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10年終落幕 檢察機關抗訴成功 法院依法改判

2022年07月14日05:57:09 財經 1768


“蒙娜麗莎”商標糾紛案歷經10年終落幕 檢察機關抗訴成功 法院依法改判 - 天天要聞

2021年11月,最高檢知產辦組織各方當事人及5位國內知識產權領域的知名專家召開聽證會。

  本案處理結果對商標授權確權領域有關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和商標延續註冊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起到了法律引領和示範作用:

  類似商品的判斷 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對於類似商品的判斷,可使用輔助工具《區分表》作為參考。

  近似商標的判斷 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可以從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等方面比較。

  商標延續註冊的判斷 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並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

  提到“蒙娜麗莎”,你首先會想到什麼?達·芬奇、世界名畫、神秘的微笑……

  這幅創作於16世紀的畫作現在已是家喻戶曉,許多企業也因此註冊帶有“蒙娜麗莎”字符、音符的商標,希望借其超高的公眾熟知度為商品本身帶來知名度,而由此引發的糾紛也不在少數。

  今年6月14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一起涉及“蒙娜麗莎”商標爭議的行政糾紛案歷經10年終於落下帷幕。法院作出改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駁回一審原告和昌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和昌集團)的訴訟請求。

  據悉,此案系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下稱最高檢知產辦)成立以來,首例提起抗訴並成功改判的行政訴訟案件。“本案處理結果對商標授權確權領域有關類似商品、近似商標和商標延續註冊等問題的法律適用起到了法律引領和示範作用,彰顯了檢察機關加大知識產權行政訴訟案件監督力度、以案件辦理和積极參与社會綜合治理的方式聚焦行政與司法銜接機制建設,促進了知識產權授權確權審查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最高檢知產辦相關負責人表示。

  日前,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講述了這起抗訴案件的10年紛爭。

  為維護商標價值提起商標爭議申請

  時間倒回至1999年12月,某康體設備有限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此職能現已歸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蒙娜麗莎MonaLisa”商標(下稱“蒙”商標)註冊申請。經審查,該商標符合商標法有關商標申請註冊的規定,2001年4月,商標局核准了“蒙”商標的申請註冊。根據當時的《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下稱《區分表》),“蒙”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1類蒸汽浴設備、桑拿浴設備、淋浴用設備、浴室裝置等商品上。

  此後,“蒙”商標幾經流轉,被轉讓至宏信建材公司(下稱建材公司)和宏信潔具公司(下稱潔具公司)名下。

  然而,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發現,市場上另有一個比“蒙”商標註冊晚但讀起來也包含“蒙娜麗莎”發音的“M MONALISA”商標(下稱“M1”商標),且冠以該商標的商品和自家銷售的商品存在種類重疊,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導致自家商標的商業價值受損。

  2012年3月,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此職能現已歸入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爭議申請,要求對“M1”商標予以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查發現,“M1”商標由和昌集團於2004年11月向商標局提出申請註冊,2007年7月被核准註冊,根據當時的《區分表》,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水龍頭等商品上。

  根據200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下稱2001年商標法)第28條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M1”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蒙”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裁定和昌集團的“M1”商標在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予以撤銷,在其餘商品上予以維持。和昌集團不服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M1”商標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商品上繼續維持註冊,對於烹調器具、高壓鍋(電加壓炊具)商品不再要求核准註冊。

  一、二審均敗訴後提起監督申請

  “在一審過程中,和昌集團將另外一個商標——‘M MONALISA蒙娜麗莎’商標(下稱“M”商標)引入本案。”承辦檢察官告訴記者,“M”商標為某陶瓷公司1999年7月提出註冊申請、2000年11月核准註冊的商標。根據當時的《區分表》,該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9類瓷磚等商品上。目前這一商標被轉讓至和昌集團名下。

  和昌集團主張,“M”商標在瓷磚領域具有極高的知名度,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實際銷售過程中,已有消費者將“M1”商標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與“M”商標聯繫起來。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審理指南》的規定,商標註冊人的基礎註冊商標經過使用獲得一定的知名度,從而導致相關公眾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在後申請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與其基礎註冊商標聯繫在一起,並認為使用兩商標的商品均來自該商標註冊人或者與其存在特定關係的,基礎註冊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在在後申請註冊的商標上延續。因此,“M”商標可以看作是和昌集團“M1”商標的在先基礎商標,“M”商標的知名度可以延續到“M1”商標,從而使其與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顯著區分開來。

  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審理此案後認為,和昌集團的兩個商標,即“M”商標與“M1”商標在圖形和英文呼叫方面相同,且“M”商標核定使用的瓷磚領域與“M1”商標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都屬於陶瓷類的建築材料,在功能和用途方面具有很強關聯性,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方面相同,因此兩類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而“M”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其較高的聲譽與和昌集團已經形成穩定聯繫,所以“M”商標的高聲譽可以在“M1”商標上延續,使其與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在消費者認知中出現顯著區別。此外,和昌集團的“M1”商標標識本身有一個藝術化處理的M字母佔據標識大部分空間,而建材公司和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標識只是上半部分寫着“蒙娜麗莎”,下半部分寫着“MonaLisa”,在視覺效果上有顯著區別,不能認為是相似商標。

  所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最終認為,和昌集團“M”商標的商業信譽可以延續到“M1”商標上,核定使用在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上的“M1”商標和核定使用在浴室裝置等商品上的“蒙”商標不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遂於2015年2月作出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重新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及建材公司、潔具公司不服,上訴至北京市高級法院。2016年1月,該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也再次被駁回。無奈之下,建材公司、潔具公司向北京市檢察院申請監督,北京市檢察院提請最高檢對該案抗訴。

  召開專家聽證會,啟動監督程序

  受理此案後,最高檢知產辦發現建材公司、潔具公司與和昌集團存在數起糾紛,時間跨度長、法律關係交織、證據情況複雜。為了查明案情、準確適用法律,最高檢知產辦進行了類案檢索,並系統梳理了雙方糾紛。

  “我們依託中國裁判文書網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案件進行全網類案檢索,並對檢索到的類案按照類似程度進行分類整理,最終從中確定12件與本案高度類似的判決作為補充事實,形成了一組具有說服力的類案組合,為本案監督意見的提出提供了有力佐證。”承辦檢察官向記者介紹,“與此同時,我們調取了原審法院卷宗材料,在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多次聽取當事人意見,了解雙方的商標歷史沿革和爭議背景。”

  基於以上調查分析,最高檢知產辦認為此案的焦點在於和昌集團“M1”商標是否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28條規定,是否與建材公司、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在一審、二審、再審過程中,均圍繞三個關鍵的法律問題來進行:如何認定類似商品?如何認定近似商標?如何確認是否構成商標的延續註冊?

  圍繞爭議點,2021年11月,最高檢知產辦組織各方當事人及5位國內知識產權領域的知名專家召開了聽證會。聽證會上,當事人充分陳述了各自的立場和觀點,展示了案件相關證據和有關爭議的焦點問題,各位專家聽證員進行了提問。

  “多個相關判決在適用法律上有不同的標準,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導致了判決結果前後矛盾和衝突。希望最高檢能夠對本案啟動監督程序,統一司法裁判尺度、樹立司法統一標準,維護司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結合此案,在爭議商標(“M1”商標)、引證商標(“蒙”商標)和基礎商標(“M”商標)的問題上,基礎商標在這個案件中到底起什麼作用?對後面企業的壯大經營、對延伸性商標的註冊採取什麼樣的立場?應該說立法者和司法者都有回答,但是在這個案件中,可能偏離了商標法的立法本意和司法實踐,建議最高檢啟動監督程序。”

  最終,經過討論,5位專家聽證員一致建議最高檢啟動監督程序,履行監督職責。最高檢知產辦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抗訴規定,遂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訴。最高法指令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此案。

  釐清三大關鍵問題,抗訴成功

  今年3月,北京市高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庭審過程中,法院、檢察機關、當事人圍繞此案共同釐清了類似商品判斷、近似商標判斷、商標延續註冊判斷三大問題。

  關於類似商品的判斷。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對於類似商品的判斷,可使用輔助工具《區分表》作為參考。該《區分表》是國家商標註冊管理機構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供的《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為基礎,總結我國商標審查和管理實踐經驗,廣泛徵求各部門意見,結合我國消費習慣,把某些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誤認的商品或者服務組合到一起編製而成的,可作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該案中,和昌集團的“M1”商標核定使用的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與建材公司、潔具公司的“蒙”商標核定使用的浴室裝置均具有衛生設備的功能和用途;在銷售渠道上二者均存在於裝修市場,且一般會被擺放在同一或鄰近銷售區域;在消費對象方面,二者面對的消費群體均為具有衛生需求的公眾;在《區分表》中,盥洗室(抽水馬桶)、坐便器屬於第11類下的第1109群組,浴室裝置也屬於第11類下的第1109群組。因此,二者在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區分表》劃分方面相同,構成類似商品。

  原一、二審判決將屬於同一類同一群組的商品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屬於對《區分表》的反向突破。“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區分表》即使存在突破,比較多的也是正向突破,即在綜合考慮商品功能、用途、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的基礎上把分屬於兩個類別的商品認定為類似商品,像此案中把本屬於同一類同一群組中的商品不認定為類似商品則為反向突破。”承辦檢察官向記者解釋道。

  關於近似商標的判斷。判斷兩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可以從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自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等方面比較。

  “本案中,和昌集團的‘M1’商標由字母‘M’及‘MONALISA’構成。潔具公司、建材公司的‘蒙’商標由漢字‘蒙娜麗莎’及字母‘MonaLisa’構成。雖然‘M1’商標中的字母M作了藝術化處理且佔據面積較大,但‘M1’商標和‘蒙’商標中均含有‘Monalisa’這一英文,二者在文字構成方面相同。且‘Monalisa’中文譯為‘蒙娜麗莎’,從呼叫角度來說,兩個商標都會被相關公眾呼叫為‘蒙娜麗莎’,進而產生混淆,所以二者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出席再審法庭的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告訴記者。

  關於商標延續註冊。商標註冊人對其註冊的不同商標享有各自獨立的商標專用權,其先後註冊的商標之間並不當然具有延續關係。

  一位知識產權領域專家解釋道:“延伸註冊最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商標本身做延伸,另一種是類別延伸。延伸註冊,特別是跨類別的延伸註冊要特別注意不能延伸到其他商標的領域,否則是不能延伸的。”此案中,和昌集團的“M”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在2006年10月,而“M1”申請註冊時間為2004年11月,也就是說“M1”商標申請註冊時,“M”商標還沒有成為馳名商標,所以“M”商標的影響力不可能延伸到“M1”商標上。且“蒙”商標1999年已經申請註冊在“浴室裝置”商品上,“M1”商標即使能夠成為“M”商標的跨類別延伸註冊商標,也不能後來居上註冊在與“蒙”商標核定商品類似的領域上。

  今年6月14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再審判決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認為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存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並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最高檢抗訴成功。檢察機關通過抗訴該案,充分履行了法律監督職責,有力地維護了商標註冊秩序和權利人的合法權利。

  (文中所涉公司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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