從最初的幾百元提升到了幾萬元。隨着投資金額的增加,“貴金屬投資”竟然“莫名”開始由盈轉虧,但此時楊永並沒有及時清醒、止損,反而在“下次一定會贏”的魔咒里越陷越深,儼然成為“輸紅了眼”的賭徒,陷入了“越虧越投、越投越虧”的惡性循環。
“貴金屬投資”的連續虧損讓楊永入不敷出,為了籌藉資金,他通過小額貸款、銀行信貸等方式向機構借錢,還利用其公職人員身份,編造投資工程項目、房產包銷等理由向親友許諾高額利息騙取借款128萬餘元。為製造自己“實力雄厚”的假象,便於向他人借款,楊永甚至聯繫製作假證人員為其偽造房屋產權證書。楊永將親友借了個遍,最後,借無可借之時還染指了高利貸。
債台高筑後,面對親友、放貸機構的催款,楊永只能拆東牆補西牆。儘管債務“窟窿”已達60萬元左右,他卻始終沒有懷疑過這種“貴金屬投資”是否有問題。深陷貪慾的楊永,繼續把“貴金屬投資”當成唯一的“救命稻草”,蒙蔽了雙眼,妄想通過瘋狂追加投資“翻本”。
“楊永雖只是財政局的一般工作人員,但身處關鍵崗位,具體負責農業資金、後期移民資金的使用安排、審核、監管和撥付等工作。”辦案人員表示,很多項目老闆為了能早日拿到項目款,常常邀請楊永作為座上賓。
楊永在推杯換盞中享受着商人老闆的“追捧”,覺得自己有地位有面子。面對“貴金屬投資”連續失利,他不僅沒有迷途知返,反而覺得自己可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另闢蹊徑”挽救自己。
不思悔改 伸出“黑手”墮入罪惡深淵
為了“找錢”,楊永將歪主意打到了國家財政資金上。2017年,單位讓楊永負責簡陽市2016年省級財政幸福美麗新村財政獎補資金的報賬及撥付工作。
“幸福美麗新村項目涉及全市30多個村(社區),具體經辦人員是我,因為該項目牽扯麵廣、支付時間線長,很多人記不清每一個項目的詳細情況。而且該項目的台賬由我本人建立,其他部門都沒有該新村項目的台賬。”楊永在留置室坦白了自己當時的想法。
楊永“深思熟慮”後,確定了通過重複申請撥付項目款騙取財政資金的方案,感覺“萬事俱備”之後,楊永鎖定了某村實施的一個項目,隨即找到該項目之前的真實報批資料,將項目名稱去掉所屬“鎮村”重新填報,以此進行混淆掩飾,並“裝模作樣”地按照程序重新走了一遍“線下”審批程序。
而“線上”撥付本應是由楊永申報,科室另外一名同志申請支付,科長負責審核。楊永直接拿了上述兩名人員的財政大平台的key,一個人走完了“線上”審批的所有程序,第一次成功審批了一筆70萬元國家財政資金,並提請國庫科終審後走支付程序。
隨後,楊永與商人老闆裡應外合,將審批的國家財政資金轉賬到對方公司賬戶,資金到賬後,讓該商人老闆再通過轉賬方式拿給自己,順利騙取出國家財政資金。
此後,楊永繼續用這樣的辦法,在幸福美麗新村建設系列項目上“做文章”,第二次騙取70萬元、第三次騙取69.87萬元……2017年4月至2019年1月,楊永通過重複申請撥付幸福美麗新村項目款,共騙取國家財政資金635.02萬元。
時間來到2021年,楊永個人債台高築,債主日日催債並放話說:“如果不能及時還款,我們就要鬧到單位。”“被逼無奈”的楊永又想出通過“虛構項目”來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方法。
當時,楊永正負責經辦“成都市某標準化項目”,他以該項目名義偽造相關材料,申報了1筆高額的用款指標,接着又以“某水庫移民後期扶持項目”名義報批相應的用款計劃和支付申請。
他膽大妄為地通過複印領導簽字、偽造審批材料來虛構項目,以此瞞天過海。在他“熟練”地操作下,很快相關款項就撥付到了某勞務公司賬上,楊永委託其朋友將該筆款項從該勞務公司領出並轉給他。資金周轉起來後,楊永將回本的希望全部寄託於各投資平台,其結果也可想而知,貴金屬一跌再跌,此時,楊永的債務越滾越大。
監督失守 制度漏洞釀禍患
在重重壓力和煎熬下,2022年1月26日,楊永走進了簡陽市紀委監委,交代了其違紀違法事實。案發後,辦案人員再次搜索他曾經註冊使用過的貴金屬投資軟件,卻發現該軟件早已不復存在,至此,楊永終於明白自己終日沉迷的“貴金屬投資”,不過是不法分子利用人性之貪婪而“量身定製”的騙局。
隨着楊永的投案,他的貪腐生涯划上了句號,然而這起由不良嗜好引發的持續騙取公款貪腐大案也讓人警醒,楊永為什麼可以連續多次成功騙取國家財政資金呢?
按理說,楊永要拿到錢,至少要經歷三個“關口”,第一關“審批關”,楊永通過複印領導簽字偽造審批材料,如果稍加仔細驗看,定然不難發現端倪;第二關“撥付關”,楊永獨立完成款項撥付,如果不是同事隨意將自己的key放在不帶鎖的抽屜里,資金如何能撥出;第三關“支取關”,楊永必須通過“朋友”公司“走賬”,面對如此大額資金,如果“朋友”有所懷疑,探一探究竟,必然早就東窗事發。
前車之覆,後車之鑒。為深刻汲取楊永案教訓,簡陽市紀委監委將該案涉及的農業農村科、預算科、國庫科、國庫支付中心相關人員及分管領導作為責任追究對象,開展了“一案雙查”,查找並督改簡陽市財政局管黨治黨責任等方面問題14個,提出針對性工作建議5條,追責問責9人,責令調整崗位4人。同時,將查當事人、查政治、查責任、查職權、查制度、查作風“六查”同步推進,在全市範圍內深入開展以案促改促建促治,倒逼全市各級黨組織以案為戒,自覺將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記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在行上,避免重蹈覆轍。
【案析】
“機遇”經常會留給有準備的人,墮落也會捲走想走歪路的人。楊永因為急功近利地想賺大錢,自然而然成為了網絡騙子的誘騙對象,因為“貴金屬投資”外債累累,卻不收手的楊永最終把“黑手”伸向了公款。楊永的墮落給部門(單位)和黨員幹部敲響了警鐘,各部門(單位)必須高度重視黨員幹部教育管理監督,既要加大苗頭性、傾向性、隱蔽性問題糾治,防止小問題坐大,又要着力完善健全制度機制,強化制度執行,切實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楊永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楊永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楊永的行為應當認定構成貪污罪、洗錢罪、詐騙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一)貪污賄賂的;
……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
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
來源:廉潔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