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哪一個更直接?
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有5種情形:
1、公司未召開會議的,但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而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的除外;
2、會議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的;
3、出席會議的人數或者股東所持表決權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
4、會議的表決結果未達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通過比例的;
5、導致決議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這5種,哪一個更直接?
如果全體人員都簽字了,基本很難推翻了,如只是部分人簽字了,怎麼推翻?
第一種情形?未召開會議。人家都能提供股東會決議,上面有股東會決議的時間、地點、簽字人和內容,你能說沒有開會?除非對開會有特別規定,並確定其他形式開會視為未召開,這很難。
第二種情形,未表決。股東會決議上已有股東會決議的時間、地點、簽字人和內容,你能說沒有開會。除非對錶決有特別規定,並確定其他形式表決視為未召開,這很難。
第三和第四重情形可以歸集在一起,比例未達標。這個數簽字人和所佔比例即可,關鍵是是否簽字和是否為其本人簽字,如代簽是否取得合法授權。簽字是重點。
從以上四種情形看,只要有超過法定或章程規定的表決比例人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要確認其不成立,其實很難的。
那怎麼辦呢?小股東有沒有辦法在大部分比例簽字情況下,推翻股東會決議?
四種明確舉例的方式難以推翻超過比例的人簽字。
有一個直接的辦法:通知,必須通知到全體股東。如對方無證據證明,通知到異議股東,決議就可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