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為大家帶來尚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投資人取得股東資格的10種情形。
一、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35、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後,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除外。
股東將同一股權多次轉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取得工商變更登記的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股東將同一股權多次轉讓,且均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的,股權轉讓通知先到達公司的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二、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後,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
《廣西高院 | 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裁判指引》18.【股權變動時間點的判斷】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後,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其原理在於:股權主要作為一種相對性的權利、一種對人權而非對物權,須具體向公司或其他股東主張,故股權受讓人要替代性地進入與公司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出資法律關係之中,應當經過公司及全體股東的知曉或確認環節,受讓人才能完整獲得股東成員資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權權利並承擔股東義務。
個案中應以公司確認該次股權轉讓的時候為變動時間點。具體的時間點一般為公司開始變更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事項、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等變更手續;或在個案中新股東在事實上已開始行使股東權利的,也可視為公司對新股東成員資格的確認,並以此為股權變動時間點。
公司變更股東名冊雖然不是發生股權變動效力唯一的時間點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權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已經得到了該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記載,則可以據此認定受讓人已經取得了股權。
三、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於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於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四、實際投資人具體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公司其他股東未在合理期間內明確表示異議,應當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
裁判要職:儘管各方未簽訂書面的股權代持協議,但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並充分考慮公司設立及運作的情形,綜合運用經驗法則,能夠確認存在股權代持關係法律關係的,對於實際投資人的權利仍應予以保障。實際投資人具體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實際行使股東權利,公司其他股東未在合理期間內明確表示異議,應當依法確認其股東資格。案件來源:王雲訴青海珠峰蟲草藥業有限公司等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
五、公司股東資格發生繼承時,公司是否簽發出資證明、是否記載於股東名冊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
裁判要旨: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就是通過設立公司時的出資取得股東資格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因公司增資而取得公司股東資格。繼受取得就是通過股權轉讓、股權贈與、股權繼承等方式獲得股東資格。本案中曹曉明、張某作為廣通公司股東張候雄的合法繼承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張候雄死亡後,繼承張候雄在廣通公司的股東資格。此外,廣通公司的公司章程對於股東資格的繼承也沒有特別約定,曹曉明、張某當然取得廣通公司的股東資格並享有股東知情權。至於廣通公司是否簽發出資證明、是否記載於股東名冊並進行工商變更登記不影響曹曉明、張某股東資格的取得。案件來源: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6)陝01民終7125號。
六、公司章程也可以認定投資人取得股東資格
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及其行為的自治性文件、確定股東權利義務的最主要法律依據:
1.公司章程載明的股東簽署章程的行為說明行為人有作為公司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A.公司章程是認定股東資格的重要依據和標準:一般情況下,只有被章程記載的主體才能取得股東資格;沒有在公司章程記載為股東的人不具有股東資格。
B.當股東資格在股東內部發生爭議時,公司章程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公司章程並不具有推定股東資格的效力。
2.經過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與未經工商登記的公司章程不一致時:
A.發起人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已登記的公司章程記載為準;
B.股權受讓股東資格爭議的,應以新章程記載為準。
七、出資證明書也可以證明投資人的股東資格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確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A.向公司認繳出資;
B.被載入公司股東名冊;
C.在公司章程上被記載為股東,並在公司章程上籤章;
D.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
E.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的公司文件中列名為股東。
但僅有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投資人無法證明自己具有股東資格。
八、隱名股東在取得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後,可以取得股東資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註:2014年公司法修改前為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實際出資人若要實現隱名股東顯名化,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實際出資人顯名化的,即使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仍無法取得股東資格。
九、隱名股東始終以自己名義參加股東會並行使相應表決權的,法院會認定該投資人具有股東資格。
裁判要旨:胡曉強成為隱名股東之後,已得到公司認可,且公司和吳功建在第一次庭審中明確胡曉強已成為公司股東,並已把胡曉強作為公司股東參與公司分配,做進財務,故公司其他股東亦已同意。其作為受讓人,公司的行為以及分紅的行為都得到認可,有理由相信公司內部程序已經到位,也就是要徵得公司半數股東以上同意的程序已經到位。胡曉強要求公司出具出資證明書,以及進行相應股權變更登記手續合法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案件來源:胡曉強與義烏市德運貨物運輸有限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案【(2014)浙金商終字第1885號】
十、公司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視為已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隱名股東可以取得股東資格。
裁判要旨: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系基於有限公司人合性之考慮,適用於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並不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及認可的情況。此時,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系內部關係,當然對公司沒有約束力。而如果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之間的關係已為公司及其他股東所知曉並認可,或者公司已經通過允許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或者向隱名股東分配紅利等行為承認其股東身份的,則無需再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的同意。案件來源:金華市庭桂養殖有限公司與吳忠尚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上訴案【(2016)浙07民終4622號】
綜上,在公司內部糾紛中,投資人可以未經工商變更登記而取得股東資格。
來源 | 法商之家 齊精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