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大學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2025年05月18日07:52:07 教育 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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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為規範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下面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喀什大學,學校代碼為10763。

第三條 學校設有高台、新泉和東城三個校區,地址: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恰薩街道學院路29號(高台校區)、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學府大道380號(新泉校區)和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城東大道200號(東城校區)。

第四條 喀什大學是國家公辦、教育部批准、自治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具有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授予權。

第五條 學制及證書種類:本科學製為四年(預防醫學、建築學專業學製為五年)。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喀什大學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規定的,頒發喀什大學普通高等學校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成立喀什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委員會審議學校招生計劃和政策,對招生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各類招生工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規模和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委員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自治區的各項規定,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開展,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新聞媒體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分配原則和辦法

第八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生(不含台灣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統籌考慮各省(區、市)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分布等因素,結合近年來源計劃編製和執行情況,綜合確定分省招生計劃,報教育部審核後由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考生可向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查詢。

第九條 符合教育部發布的《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中的報考條件者均可報名。

第十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及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有:音樂學(130202)、美術學(130401)、藝術設計學(130501)、舞蹈表演(130204)、環境設計(130503)、產品設計(130504),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獲得所在省(區、市)藝術類相關專業統考合格證。

第十二條 學校體育類專業有:體育教育(040201)、體育教育(校園足球方向)(040201)、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040203),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均須參加所在省(區、市)統一組織的體育類專業統考。足球運動專業(040214TK)招生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4+0”應用型本科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招生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廳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十四條 學校招生錄取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五條 所有錄取工作嚴格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各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有關規定進行,錄取名單報各省(區、市)招生考試部門審批後,發放錄取通知書。

第十六條 英語(050201)、翻譯(050261)專業只招收高考外語語種為英語的考生,學校其他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學校在本科公共外語教學中,僅開設大學英語、大學俄語和大學日語課程。

第十七條 若本省(區、市)招生錄取的專業,通過徵集志願錄取仍然無法完成的,學校將未完成的計劃統籌調整到生源充足的省(區、市)完成。

第十八條 “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普通類專業進檔考生錄取

進檔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的情況下,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願”的原則安排專業,不設專業級差,考生文化課總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一志願,以此類推;同分排序規則與各省(區、市)的同分投檔排序規則一致;各省(區、市)未規定同分投檔排序規則時,理工類考生按照數學、語文、外語成績排序的原則優先錄取,文史類考生按照語文、數學、外語成績排序的原則優先錄取。所有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由學校按照考生高考分數從高到低調劑到招生計劃未完成的專業,直至錄取額滿。按照錄取原則和考生志願進行專業調劑時,不再徵求考生意見。如生源不足,通過網上徵集志願的方式完成招生計劃。

第二十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考生錄取

1.文理兼收,不限單科成績;

2.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在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省級統考成績均達到考生生源所在省(區、市)藝術類(體育類)專業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基礎上,依據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和省級統考成績按比例合成的綜合成績進行擇優錄取。實行平行志願投檔的省份,執行考生生源所在省(區、市)的投檔原則;

3.報考藝術類專業考生,按照考生生源所在省(區、市)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計算方法以考生生源所在省(區、市)相應專業計算公式為準;考生綜合成績相同時,若考生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按照相應規定進行招生錄取;生源所在省(區、市)招生考試管理部門未明確規定招生考試成績排序規則的,則按照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語文、數學、外語;

4.報考體育類專業考生,按照高考文化課成績和折算後的專業統考成績各佔50%合成綜合成績,按綜合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50%+專業統考成績×係數×50%。(係數=高考文化課滿分/專業統考成績滿分);

若考生綜合成績相同,則優先錄取專業統考成績高的考生。當綜合成績、專業統考成績和高考文化課成績均相同時,按照高考文化課單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語文、數學、外語、其他三科之和或綜合科目成績;

5.按照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招生錄取的考生,入學後不得申請轉入其他專業學習。

第二十一條 足球運動專業考生錄取

1.錄取原則按照國家體育總局下發的《2025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執行;

2.考生若已被錄取,不得放棄錄取資格,不再參加普通高考及高校高水平運動隊的錄取。

第二十二條 考生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招生規定,招生過程中由考生違規造成的後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第五章 報到入學

第二十三條 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照學校通知要求及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以書面形式向學校辦理請假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沒有學籍,保留入學資格的條件及年限按照上級教育部門及學校有關規定執行。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註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後,學校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全面複查,複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需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複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複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 藝術類和體育類專業新生,學校將組織開展專業複測,審核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對專業複測不合格、入學前後兩次測試成績差異顯著的考生,對通過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騙取錄取資格的考生,一律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照自治區“新價非字〔2000〕28號”和“新發改收費〔2025〕191號”文件收費(如遇國家和自治區調整收費標準,則執行新規定)。

(一)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如下:

1.理工類:3500元/生·學年;

2.文史類:3100元/生·學年(外語類專業除外);外語類專業:3800元/生·學年;

3.財會類:3200元/生·學年;

4.醫學類:4000元/生·學年;

5.藝術類:7800元/生·學年;

6.體育類:3300元/·學年。

(二)住宿收費標準如下:

1.四人間:1000元/生·學年;

2.六人間:800元/生·學年。

第二十八條 “民漢雙語翻譯人才培養計劃”學費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資助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校依據有關規定設立獎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措施,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資助標準如遇國家和自治區調整資助標準,則執行新規定。

1.國家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10000元/生·年;

2.國家勵志獎學金:對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6000元/生·學年;

3.國家助學金:對勤奮學習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平均資助標準為3700元/生·學年;

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勵志獎學金:對品學兼優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6000元/生·學年;

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對勤奮學習且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助,平均資助標準為2000元/生·學年;

6.國家助學貸款: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按國家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7.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勤工助學崗位,補助部分生活費用。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適用於學校2025年招生工作,經上級審核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學校原有招生工作相關制度、規定、簡章等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公布後,上級有關政策或規定發生變化的,以上級最新政策或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委託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招生中介”活動。假借我校名義開展招生培訓、招生宣傳、招生錄取等活動的機構和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喀什大學招生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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