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網站5月23日消息,金融監管總局就《銀行保險機構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金融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介紹,《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銷售看得清、風險厘得清、收益算得清。
統一監管規則
上述負責人介紹,資產管理業務的本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充分保障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是資產管理機構履行信義義務的必然要求。當前,資產管理信託產品、理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均無專門的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現行要求分散在不同制度中,存在標準不完全一致等問題,亟需構建適合三類資產管理產品特點的信息披露制度,統一監管規則,強化信息披露行為監管。
《辦法》規定了資產管理產品信息披露不得有的行為,其中包括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等。過往業績的披露應當遵循穩定性和內在邏輯一致性原則,不得隨意變更披露規則。不得片面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通過選擇性披露部分時間段數據等方式誇大過往業績,不得隨意變更披露規則,不得對同類產品適用明顯不同的披露規則。

圖片來源:金融監管總局網站
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
“《辦法》按照資產管理產品生命周期,對募集、存續、終止各環節進行全面規範,引導行業將信息披露融入業務全過程,實現產品情況‘三清’。”上述負責人表示。
具體而言,在產品募集環節,重點規範產品說明書、合同、風險揭示文件、託管協議、發行公告(或報告)等內容,明確業績比較基準要求,讓產品銷售“看得清”。
在產品存續環節,重點規範定期報告披露內容,要求真實準確全面披露過往業績,強化重大事項及時披露,讓產品風險“厘得清”。
在產品終止環節,要求到期公告和清算報告披露收費情況和收益分配情況,讓產品收益“算得清”。
區分公私募產品要求
上述負責人表示,《辦法》立足“同一業務、同一標準”,統一明確三類產品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責任義務、共性內容及內部管理要求,提升監管一致性。同時,充分尊重三類產品市場定位、客群基礎等客觀差異,作出針對性安排。
一方面,區分公募和私募產品要求。考慮到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普通公眾,投資者門檻、專業知識和風險承受能力整體相對較低,對其信息披露總體要求更嚴,披露內容更多,以提升透明度;對私募產品則參考同業監管實踐,在基本披露要求之外,尊重合同約定。
另一方面,持續完善後續自律要求。《辦法》明確,在遵循信息披露總體原則和基本要求的前提下,相關行業協會和產品登記機構應當結合三類產品各自特點作出細化規定,形成“1+3”信息披露規則體系。
“《辦法》擬將實施時間設定為正式發布後半年左右,以便銀行保險機構穩妥推進產品文本修改、系統改造對接等工作。”上述負責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