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老人她今年六十多歲了,她的愛人因病於去年去世了,留下兩套房產(房產系再婚前他愛人買的),她和她愛人系再婚,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十幾年了,她是農村來的,近幾年來沒有收入,主要依靠其愛人的工資收入生活,她沒有生育過子女,她愛人有自己的兩個子女。她愛人去世後,她愛人的子女對其不好,還打算將其趕出去,不讓在他愛人的家住。那麼她是否可以分得一部分房產。下面就繼承問題予以分析。
一、由於沒有遺囑,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但是由於同居至今十幾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故也不能按照法定繼承予以繼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從上述規定可知,由於死者有子女,只能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而本案中由於當事人沒有和死者辦理結婚登記,不屬於法律意義上的夫妻關係,故也不能按照配偶的名義進行繼承。
二、由於當事人與死者共同生活多年,近幾年來自己沒有收入,生活上主要依賴死者的收入維持生活,也應適當分給部分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按照當事人的情況,其和死者共同生活十幾年,近年來也沒有上班沒有收入,兩人依靠死者的工資收入生活。符合《民法典》上述規定精神,故可以要求分割遺產。
三、本案引起的啟發。
對於本案而言,由於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如果起訴要求分給適當遺產,首先需要證明同居關係,另外還需要證明依靠死者扶養的事實,如果沒有證據證明也很難分到。假如兩人同居時辦理了結婚證就不一樣了,主要就是尋找提供存在財產證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