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一輛小轎車,是現在很多人的夢想,不過因為價格性能等因素,一般質高價低的車真的是可遇不可求,這種狀況之下,二手車成為很多追求高性能低價格愛車一族的首選。
但如今二手車市場的規範程度不一也是不爭的事實,很多時候購買二手車還是存在一定的交易風險,特別是二手車賣場可能會規避一些車輛關鍵信息,如果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消費者究竟該怎麼維權?
周某是個追求時尚的年輕人,看到周圍同學哥們兒都是車房兩全,也引發了他那顆躁動的心,誰又不想金貼面,誰又甘心落後於人呢?不過看看自己的口袋,如果購買一輛便宜的倒也還湊合,但想要品牌裝體面,顯然還是有點差距。
年輕人都這樣,無論如何都要跟自己周圍的人差不多,最好還要略微高檔一點的車才能顯現自己的不一般。思來想去,周某決定到二手車市場去淘一淘,說不定能夠遇上一輛有品牌又不貴的二手車。
2020年12月,周某來到婺源縣一家二手車銷售店,挑來挑去看中了一輛品牌二手車,經過店員介紹,該車不僅質量有保障,而且價位也正合周某的心意。由於周某愛車之情溢於言表,加上店員的三寸不爛之舌,雙方於當天便簽訂了車輛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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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此合同一經簽訂即表示原告已完全了解車的質量及手續情況,不得違約;如有違約,違約方按此車成交價格的30%賠償對方經濟損失”,二手車銷售店還出具了書面承諾“確保無重大事故、無泡水”。幾天之後,銷售店協助周某辦理了車輛過戶手續。
愛車到手,周某掩飾不住自己內心的興奮,剛開始幾天是四處兜風,看到親朋好友艷羨的目光,周某更是深覺自己沒有選錯,特別是下車的那一刻,周某感覺到自己的層次都提升了好幾檔,呼吸的空氣都是那樣新鮮,這種感覺真是誰擁有誰知道。
轉眼間一年過去了,周某的新鮮感也逐漸散去,按照交通法規規定,周某購買的這輛二手車也到了車檢的時段。2021年12月,周某按照要求前往婺源縣車管所辦理車輛檢驗業務,在這個時候,一個關於車輛的事實浮出了水面,讓周某十分震驚。
經過檢驗,車管所人員發現周某購買的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間就在周某購買車輛兩個月之前,事故還造成被害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晚死亡的嚴重後果,該車輛存在理賠記錄。
這一發現讓周某頓時如墜冰窟,瞬間空氣中也沒有那股清新的味道了。接下來周某覺得自己受到了二手車銷售店的欺騙,並認定該車存在重大事故的瑕疵,於是找到銷售店要求退賠。
但銷售店認為,該車輛在交易時並無明顯瑕疵,而且周某駕駛一年多來並無意外發生,且從車輛檢驗來看也沒有明顯的質量問題,不存在合同中“重大事故、泡水”等情形,實質上也對周某駕駛車輛沒有任何影響,周某也沒有因為車輛而發生其他次生事故,因此拒絕退賠,雙方鬧上法庭。
本案中存在的爭議焦點主要是該車輛是否存在重大事故?是否對購車者造成重大影響,銷售店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從本案已經認定的事實來看,周某和二手車銷售店簽訂了車輛交易合同並進行了相關約定,其中銷售店書面約定了“確保無重大事故,無泡水”,從合同效力來看,雙方屬於正規交易,且並無違反法律法規的約定,也系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銷售店的承諾是一種補充約定,也應當是有效的約定,其中對重大事故的判斷,應當從交易時一般人的認知來確定,從常人的理解來說,其中的“無重大事故”包括該車輛是否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這就直接影響車輛締約意思的形成。
案涉車輛於雙方達成交易之前曾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後果,雖然該事故對案涉車輛實際駕駛確實沒有多大影響,但此次事故必定會直接影響周某在締約時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案涉車輛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車”,周某提出異議是應當支持的。
至於雙方爭議銷售店是否涉嫌民事欺詐的行為,從法律角度來分析,如果是在銷售店知情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車輛曾發生過重大事故,導致雙方交易形成,並給購買者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判定為存在民事欺詐,銷售店應當賠償損失,解除交易合同並退還購車款。
但在審理調查中得出的事實可知,銷售店收購和出售案涉車輛之間不存在明顯的價格差,且該車繳納的交強險情況均正常,理賠系統也均無該車的理賠記錄,因此可以推論銷售店在出售案涉車輛時,對其系“重大事故車”是不知情的,主觀上不存在欺詐的故意,故不存在民事欺詐。
雙方已經形成了交易合同,且周某在事後知曉該車曾撞死過人,對該車產生疑問是正常現場,但縱觀車輛價格和性能,以及雙方交易過程,銷售店雖然並無欺詐之嫌,但該車輛確實系“重大事故車”,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構成根本性違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但是如果銷售店在解除合同之後應當返還購車款,周某則應當退還案涉車輛。同時周某訴請的違約金等損失並不符合公平原則,因為周某已經使用案涉車輛一年多,屬於受益者,如再苛求銷售店承擔違約責任,對公平正義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是一種損害,因此不應當予以支持。
2022年9月,法院在綜合案件事實和上述法理推測之後,依法判令雙方解除交易合同,銷售店返還周某購車款7.7萬元,周某退還案涉車輛。駁回了周某要求賠償違約金3萬元的訴訟請求。
本案最終以此判決解決,既是對二手車銷售店沒有認真核對車輛是否曾經發生過重大事故,也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懲處,也體現了法律保障公平正義的基本屬性。
但這起案件也給二手車中間商敲響了警鐘,誠信經營是值得肯定的,但在收購二手車的時候也應當盡到謹慎的義務,如果對售賣二手車的信息了解的不夠全面,無意之間購買了發生過重大交通事故的二手車,而出售過程中又沒有告知車輛情況,即使不構成民事欺詐,也會給自己帶來麻煩。
所以,無路做哪行生意,在自己對商品並不了解的情況下,對質量保障以外的情況不要輕易承諾,在進購貨物時更不能掉以輕心,否則真是吃不了兜着走,不僅會賠錢惹官司,最主要的是還會損害誠信,得不償失。(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