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發改委、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四部門日前聯合發布了《廣東省民辦義務教育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旨在規範廣東民辦義務教育收費行為,保障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適用於廣東省內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小學、初中、九年一貫制學校,以及民辦十二年一貫制、十五年一貫制學校和完全中學的義務教育階段)。對於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台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按照規定與內地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強調民辦要堅持公益性
民辦義務教育收費要堅持公益屬性,全面落實非營利性和成本補償原則,從嚴加強收費標準調控,防止過高收費。民辦義務教育收費包括學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四項。其中,學費及住宿費實行由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規定實行分類管理。
學費可按學期或學年收取,不得跨學期或學年收取。學校提高收費標準,應遵循“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原則,只限於起始年級(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的新入學學生,老生收費標準不予調整。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學期滿繼續學習的學生,按隨讀年級標準收取學費,不得重複收費。
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實行非營利和學生自願原則。在學生或學生家長自願的前提下,校方方可代收費。
《辦法》還要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學費標準原則上至少執行三年方可提出調整申請。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因擴建、改建導致生均培養成本上漲且經核定上漲幅度超過50%的,學費標準調整周期可縮短至兩年。但學生住宿條件未發生明顯改善的,不得提出調高住宿費定價申請。
嚴格管理民辦學校收費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應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免費提供城鄉義務教育教科書的相關規定,向學生提供國家和地方課程免費教科書,不得收取教科書費。
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及其舉辦者不得以贊助費等名目向學生、學生家長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關聯的費用;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訂購《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以外的各種教輔書、學具、報紙雜誌等資料(含軟件、平板電腦、課程資源等);不得收取講義費、試卷費、押金等費用;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變相違規加收其他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不得與學費、住宿費合併收取。學校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範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事項、國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