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六稅兩費”優惠減免內容是什麼?
答:根據規定,本市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按照50%稅額幅度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執行期限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2.非首次彙算清繳的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如何確定?
例1 A公司於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A公司辦理了2022年度彙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若A公司於2023年8月征期申報7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以下簡稱《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納稅人2023年辦理2022年度彙算清繳申報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特別提醒:
A公司2023年7月申報6月所屬期稅款時,能否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需要根據2021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確定。
3.首次彙算清繳的企業“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如何確定?
例2 B公司於2022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3月31日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分別為280人和4500萬元。2023年4月10日申報2023年1-3月房產稅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了六稅兩費減免優惠,4月20日辦理了2022年度彙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彙算清繳後,B公司需要對2023年4月10日申報2023年1-3月房產稅進行更正嗎?
答:無須更正。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首次辦理彙算清繳申報前,已按規定申報繳納“六稅兩費”的,不再根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進行更正。
例3 C公司於2022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首次辦理2022年度彙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本市房產稅征期規定,其應當於2023年7月申報2023年4-6月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彙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4.逾期辦理或更正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申報“六稅兩費”減免優惠如何處理?
例4 D公司於2022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3年5月底前,D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彙算清繳申報,8月,D公司辦理彙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於2023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D公司8月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D公司應當於2023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彙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D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彙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彙算清繳後,確定D公司不屬於小型微利企業。因此,D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D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彙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於4月征期申報2023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文件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業促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滬府辦規〔2022〕5號)
來源:上海稅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