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越:沙俄對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統治政策初探——以1822年《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為中心

2024年07月02日03:02:04 歷史 1419

1819年3月,一度受到俄國沙皇亞歷山大一世垂青的改革者米哈伊爾·斯佩蘭斯基由奔薩州長轉任西伯利亞總督。沙皇意圖派遣這位以起草法案見長的改革家巡視廣袤的西伯利亞地區,並系統性地改革沙俄在此地區的統治制度。[1] 前人文獻多提及斯佩蘭斯基對西伯利亞地區行政機構、異族(инородец)管理制度、商貿、稅收和流放制度的改革,而1822年頒布的《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2](Устав о сибирских киргизах, 下文簡稱“1822年條例”)往往為史家一筆帶過。這在以俄歐地區為地理中心的傳統俄國史敘事框架中無可厚非,因為十九世紀中期之前的西伯利亞對於沙俄而言相對次要,遑論自十九世紀初才開始逐漸被納入沙俄版圖的哈薩克草原。

但是,從中亞近代史的角度,尤其是沙俄在中亞地區統治政策的角度來看,《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是沙俄自十六世紀在鄂畢河流域立足以來,首次將行政管理體制擴展到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以科層管理方式統治哈薩克人。這標誌着沙俄對中亞地區的統治由此前的羈縻政策轉向建立行政機構,以逐步吸納新征服領土和臣民,並為十九世紀在中亞的進一步擴張奠定了基礎。從法典文本的角度來看,1822年頒布的《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是此後沙俄頒布的中亞各地區管理條例的奠基之作。無論是同時期的《奧倫堡吉爾吉斯人條例》(1824年),還是十九世紀中期征服草原地區之後頒布的《七河省和錫爾河省管理條例》(1867年)、《草原地區臨時管理條例》(1868年)、《草原諸省管理條例》(1891年),各版條例均在不同程度上繼承1822年條例開創的統治原則,在政策細節上酌情刪改。因此,對1822年條例文本的解讀不啻為研究沙俄在中亞統治政策最為重要的切入點。

國內外學界此前對該條例的關注相對較少。[3]歐美和俄蘇學界對沙俄統治政策的研究在地域上將重心置於河中農耕區,時段上主要關注1867年之後;而將十九世紀前半期定位為軍事征服史和外交史,故較少關注其制度建設的面向。[4] 當代哈薩克斯坦學界的相關著作主要服務於上世紀90年代獨立之後建構國族主體性的訴求,其敘述重點在於描述沙俄的征服和本地民眾的反抗,僅少數學者關注沙俄具體的政策實踐。[5]本文旨在以1822年條例文本為基礎,闡述該條例所蘊含的主要統治政策,及該體制對沙俄在中亞地區擴張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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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哈伊爾·斯佩蘭斯基的肖像畫

(М. М. Спера́нский, 1772—1839)

1822年《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頒布的歷史背景

《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在政治史和制度史層面有着承上啟下的意義。在廢除哈薩克中玉茲汗位之後,該條例在名義上繼續維持“蘇丹”(султан)、“畢”(бий)等傳統哈薩克社會精英的統治地位,以沙俄當局力量為草原地區劃分牧場,調停氏族部落間衝突,並提供醫療、防疫和荒年糧食供應等基礎設施,維繫游牧生活方式的延續;但實則以要塞軍力為後盾的行政管理體制將部落精英規訓為帝國邊地基層官僚,以帝國法律壓縮傳統游牧社會習慣法的適用範圍,以草原空間分割和邊界管理防止大型游牧政權興起,以商貿、文教和社會服務吸引游牧人棄牧從農。在部分承認草原游牧傳統的基礎上,該條例為沙俄邊疆當局深度介入哈薩克社會提供了一套系統方案,並為後續逐步征服整個草原地區,以及在草原地區以南的河中農耕區大規模用兵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和軍事基礎。受限於草原地區的政治形勢,條例規定的一系列機構和職能並未在頒布之後迅速實現。但它為之後半個多世紀沙俄在草原地區的政策明確了方向。

1822年條例名稱中的“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сибирские киргизы)所指的是大致分布於哈薩克草原東部,即額爾齊斯河以西以南至巴爾喀什湖的哈薩克游牧民,地域上對應今哈薩克斯坦北部、東部和中部地區。[6] 生活在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的哈薩克中玉茲和大玉茲於18世紀中期歸附清朝,故草原東部在19世紀沙俄逐步強佔吞併之前曾為清朝領土。俄文文獻中所謂“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這一概念與沙俄對哈薩克人的認知有關。1734年奧倫堡建城後,活動於哈薩克草原西部的小玉茲哈薩克人在俄文文獻中常被稱為“奧倫堡吉爾吉斯人” (оренбургские киргизы),主要由駐紮在奧倫堡的軍政主官管轄。與此對應,活動範圍在哈薩克草原東部的哈薩克中玉茲部眾被稱為“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其相關交涉事務在1822年以前由西伯利亞總督管轄。這一概念在地理上的邊界,亦與沙俄十七至十八世紀在西伯利亞的擴張和統治密切相關。其中,沙俄當局以要塞線維持其在鄂畢河—額爾齊斯河流域的統治,而要塞線本身也成為劃分地域、標識人群的文化符號。

1822年斯佩蘭斯基對西伯利亞管理體制進行改革之前,沙俄當局處理草原東部哈薩克人的管理機構為由二名官員組成邊區委員會,隸屬於駐紮鄂木斯克的西伯利亞軍團司令。邊區委員會管理居住在要塞線附近或要塞線內的哈薩克人事務,對要塞線外的哈薩克人則無權管轄。[7]該機構對哈薩克中玉茲內部事務介入程度有限,旨在籠絡汗王和蘇丹以使其保持名義上的臣屬地位。1819年瓦里汗去世。此時主政西伯利亞的斯佩蘭斯基抓住機遇,宣布不再承認中玉茲汗位,並推動新條例的出台。1822年7月22日,沙皇諭令正式頒布《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

1822年《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所見新管理體制

1822年《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的正文共計十章319條。其中,第一至六章(第4條至第253條)為條例的主體部分,規定新管理體制的機構組成和職權範圍。這一新體制由西西伯利亞總督和鄂木斯克省長兩級俄羅斯政府與由哈薩克人推選的邊疆地方基層政府組成。在邊疆上層統治機關方面,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事務由西西伯利亞總督統籌,具體事務由轄境接臨草原地區的鄂木斯克省長及其公署(省公署)負責。

在行政層級方面,鄂木斯克省下設區(округ)[8],依相對於西伯利亞要塞線的地理位置分為內區(внутренний округ)和外區(внешний округ)。外區為草原東部地區哈薩克人游牧地區,因此也是1822條例所規制的主要對象。區下設鄉(волость),鄉下分阿吾勒(аул)。阿吾勒由50至70帳(кибитка)游牧戶組成,相當於農耕地區的村落。每個阿吾勒由其內部哈薩克人推舉產生的阿吾勒長(аульский старшина)管理。鄉由10至12個阿吾勒組成。鄉的劃分往往對應某一哈薩克氏族(род)。各鄉的主官被稱為蘇丹(султан)。鄉蘇丹可指定一名助手,並配有通曉俄語韃靼語的書吏。在阿吾勒和鄉的基礎之上,區由血緣上較為親近或地緣上相鄰的15至20個鄉組成。

1822年《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的核心內容是在草原東部地區引入行政管理體系。在鄂木斯克省管理機關之下,各外區的管理機關為區衙 (окружный приказ)。區衙由大蘇丹(старший султан)擔任主席,另有由鄂木斯克省長指定的二名俄羅斯人代表(заседатель)[9]及二名選舉產生的哈薩克人代表為區衙成員。區衙按照條例規定的編製配備書吏、翻譯和口譯員。

該條例最重要的特點之一是所謂“選舉”制度。1822年條例嘗試在區和鄉兩級建立任期制和選舉制。條例中規定,區衙建立之前,須先進行阿吾勒長和鄉蘇丹選舉。阿吾勒長選舉每三年舉行一次,可以連選連任。阿吾勒長的選舉以口頭方式進行,以簡單多數原則選出。其當選的人選需呈報區衙,由區衙允准,但區衙無權更改選舉結果。如區衙對某阿吾勒選舉的人選有異議,可呈報省長。[10] 鄉蘇丹的選舉規則和任期與阿吾勒長選舉類似。一旦當選,“其蘇丹頭銜可依照嫡長原則世襲;但在一些情況下,依照習慣,在徵得鄉公社(волостное общество)同意的前提下,鄉公社可另選蘇丹,但不得在未經省公署同意的情況下向此人授予權力。如果蘇丹沒有繼承人,則從其兄弟或近親中推舉候選人,但也需要經過鄉公社和省公署允准。同樣,如果整個蘇丹的支系絕嗣,也要經過同樣的選舉和審批流程。”[11]而不再主管鄉事務的鄉蘇丹,儘管不會被剝奪“蘇丹”稱號,但也不得介入鄉事務的管理。條例相關條文並沒有詳細規定阿吾勒長和鄉蘇丹選舉的具體投票和計票程序。此類細節在19世紀60年代之後出台的條例中得到完善。

相比鄉級政府層面一旦當選便擁有世襲特權的鄉蘇丹,區衙首腦大蘇丹則有更為嚴格的選舉和任期制度。區衙的大蘇丹須從下轄各鄉的鄉蘇丹人選推舉而出;而區衙的兩位哈薩克代表則可以從鄉蘇丹、畢或阿吾勒長的人選中推舉。區衙成員的人選均需得到省公署允准。大蘇丹的任期為三年,區衙哈薩克代表的任期為兩年,均可連選連任。[12]

在基層司法領域,條例將涉及哈薩克人的司法案件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三類。刑事案件包括叛國、謀殺、搶劫及牲畜扣押(俄文:баранта,西里爾哈薩克文:барымта)和抗法等類。此類案件一概由區衙審理,並受省法院監督。行政訴訟涵蓋對阿吾勒長、鄉蘇丹、大蘇丹和區衙會議哈薩克代表等土著官員的訴訟案件。原告需依行政級別向高於被告對象一級的行政主官提起訴訟。

包括盜竊在內的訴訟案件(исковые дела)則交於阿吾勒和鄉中的畢(бий)處理。此類案件均以口頭方式、依據哈薩克的宗法習慣處理,並在判決後立即執行。如原告對畢官的判決不服,可以書面方式向鄂木斯克省長提起上訴,請求再次審理。而畢的資格可因審判不公而隨時被中止。[13]值得注意的是,1822年條例嘗試在鄉以下實行行政和司法分立原則:條例規定,在鄉和阿吾勒兩級,鄉蘇丹無權干預司法。普通民事訴訟案件由畢官受理,而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則主要有區衙受理。1822年條例並未明確畢官的產生方式。

1822年條例所規定的哈薩克基層政府以區衙為“區—鄉—阿吾勒”三級行政體系的權力中心。區衙有永久駐地,且以書面公文處理日常案件,以俄語和韃靼語登記簿冊。日常事務中,如區衙成員出現分歧,案件依大蘇丹意見處理,但各方意見須登記在冊,提交省公署(第71條)。鄉和阿吾勒兩級的主官在日常行政中主要以口頭方式下達政令,但涉及國家經費開支的活動,區、鄉和阿吾勒三級均須以簡便方式依照相關法律記賬。大蘇丹、區衙哈薩克代表、鄉蘇丹以及區衙和鄉蘇丹隨從文員均根據編製從沙俄邊疆當局獲得薪金和補貼。區衙另有省公署支發的辦公經費,以及用於賑災、醫療和教育的撥款(第117-119條)。區衙配備有作為警察力量的哥薩克衛隊(отряд)。哥薩克衛隊由沙俄要塞線上的哥薩克調撥,一般常駐於在區衙所在地;特殊情況下分撥駐紮到鄉,為沙俄控制草原地區基層社會的主要力量。

為強化沙俄當局作為哈薩克官員權力來源的印象,1822年條例獨辟一節規定上述哈薩克官員的行政級別。大蘇丹在當選之日即獲得沙俄陸軍少校軍銜(相當於八等文官),且在服務三個任期之後,有權向當局申請沙俄貴族(дворянство)身份。區衙中,其他官員均不得獲得高於九等文官的品級。鄉蘇丹的級別相當於十二等文官。阿吾勒長和畢如沒有獲封官銜,則視同俄羅斯內地的村長。[14] 條例第50條明文規定,“所有被選任的吉爾吉斯人首領,在沒有上級政府的同意下,均不得自行確定權責。他們僅僅是上級政府授權通知人民的地方官員。”除賦予哈薩克基層政府職官品級觀念之外,條例尤其重視建構選舉和授權流程的儀式感。條例試圖將大蘇丹和區衙代表的選舉大會塑造成新體制下的重大儀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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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排居中者為著沙俄軍官服裝的大蘇丹

概言之,新體制突破了十八世紀沙俄對草原地區實行的羈縻統治傳統,以民眾推舉加官方授權的方式形成鄉和阿吾勒執政精英,並以這兩級哈薩克官員為基礎,推舉出區級大蘇丹和二名哈薩克代表。這一體系將此前沙俄邊疆當局對哈薩克游牧社會的干預製度化:一方面,當局以選舉之名使得游牧部落社會內部政治精英之間的競爭公開化、對當局而言“可視化”。另一方面,在行政流程上,通過建立省公署監管區鄉選舉,區衙監管鄉、阿吾勒選舉的制度,哈薩克基層政府的合法性表面上依然來源於游牧部落和氏族的選舉,而沙俄邊疆當局的授權則變得日益重要。

1822年條例的主要目標在於建立一套適用於草原地區的統治體制,但新管理體制並非徹底另起爐灶。在官號方面,新體制沿用了作為部落和氏族首領的“蘇丹”稱號,但極大地束縛了蘇丹的權限。“畢”在傳統哈薩克社會的地位因時而異。權位高者,有傳說中在十七至十八世紀初分管三玉茲的托列、卡茲別克和艾伊鐵克。但在1822年條例所建立的新管理體制下,畢成為了鄉和阿吾勒兩級司法體系的一種職務,僅有權受理民事訴訟案件。儘管如此,官號的制度化有利於新制度在草原地區生根,讓部落精英和普通牧民逐漸接受相同頭銜背後大相徑庭的權力內涵。

畫土分疆——1822年條例對草原空間的劃分和維持

將土著精英整合入科層制管理體系僅僅是整個1822年條例所規劃管理制度的一個方面。同樣重要的是對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的空間劃分和空間秩序的維持。儘管1822年條例仍明確以血緣為基礎劃分阿吾勒和鄉,但在承認血緣原則重要性的同時,沙俄當局通過諸多手段強化內外邊界觀念,進而將區—鄉—阿吾勒的縱向科層組織與橫向的空間劃分結合,旨在限制游牧人的移動性,抑制游牧社會跨區域的聯合潛力。

條例第一章標題即為“劃界”(Разделение)。條例要求依照區—鄉—阿吾勒三級行政單位劃分沿額爾齊斯河西伯利亞要塞線以西以南的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各區邊界的劃分由俄要塞線軍需官負責。區邊界一經劃定,各區衙“權力不得超越起行政邊界”(第10、60條)。條例強調,“每個區的居民未經地方長官允許不得越界”(第9條)。各區被禁止在其它區衙轄境內自行緝捕罪犯和逃亡者,而須通知逃人所在區境的區衙以採取措施。在鄉邊界層面,條例同樣強調由行政邊界來設定權力實行的空間範圍:如鄉邊界劃定後,同一氏族被劃入兩個鄉,則鄉蘇丹不可管理兩個鄉的事務。“在鄉公社同意的情況下,權利可交給其子或兄弟;否則需要通過選舉產生新的鄉蘇丹”(第35條)。鄉蘇丹不得在轄境以外的鄉行使權力,即使其他鄉的哈薩克人與蘇丹有血緣關係(第107條)。阿吾勒長在沒有通報蘇丹的前提下不允許自行游牧轉場,且只有在蘇丹下令的前提下,才可與其他官員發生職務上的聯繫。上述條文旨在以行政原則取代傳統的血緣紐帶,重新建構各層級的游牧人組織。

條例所關心的不僅是被視為俄屬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內部邊界的劃定。根據距離要塞線的遠近,各區被分為近線區(близ-линейные округи)和邊境區兩類(пограничные округи)。屬於邊境區一類的各區須在遠離要塞線的一側樹立界標,以宣示沙俄主權界線。同時,邊境各區應配備規模更大的哥薩克衛隊,以衛戍邊界。區衙成員應率領哥薩克衛隊巡查邊界,平日由邊境各阿吾勒長負責巡查事務。在重要地塊應樹立永久性界標(第77-80條)。條例規定,“禁止俄屬哈薩克人越過此邊界游牧”(第78條)。

邊界一經劃定,對跨界移動的管控也會相應匹配。除上文提到常規的游牧活動以外,條例重點關切的尚有兩類移動方式:商貿與牲畜扣押。在商貿方面,條例規定,區衙有義務收集過境商人和商隊的信息,並提供保護。所有異國人士(иноземец)在進入第一個俄屬邊境區時,區衙負責出具出具書面文件。如異國人士意圖經要塞線進入俄內地省份,區衙須護送其至最近的要塞線關卡。異國人士通關須出示在區衙出具的書面文件。如異國人士或商旅行進路線未經區衙駐地,則可由邊境某鄉蘇丹處出具書面文件,供要塞線關卡查驗。鄉蘇丹出具的書面文件須上報區衙(第69、83條)。所有經要塞線入內地省份的異國人士和商旅均須經關卡查驗,其書面文件須上報省公署。在處置非法越境的異國人部分,條例僅提到對清朝臣民的處理方式:扣留後送交省公署,並由省公署遣送至恰克圖(第86條)。對旅行者和商隊的管控,能有效體現新管理體制空間劃分的意義,並在日常的行政實踐中強化區鄉兩級哈薩克官員對行政邊界的認知,進而強化沙俄當局試圖塑造的邊界觀念,限制游牧群體的移動性。

邊界管控的另一重點是抑制牲畜扣押行為。牲畜扣押是游牧社會常見的一種現象。它指的是某游牧民或氏族因感到遭受來自另一個人或氏族的不公正待遇,通過劫掠、扣留對方牲畜的方式以迫使對方談判補償。在完成談判後,扣押牲畜的一方往往會交還全部牲畜,或扣留一部分作為賠償。[16]然而此類樸素的草原傳統容易誘發氏族乃至部落間的衝突,以致形成長期的紛爭。因此,對於試圖在草原上建立穩固政治秩序的沙俄當局而言,牲畜扣押不可作為單純的民族習慣對待。1822年條例第五章將涉及哈薩克人的司法案件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三類,而牲畜扣押與叛國、謀殺和搶劫一道被定義為刑事案件,須由區衙派人偵查、區衙會議審判且受到省法院監督(第206-214條)。鄉蘇丹作為氏族中由影響力的人物,往往與牲畜扣押事件的當事方有血緣或地緣上的聯繫。故條例規定,“如蘇丹被指控放任搶劫或牲畜扣押,甚至捲入其中,則立即移送法庭”,接受刑事審判(第256條)。

除此之外,條例專辟一節,規定草原地區的防疫隔離措施。而這部分措施的設計,則充分利用了前述行政體制,將對潛在病疫的應對轉變為強化行政建置的有利因素。條例將應對疫病的主要責任置於區衙。一旦出現牲畜倒斃現象,區衙一方面需要立即通報臨近的要塞線長官;另一方面應以鄉為單位,切斷疫病鄉與無疫病鄉之間的聯繫,通過草原地區的哨所士兵傳遞信息。區衙要警告無疫病鄉的哈薩克人儘快轉場,遠離出現疫病的牧區,並針對易感畜群建立隔離措施。而鄉蘇丹和阿吾勒長必須盡向普通牧戶傳播訊息,以防疫病擴散(第236-242條)。

需要指出的是,在1822年條例落實之前,草原地區並非如後世文人想象的自由世界:游牧氏族和部落之間同樣存在依習慣、協商或暴力劃分的牧區邊界。而1822年條例首次在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以成文法的形式規定行政層級及對應的行政邊界。與此相應,行政邊界在規範意義上劃定了各級哈薩克官員的權力邊界。結合要塞線海關、司法和防疫隔離等制度,沙俄當局通過對放牧、遷徙、牲畜扣押、疫病防治等行為的規制,使行政邊界逐漸從文本變為現實,進而使之成為沙俄草原統治秩序的基石。

限牧勸農:1822年條例對牧人定居的引導

如前文所述,設官立制和劃分疆界均為抑制草原地區興起大規模游牧政權的手段。而要從根本上消除游牧集團對農耕社會的軍事威脅,最終需要通過游牧民的大規模定居和轉入農耕生活方式來實現。1822年條例對各級政府在信息收集、房舍修建、土地分配和利用和社會服務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發展草原地區經濟,首先需要準確的人口和土地資源的統計信息。1822年條例要求各區衙登記本區下轄各鄉蘇丹和阿吾勒長的真實姓名和駐地變動情況;每三年進行一次各鄉和阿吾勒的帳戶及異動信息的普查,以便統計人口數量;如轄區內有建築或不動產,則要求登記該地塊信息(第68條)。

其次,邊疆當局以撥款激勵區衙修建各類房舍,將區衙駐地發展為具有商業意義的集鎮。1822年條例規定,每個區都必須建造以下四類建築:1)區衙辦公房舍和區衙文員的住所;2)神職人員的禮拜寺;3)可服務150至200人的診所;4)哥薩克衛隊的兵營(第124條)。為此,各區衙必須制定預算,上報省公署,並按照預算執行建築計劃。在引入1822年條例的最初五年,執行該條例的各區哈薩克人享受五年的免稅優惠,但鼓勵哈薩克人自願捐贈牲畜、物品或貨幣以支持醫院、學校和福利機構房舍的建設。捐贈物資均需由區衙登記造冊,呈報省公署。

相對準確人口和土地信息是後續區衙依照條例分配土地使用權的基礎,而土地利用政策則明確包含引導牧人定居和參與農耕的目標。1822年條例規定,每個區須指定地塊,劃分適用於農牧、手工業和商業的土地。大蘇丹有權使用區衙駐地周邊5-7平方俄里的土地;每位區衙哈薩克代表有權使用2平方俄里土地;每位區衙俄羅斯代表有權使用1平方俄里土地。區衙翻譯和文員的土地分配標準對標同級哥薩克軍官。而駐紮在草原地區的哥薩克衛隊成員,每人可分得15俄畝份地用於維持生計。此外,如有自願從事農耕的哈薩克人,每人可獲得15俄畝土地,由區衙監督其耕種和使用狀況。條例要求,區衙的俄羅斯代表和哥薩克衛隊成員應作為表率,積极參与農耕和建築修造工作。如有可能,應發展園藝、養蜂和其他副業。應吸引蘇丹、阿吾勒長和普通哈薩克人積極利用區衙下轄的各類設施,為他們提供幫助、支持和建議,以吸引更多人適應定居生活。如已分配土地在五年內未經耕種或使用,則區衙有權收回並重新分配(第167-183條)。

值得注意的是,1822年條例的起草者還嘗試在草原地區引入包括公共糧食供應、醫療、防疫、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社會服務機構,以吸引牧人轉入定居生活。條例以17條的篇幅規定公共糧食供應政策,第150條開宗明義:“即使小麥並非吉爾吉斯人的主要食物,為了預防他們在牲畜倒斃或染病而陷入饑荒,以及為鼓勵他們務農定居,要在每個區設立官糧鋪(казенная хлебная продажа)。”[17]官糧鋪的定位是為草原地區牧民提供基本的糧食供應,尤其是在災荒時期平抑糧價。為此,鄂木斯克省為每個新開設的外區準備3萬盧布貸款。待官糧鋪的資本規模達到初始資本的2.5倍之後,可開始還貸。條例對官糧鋪的利潤、銷售價位和銷售量都作出具體限制。各區官糧鋪的主管和護衛人選由省公署確定,其薪金從官糧鋪營業利潤中支發(第150-164條)。值得注意的是,第160條規定,官糧鋪以俄國貨幣進行糧食交易。而1822年條例規定的對哈薩克牧民徵稅方式仍然是值百抽一的牲畜實物稅(ясак)。[18] 可見,除維繫基本的糧食供應外,在草原地區開設官糧鋪還有推廣沙俄法幣使用、將邊疆地區納入俄屬西伯利亞地區經濟循環以吸引哈薩克人定居農耕的目的。

在醫療衛生方面,條例規定,每個區須配備兩名醫生(лекарь),為官兵和居民提供醫療服務。每個區須建設固定的診所,為區內貧窮和重病的哈薩克人提供診療場所。診所內的勤雜人員可僱傭貧窮的哈薩克人,其開支由各鄉和阿吾勒承擔,日常運營由區衙管理。醫生應該為患者的需求在區內走訪。此外,醫生應該儘可能勸說哈薩克人接種天花疫苗,由當局提供物質激勵(第229-235條)。

在文化和教育方面,條例起草者認為哈薩克人當時的信仰更傾向於原始多神崇拜,而非正統的伊斯蘭信仰,故存在吸引大多數哈薩克人皈依東正教的可能性。條例鼓勵省公署聯繫教會,向草原地區派遣傳教士。如果某個區皈依東正教的人數達到一千人,那麼鄂木斯克省必須撥款建造教堂,並要求教會分配牧師。如牧師順利進駐,應與省教育部門長官配合,儘力籌款建立教會學校,教授哈薩克學童俄文讀寫、算術和法律。鄉蘇丹和阿吾勒長的子弟如自願入俄羅斯學校學習,可由當局公費支持。學童在接受俄文讀寫和算術訓練後,如家長同意,可擔任公職。除上述待建的草原地區教會學校以外,其他俄羅斯學校均應以各種方式支持哈薩克人就學。條例還承諾,每個哈薩克人都有權依法送子弟到俄羅斯學校接受教育(第243-249條)。在社會福利方面,條例要求各州廳準備五至十頂帳篷用於社會救助,為受傷、年長、有精神疾病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提供幫助(第252-253條)。

條例甚至考慮到為接受定居生活方式和俄羅斯教育的哈薩克人打開社會上升通道。條例規定,在鄉公社和地方長官允準的情況下,帝國境內的哈薩克人有權赴內地省份謀生。每位哈薩克人均有權申請加入帝國的某一階層(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ое сословие),有權登記註冊為某一行會的成員。在轉入其他階層之後,哈薩克人脫去異族身份,轉而承擔相應階層的權利義務(第268-2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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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襲》

俄羅斯畫家維列夏金的畫作

(В.В. Верещагин,1842-1904)

作為哈薩克草原東部歷史轉折點的1822年條例

儘管1822年條例全文通篇以主權者的口吻規定哈薩克草原東部的政治事務,但事實上,要塞線外的第一個外區區衙的開設要等到條例頒布近兩年之後。1824年4月8日,鄂木斯克省下轄的第一個外區,卡爾卡拉林斯克區(Каркаралинский округ)完成大蘇丹[19]和區衙代表選舉。當選大蘇丹的是托熱出身的圖爾遜·欽吉索夫(Турсун Чингисов)。[20]為支持區衙工作,鄂木斯克省選派鄂木斯克亞洲學堂的三名學員赴該區擔任下轄鄉蘇丹的書吏。區衙哥薩克衛隊由要塞線抽調的250名哥薩克組成。在區衙開設的政令中,省長要求哥薩克攜帶農具和種子,在區衙周邊從事農墾,以免對區哈薩克牧民造成經濟負擔,並通過發展農業吸引牧人定居。區衙開設之時,區、鄉和阿吾勒的劃界工作尚未落實。同年4月29日,鄂木斯克省開設第二個外區——科克切塔夫區(Кокчетавский округ)。這兩個區的共同特點是存在支持沙俄新管理體制的游牧社會精英。而區衙所需的書吏、譯員、作為護衛的哥薩克衛隊和最初五年的運行經費均由俄當局提供支持。儘管區下轄各鄉仍存在反對新管理體制的勢力,兩個區依然順利開設。[21]

在19世紀30年代,該省陸續開設阿亞古茲區(Аягузский,1831年),阿克莫林斯克區(Акмолинский,1832年),巴彥阿吾勒區(Баян-аульский,1833年),烏奇布拉克區(Уч-булаксий,1833年),阿曼卡拉蓋區(Аман-Карагайский,1834年)五個區。與條例文本中的核心關切相似,各區開設時,西西伯利亞總督和鄂木斯克省長的關注的重點主要為以下五方面:1)鄉和阿吾勒精英對區衙首腦選舉和宣誓效忠儀式的參與;2)區和鄉兩級行政單位邊界的劃分;3)對牲畜扣押行為的嚴格限制;4)對農墾和商貿的支持;5)吸引尚未效忠的哈薩克氏族加入俄籍、採納新管理體制。[22]

這一時期途經哈薩克草原東部地區的俄國軍政官員和旅行家從不同角度記述了草原地區的變化。至19世紀60年代,沙俄已經穩固控制了草原東路。19世紀中期的俄國旅行者鮮少記載哈薩克氏族越額爾齊斯河游牧的情形。儘管區和鄉的邊界尚未穩固,行政體系帶來的區域劃分觀念已經存在。在引導定居方面,阿克莫林斯克區衙駐地發展成區域商貿中心,為商人與牧民自發交易的場所。值得注意的是,到訪的俄軍政官員大多抱怨該地區的管理制度尚無力將俄羅斯文化擴展到本地社群,但鮮少有人反映本地統治不夠穩固。

作為斯佩蘭斯基一生宏大立法事業的一部分,《西伯利亞吉爾吉斯人條例》以319條的篇幅建構了一整套結合草原游牧傳統的沙俄統治體制。以吸納哈薩克部落精英為基礎的科層制管理、並由此建立行政區劃和邊界管理制度,均為防範草原地區形成跨地域游牧政權的手段。而要從根本上消除歐亞歷史上游牧帝國出現的可能性,徹底將農耕管理體制建立在草原之上,則需要以多種措施吸引牧民轉入定居生活。配合歐洲近代出現的火器製造、要塞修築、土地勘測、後勤管理等技術,1822年條例所推行的官僚制、行政區劃和定居政策在相對有限的人員進駐和資金投入的條件下,經十數年基本覆蓋草原東路。

克里米亞戰爭(1853—1856年)之後,沙俄在中亞地區的擴張如疾風驟雨一般。但“馬上得天下,安能馬上治之”,沙俄在新征服領土上的制度建設卻鮮為前人學者關注。在沙俄對中亞地區的統治體制發展過程中,1822年條例具有奠基性作用。在1822年之前,沙俄更多強調對草原東部地區因俗而治。而1822年條例在行政上將冠以“蘇丹”名號的部落首領轉為邊疆當局領導下的區、鄉和阿吾勒各級官僚;各區鄉劃定疆界,以區鄉和要塞線力量限制越界游牧;並通過土地利用、稅收、文教和社會保障等手段優待定居人口以削弱游牧傳統。概言之,1822年條例標誌着沙俄對哈薩克草原地區的統治政策從羈縻轉向建置,旨在抑制草原地區大規模游牧政權的出現,將草原地區從“危厄邊疆”逐步轉為帝國縱深腹地。

注釋:

[1] 關於斯佩蘭斯基在西伯利亞總督任內的改革措施概述,參見徐景學主編:《西伯利亞史》,哈爾濱:黑龍江教育出版社,1991年,第235-239頁;Marc Raeff, Siberia and the Reforms of 1822 (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6), pp. 39-128.

[2] 二十世紀初之前的俄文文獻常以“吉爾吉斯人(Киргиз)”或“吉爾吉斯—凱薩克人(Киргиз-Кайсак)”稱1926年之後世人熟知的“哈薩克人”,以“喀喇吉爾吉斯(Каракиргиз)”或“野石吉爾吉斯(Дикокаменный киргиз)”稱1926年之後的“吉爾吉斯人”。本文在引用史料文獻時為為貼近原文,譯為“吉爾吉斯人”;而在一般行文中則使用當代更熟悉的“哈薩克人”譯法。相關討論參見巴托爾德著,張麗譯:《巴托爾德文集》第2卷第1分冊《吉爾吉斯簡史》,蘭州:蘭州大學出版社,2013年,第584-585頁;另見格奧爾吉·瓦西里耶維奇·坎著,中國社會科學院絲綢之路研究所等譯:《哈薩克斯坦簡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2-4頁。

[3] 其中,最為重要的著作是孟楠:《俄國統治中亞政策研究》,烏魯木齊:新疆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87-91頁。該作品在俄文術語譯名方面為筆者提供了極大的幫助。

[4] 如皮爾斯(1960)敘述時間點從1867年開始,僅以一章概述1867年之前以軍事行動為線索概述沙俄征服中亞的進程;考察重點也集中在錫爾河、撒馬爾罕和費爾干納三省。馬丁(2001)考察的時段同樣以19世紀60年代為開端。這與她參考的檔案時段有關。重要英文著作參見Richard A. Pierce, Russian Central Asia, 1867-1917: a Study in Colonial Rule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0);Virginia Martin, Law and Custom in the Steppe: the Kazakhs of the Middle Horde and Russian Colon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urrey: Curzon Press, 2001); 重要俄文著作如Терентьев М.А. История завоевания средней Азии. Т.1–3. СПб. 1903–1906; Халфин Н.А. Политика России в Средней Азии (1857–1868). М., 1960.

[5] 例如,哈薩克斯坦學者坎的通史作品充分體現獨立後民族主義史觀視角下的歷史敘事,參見格奧爾吉·瓦西利耶維奇·坎著,中國社會科學院絲綢之路研究所等譯:《哈薩克斯坦簡史》,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8年,第110-125頁。當代哈薩克斯坦也有一些學者從事微觀層面的制度史研究,如蘇丹加利耶娃關於沙俄統治下基層哈薩克官僚的系列研究,參見Гулмира Султангалиева, “Казахское чиновничества Оренбургского ведомства: формирование и направление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XIX),” Acta Slavica Iaponica (Томus 27, 2009): 77–101.

[6] 這一概念所包含的地域大致對應今哈薩克斯坦的北哈薩克斯坦州、阿克莫拉州、卡拉干達州一部分、巴甫洛達爾州、東哈州等地。

[7] 巴布科夫著,王之相譯:《我在西西伯利亞服務的回憶》下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73年,第314頁。

[8] 關於俄文術語округ的譯法,孟楠因將губерния與область均譯為“省”,故將округ譯為“州”。格奧爾吉·坎的《哈薩克斯坦簡史》中譯本譯為“區“,捷連季耶夫《征服中亞史(第一卷)》中譯本譯為“區”。因當下國內學界一般將歐亞地區各國一級行政區область譯為“州”,為避免造成誤解,筆者將округ譯為“區”。

[9] 關於此處對區衙之заседатель的譯法,孟楠著作譯為“代表”;捷連季耶夫《征服中亞史(第一卷)》中譯本譯為“陪審官”。因區衙成員所承擔職能不僅限於司法,譯為“陪審官”可能產生歧義,故本文取孟楠一書譯法。

[10]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94.

[11]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94.

[12]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95.

[13]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103–104.

[14]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95.

[15] 關於歐亞草原游牧民族首領繼位儀式中抬氈環節的討論,參見羅新:《黑氈上的北魏皇帝》,北京:海豚出版社,2014年,第24-48頁;蘇北海:《哈薩克族文化史》,烏魯木齊:新疆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35-336頁。關於哈薩克傳統中汗繼位儀式的抬氈行為記載,參見捷連季耶夫著,武漢大學外文系譯:《征服中亞史(第一卷)》,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年,第105頁。

[16] 關於牲畜扣押的相關描述,國內較早的研究參見蘇北海:《哈薩克族文化史》,烏魯木齊:新疆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363和366頁;英文學界的主要研究參見Virginia Martin, Law and Custom in the Steppe: the Kazakhs of the Middle Horde and Russian Colonialism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Surrey: Curzon Press, 2001): 140–155. 但馬丁沒有注意到的是,與哈薩克草原地區牲畜扣押相關的立法至少可追溯到1822年條例。

[17]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100.

[18] 即牧戶每佔有一百頭牲畜,每年須向當局上繳一頭作為賦稅,參見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100.

[19] 哈薩克斯坦著名思想家阿拜·庫南巴耶夫的父親庫南拜(Кунанбай Оскенбаев)於1849-1852年擔任該區大蘇丹。

[20] 此人之後連續六個任期擔任該區大蘇丹(1824-1843),且其子圖列克(Тулек)和謝爾江(Сержан)在十九世紀後半期也出任過該區大蘇丹。

[21]Письмо султана Сасыма Аблайханова оренбургскому военному губернатору с просьбой закрыть Кокчетавский окружной приказ. 24 июня 1825. //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137.

[22]Правила деятельности Каркаралинского окружного приказа, составленные омским областным начальником. 11 апреля 1824. // Масевич М.Г. Материалы по истории политического строя Казахстана. Т. 1. Алматы, 1960. С. 112–118.

來源:北京大學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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