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縣”和“縣令”僅有一字之差,為何待遇一個天上,一個地下?

在平時的古裝劇中,經常會看到知縣和縣令這兩個官職,通常以封建腐朽、壓迫人民的形象出現,如果是喜劇,主角會與其鬥智斗勇,如果是悲劇,主角就會受其迫害。

我們通常會將這兩個官職混淆,認為都相當於現在的縣長,甚至認為在同一個時代里,是同一個官職,怎麼稱呼都行,其實不然。

古人在文字運用上向來講究,可一字寓褒貶,在官職的設置上更會認真斟酌。知縣和縣令,都是古代的官職名稱,掌管一縣之事,看似沒有什麼區別,實際上僅一字之差,區別還是很大的。

縣令在戰國時開始設立,作為縣級地方長官管一縣政務賦稅,至宋代職權縮小,明清時縣令一職消失;知縣在唐朝出現雛形“知縣事”,作為暫時代管一縣事務的職位而設立,宋朝設立知縣一職,於明清時取縣令一職而代之。

隨着時代環境的演變,知縣和縣令的職權、任用方式、地位等都在不斷變化,相應的,兩個官職的待遇也是不同並不斷變化的。

不同的待遇

作為古代公務員,縣令和知縣的福利待遇和現代打工人一樣,分多個方面,如級別、薪資、發展前景等,我們可以從這些角度來對比縣令和知縣待遇的不同。

秦漢時期,官職用“石”這一單位來表示等級,最高官為萬石,最低官為百石,縣令為千石或六百石。魏晉時,因實行九品中正制的選用官員制度,官員的等級以“品”來表示,一品最高,九品最低,縣令為第七品或第八品。

元明清時期,因一個縣的人口、糧賦的區別,知縣作為一縣之長,其官職品級會在從六品和從七品之間浮動。雖然歷朝歷代對官位和其等級標準的設置有所不同,但還是能判斷出知縣在官吏中的等級水平較縣令高一點。

作為皇權的打工人,要說待遇就不能不提官員們的工資,即俸祿。

戰國至唐中期,官員們的工資主要是發放糧食等實物。在東漢之前,官員的俸祿中,最高一月領350斛粟米,最低領16斛粟米,縣令一個月能領70到90斛。

魏晉時期,俸祿的構成則是有錢又有物。隋代官員俸祿又以粟米計算,分兩季發放,最高領900石糧、5頃田地,縣令領70石糧、田地兩頃。唐代至明清時期,官員工資又以貨幣為主,按月發放,一品官領31000文,縣令領4050文。

宋代實行厚祿,希望官員不會因不夠富裕而貪污受賄,可惜縣令一職正在逐漸淡化出官員制度中,沒有趕上待遇最好的時候。此時的一縣長官是知縣,春秋兩季有衣料,每月俸祿30千文,每年領取綿20兩,絹14兩,粟20石。

官員待遇最差的是明朝,正一品官領1000石糧米,錢銀300貫,正七品知縣領米糧100石,錢銀60貫。都是按年發放。

相對來說,知縣的薪資構成比縣令更豐富,總價值也更大。然而還有更低的,清朝正七品知縣一年的工資有45兩。

有志向的打工人,都看中職業發展前景。縣令的晉陞路徑,就是在地方慢慢升級,最後進入中央;而知縣本身便是中央派遣,幹完當前項目,攢夠資歷,再回中央。若論升級,知縣前途更光明。

打工人不僅在乎工資和前途,還在乎假期。古代假期分四種,即例假、節日假、告假、喪假,對應現代來說,就是星期天、法定節假日和請假,一般情況下,一年滿打滿算有3、40天的假期。而縣令又沒趕上好時候,錯過了宋朝70多天的假期。

不同的原因

縣令和知縣的待遇不同,有以下四個原因:

時代際遇不同。隨着時代的發展,社會生產力在不斷地提高,經濟不斷發展,各行各業的勞動所得也不斷地在提高。從刀耕火種,到後來各式各樣的農業工具,冶鐵技術的提高、手工業、商業的發展,物產越來越豐富,官員和其他行業的勞動回報相對來說越來越豐厚。

而知縣比縣令出現的時代更晚,所以從俸祿一項來說,知縣的待遇比縣令多了時代紅利的加成,如上文中提到的縣令一職未能趕上厚祿長假的宋朝。

縣令和知縣的官職性質不同。縣令是委派各朝各代的選官制度選拔出來的官員任職,受州、府、郡等地方行政長官管轄;而知縣是由中央派遣官員去地方任職,受中央管轄。

雖然都是在地方工作,縣令的編製在地方,知縣的編製卻在中央,所以縣令是實實在在的地方官,而知縣是京官,京官的待遇自然比地方官好。

縣令的任職人員和知縣的任職人員的素質要求不同。在科舉實行後,縣令可以由舉人來擔任,而知縣作為從中央派遣而來的官員,其起點在中央,任職人員從一開始就是參加過殿試的進士或同進士出身

因此不論是看起點還是看成績,知縣都要更優越一些,知縣的社會地位也就比縣令更高一些。

皇權的態度不同。在古代的君主專制下,皇帝的態度對天下事的發展起着決定性作用,如重農抑商的政策,使商人地位低下,在衣食住行和科舉考官等社會和政治生活中處處受到限制;又如重文輕武,清朝武將的最高品級比文官的要低一級。在其他朝代,武將的發展前途相對文官會差一些。

唐末宋初之時,縣令這一官職正是處境最尷尬的時期,在藩鎮割據的環境下,縣令因掌管一縣的政務、賦稅乃至兵權,而受到皇權的不滿和忌憚,從而被限制,知縣一職應運而生。

起初,知縣只是暫管某個缺少縣令的縣的各項事務,稱“知某縣事”,不長期也不固定,後來演變成了對縣令的權力制約,最後徹底掌管了一縣事務,取代了縣令一職。

從歷史軸上看,縣令和知縣的重合只有唐宋時期,兩個官職幾乎分別在不同的時代承擔著大同小異的管理職權和社會責任,關於這兩個官職似乎只能在縱向時間上作出對比,他們是前後發展、演化和承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