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拍賣行員工身份,將貨主委託的拍賣品低價僱人夾帶運輸進出境,6月20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北京四中院獲悉,近日,北京一名拍賣行員工因走私多件拍品獲刑。值得注意的是,該名員工走私的拍品中,有兩尊明代金佛,該案也是北京首例以走私文物罪判決並成功從我國香港地區追迴文物的案件,有力打擊了走私犯罪,保護了國家文物。
據了解,盧某是北京拍賣行員工,其自2020年起,多次將應通過正當合法手續進出境的拍賣品以委託水客走私的方式運輸出入境,並將貨主支付的合法報關費用中飽私囊,直到2021年終於案發。
2021年8月,盧某委託水客僱傭貨車司機(另案處理)以夾帶的方式將一塊他人已拍得的白太湖供石山子運輸入境時,被深圳海關當場抓獲。經計核,該筆貨物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12.8萬元。
警方在調查該案時,竟無意中發現了盧某更早的兩起走私行為。2020年12月,盧某委託相同的水客,僱傭貨車司機夾帶了兩尊明代金佛運輸至香港,這兩尊佛像分別為銅鎏金釋迦牟尼佛像、銅鎏金寶冠釋迦牟尼佛像,經過鑒定,均為禁止出境的明代文物,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和較高的佛教研究價值,總價值達280萬元。2021年2月,盧某採用同樣的方式將5件觀賞石、1件清乾隆花卉紋花口盤從香港運輸入境,均未向海關申報,偷逃稅款共計15.6萬餘元。
2023年2月,盧某被逮捕,涉案文物及觀賞石等物品已被依法起獲並扣押。2023年10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盧某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未向海關申報,逃避海關監管,運輸禁止出境的文物出境,價值人民幣280萬元,運輸觀賞石等普通貨物入境,偷逃應繳稅額人民幣28.4萬餘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走私文物罪、走私普通貨物罪。
盧某庭審期間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親屬主動代其繳納偷逃應繳稅款及罰金等款項,涉案文物和大部分貨物被起獲並扣押在案,盧某因此具有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最終,北京四中院以走私文物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萬元,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盧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6個月,罰金35萬元。
盧某不服提起上訴,北京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表示,走私犯罪嚴重破壞國家的經濟秩序,損害國家的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官提示,參與走私、偷逃稅款必定會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切莫因存有僥倖心理而鋌而走險。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通訊員 劉津寧 鄭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