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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養老保險,無論過去體制內的人員養老保險,還是企業單位體制外人員的養老保險,以及農村的新農保,還是現在的包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靈活就業養老保險,最開始是什麼時候建立起來的新制度?是怎樣建立起來的?是仿照什麼為藍本建立的?都是一個迷。
據人社部專家委員會委員孫燕綏專家介紹,我們國家的養老保險制度是1997年開始的,在那個時候之前,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還是一個盲區,還沒有社會養老保險這一說,人們到老了,60歲以後不能工作,在家休息養老,該怎麼辦?老人的日常生活應該有一個基本的社會保障,又該怎麼辦?
這一個老人的社會保障,對於社會,對於老人來說,越來越顯得非常非常的迫切,越來越需要確立和建立一個制度,來保障社會上這些老人的正常的基本的日常生活需要,尤其重要。
於是,隨着我國改革開放逐漸走入深水區,採取“走出去,引進來”的方法,學習德國的先進養老保險的方法和模式,把德國的養老保險模式搬回我國來,就形成了1997年以後的我國現在的這一套養老保險制度和模式。
在1997年開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行,並沒有資金基礎,國家養老保險層面上是沒有一分錢的資金,是採取“人民養老保險人民辦,辦好養老保險為人民”的理念,建立起來的這麼一個我國社會保障新制度。
孫燕綏專家介紹,當時的養老保險基金賬戶是為零基礎,是怎樣啟動這個制度的實行呢?當時國家財政並沒有這個能力來墊付這筆啟動資金的,全部是由這個新的社會保障制度來實現的。
當時的養老金是完全憑靠收取參保人的保費來給退休人員發養老金的,是一種“現收現付”的過程,好在當時參保人員數量大於退休人員的數量,達到了當時的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狀態。
其實,這個時候養老保險制度在啟動時期,就在負債,因為,當時的退休人員,是沒有繳納任何參保費用的,他們應該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時候,這個制度沒有啟動,沒有實現,因此,社會保障方面,就把這些退休人員,應該繳納養老保險費用的工齡,就以“視同繳費”的辦法,而免去了他們應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這筆費用是空賬,是負債。
所以,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以後,凡是“視同繳費”的部分工齡年限的,社保局所承認的繳費,都是欠費,都是負債,都是養老保險資金空缺部分,就是資金缺口。
為什麼養老保險制度一開始就有這麼大的資源缺口,這個制度越運行就越健康越正常呢?因為,每一年的養老保險參保繳納費用人員的數量,是遠遠大於領取養老金人員的數量,這就保證了養老保險基金完全能夠滿足支付當年的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不用耽心養老金,社會保障局無錢發放。
只有當社會老齡化最為突出,參保繳費人員小於或等於退休人員的時候,養老基金根本不夠發放現時的養老金了,即養老保險收入小於領取的養老金時候,才會出現養老保險收支不能平衡,養老基金出現缺口的時候,該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國家經濟高速發展了,財政收入大幅度的提高增長,國力雄厚,國家富強,這一部分資金缺口,就由國家財政來承擔,所有參保人員並沒有後顧之憂,是大可放心的,並不會由養老保險參與者來承擔。
這就是“人民養老保險人民辦,辦好養老保險為人民”的理念得到完整的體現,能夠彰顯出社會制度的優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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