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錢鍾書的小說《圍城》中,有這樣一句經典的句子:“婚姻是一座圍城,城外的人想衝進去,城內的人想衝出來。”婚姻其實也如同飲茶一般,冷暖與否只有自己知曉,婚後的日子過得如何,則是需要兩人共同的努力。
這個來自北京的蔡方麗便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充分詮釋了《圍城》的這句話,在未步入婚姻之前,她是一個對愛情充滿無限幻想的小女生,可當她與愛人成婚之後,婚姻卻成了她拼盡全力也要逃離的恐怖牢籠。
本案中,妻子因偷情被打選擇從4樓墜亡,丈夫因此獲刑12年,身為死者的父母,更是義憤填膺地說道:“就應該判死刑。”這其中到底發生了什麼?曾經相愛的戀人,又何至於走到這幅田地。
蔡方麗懷着對愛情美好的憧憬,畢業之後便與大學時期的戀人張勇,於1997年攜手相伴步入婚姻殿堂,跟部分女生一樣,婚後為了能夠顧及家庭的大小事務,再加上張勇也有足夠的能力賺錢養家,蔡方麗理智選擇成為一名家庭主婦。
張勇確實也是深愛着自己的妻子,知道自己需要頻繁出差,新婚後不久便無法長時間陪伴在妻子身邊,為了彌補自己的虧欠,張勇不僅將自己的工資卡交給蔡方麗,更是將自己所有的個人財產,如數上交給蔡方麗。
可即便張勇已經儘力抽出更多的時間來陪伴妻子,悲劇最終還是悄然而至。
長時間獨自一人留守空房的蔡方麗,物質條件雖然十分充沛,但因為自己實在是無事可做,精神卻漸漸空虛,看着長期不歸家的丈夫,心生寂寞的蔡方麗對家庭也生了二心。
於是在一次朋友聚會中認識了一名模樣俊朗的男子之後,隨着彼此之間逐漸熟絡,為了尋求刺激與新鮮感的蔡方麗踏出了婚姻的底線,與男子確立了情人關係。
在兩人相處中,蔡方麗也知道對方是一個年輕俊朗的小夥子,定然不會是簡單地看中自己顏值,更不可能會存在什麼愛情。為了能夠讓男子留在自己身邊,蔡方麗便將身上的錢如數花在對方身上。
張勇剛開始看到蔡方麗重回當初樂觀向上的模樣時,還打心底為妻子感到開心,可當他準備投資想要從妻子那裡拿出一部分資產時,卻發現了端倪,根據他對家中增添物件的觀察,無論是名牌義務還是車輛,最後不可能拿不出自己所需要的錢。
擔心自己誤會但又起了疑心的張勇,便暗中請人調查,當他得知蔡方麗竟然用自己辛苦賺取的錢財去包養情人時,瞬間怒不可遏。抑制不住怒火的張勇拿着相關證據質問蔡方麗,並要求讓她將自己所有的財產如數還給自己的時候,不料蔡方麗卻毫不在意的說道:“錢我反正是已經花完在情人身上了,實在不行就離婚吧。”
看着妻子不僅沒有絲毫愧疚,甚至還對自己露出了嘲弄的表情時,想到自己這麼多年的心血,到頭來成了一場空,心有不甘的他惱羞成怒,直接對蔡方麗實施了毒打。這一次怒火的發泄,讓張勇徹底走上了極端。
為了能夠徹底報復妻子,讓其為自己出軌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不願僅僅只是離婚這麼簡單的張勇,也想讓蔡方麗體會一番痛不欲生的感覺,2002年2月7日,不僅限制了蔡方麗的行動自由,將其困在家中,更是對其進行發泄式的打罵。
直到2月18日,在受到了張勇長達11天的折磨之後,身心崩潰的蔡方麗對張勇產生了深深恐懼,每次只要聽見門口的腳步聲,身體就本能的開始顫抖。為了能夠逃離這個煉獄,蔡方麗想盡了一切辦法,終於將捆綁的毛巾揭開。
由於門口已經從外反鎖,沒有鑰匙的蔡方麗根本無法打開防盜門,萬念俱灰的她見目光放在了窗戶上,彼時四樓的窗戶是她唯一生的希望。想到張勇這些天對自己的折磨,蔡方麗咬咬牙,在沒有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從四樓處跳下,後因身體過於虛弱搶救無效死亡。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蔡方麗的出軌行為雖然存在一定的過錯,但張勇的行為也十分過激。為了達到自己發泄怒火的意圖,故意非法拘禁蔡方麗,非法剝奪了蔡方麗的人身自由,從而造成被害人為了逃生選擇跳樓的結果,所以張勇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並且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間,張勇還使用暴力讓蔡方麗妥協,更是屬於加重情節,所以最終在法院的審理下判處12年有期徒刑。
對於張勇獲刑12年的結果,死者父母並不滿足,尤其是當他們得知自己的女兒在生前遭到了怎樣慘絕人寰的折磨與毆打時,更是對張勇心生怨憤,所以當審判結果出來之後,死者父母義憤填膺的說道:“他這種人,就應該判死刑!”
當然,對於這一結果,張勇卻與死者父母持有相反的觀念,認為對方跳樓屬於自殺行為,自己不應該判得這麼重,對結果表示不服的他提起上訴,不過因為證據確鑿,量刑明確,二審駁回張勇上訴,並維持原判。
(註:《紀實 妻子偷情被打從4樓墜亡,丈夫獲刑12年,死者父母:該判死刑》人名均為化名,部分圖片為網圖;文章禁止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