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前的中國歷史上,有四次大的滅佛活動,史稱“三武一宗滅佛”。“三武一宗”指的是北魏太武帝拓跋燾、北周武帝宇文邕、唐武宗李炎、五代後周世宗柴榮四位皇帝。這四位帝王都是中國歷史上比較有作為的皇帝,在他們任上都發生了一次大的“滅佛”事件。他們之所以“滅佛”,主要是當時的佛教對社會發展產生了比較嚴重的影響。而民國期間的這次“廢神祠”風潮,波及整個宗教,但受影響最大的就是佛教,堪稱又一次“滅佛”事件。
發 起
細數這次對寺廟道觀的摧毀,始於清末“戊戌變法”時張之洞、康有為的“廢淫祠”主張。
清朝末年,為了應付日益嚴重的“內憂外患”,清政府開始了大規模的“西學”運動。學習西方最重要的措施,就是開辦新式學堂。然而開辦新式學堂需要經費,也需要校舍,怎麼解決?張之洞建議用各地的善堂、祠堂或者佛寺、道觀充當。其具體辦法載於他的名篇《勸學篇·設學》。文章指出,自從皇帝下詔開辦學堂以來,“興辦者無多”的重要原因就是沒有經費和校舍,解決校舍的主要辦法就是“以佛道寺觀改為之”。他說,今天各地的佛寺道觀,不只數萬,而且都有田產。如果改做學堂,校舍和經費都可以解決。同時他又建議,每一縣的寺觀,只以十分之七做學堂。改做學堂的寺觀的田產,也只用十分之七做學校經費,其餘仍然歸僧人、道士支配。
相比於張之洞,同一時期的康有為就更激進了。他主張廣建學堂,變革儒教。在儒教範圍內,取締一切淫祠廟宇;儒教以外,取締一切佛寺道觀。依康有為的見解,不僅佛寺道觀都是淫祠,在儒教範圍內,除了天地祭壇和孔廟,其他壇廟也都是淫祠。
這一次運動,全國範圍內的寺廟和道觀受到了不小的衝擊。
康有為和張之洞主張取締淫祠為的是保住儒教的正統信仰、正統祭祀。然而,歷史和他們開了個大玩笑,辛亥革命以後的中華民國境內,被取締的雖然有他們所說的一部分“淫祠”,他們所要保全的正祀,卻也被被取締了。而他們要取締的佛寺、道觀,則得到了少量的保護。
這一時期的康平和全國一樣,許多“淫祠”被破壞。
辛亥革命後,民國政府對佛、道、儒等宗教的管控更為嚴厲。從1913年制定《寺院管理暫行規則》到1930年民國政府頒布《監督寺廟條例》,民國時期的中央政府在不到10年的時間先後頒布了7個寺廟“管理條例”(或規則)或“登記條例”(或規則)。直到《監督寺廟條例》的頒布,有關宗教事務的主要立法工作才基本結束。
東北易幟前,在奉系軍閥的統治下,民國政府的一些政策並沒有在東北得以實施。在宗教政策上,民國政府在摧毀寺廟、道觀等場所的道路上已經走得很遠——袁世凱主政期間,明令取消佛教總會,將佛教和道教財產全部管控;徐世昌管控佛教道教“蕭規曹隨”,各省軍閥、地方官吏,以興辦教育慈善事業為名,將地方寺廟強行接收。康平民國檔案也證明了這一點,沒有查到一份關於這個方面的檔案。
1928年北伐成功後,全國實現了形式上的統一,迫於“反宗教運動”違反憲法的壓力,國民政府直接開展以“破除迷信運動”為理由的“毀神祠活動”,冠冕堂皇地壓制佛教、道教,大力瓦解舊的傳統文化,康平受到了一次毀滅性的衝擊。
1928年10月,中華民國內務部頒發了一份《神祠存廢標準》,這可以說是一份徹底廢除神祇的宣言,對傳統神祇進行了全面清理。由於這一標準比較激進,受到了佛教界的極力反對,1929年,民國政府又制了一份新《寺廟管理條例》頒行全國,對佛、道教進行管控。在給各地下發訓令上明確說明:
本部前頒《神祠存廢標準》原為一時參考起見,奉令前因此後關於寺廟事項即應依照《寺廟管理條例》辦理(JC107-01-001450-000012號檔案)。
這時,康平相關宗教檔案中,最早關於管控寺廟的檔案出現了,是奉天省政府主席翟文選於1929年2月8日簽發的發佈於《奉天公報》上的《寺廟管理條例》(見附件1)。
《奉天公報》及陳文斅廳長的簽發件
這份《寺廟管理條例》幾乎就是前幾次的翻版,但更為激進,明確要求僧道在“開會講演”時,要“啟發革命救國思想”。讓佛道的教義具有“啟發革命救國思想”的功能,無疑是一次創舉。
接着,1929年2月20日和3月9日,省民政廳廳長陳文斅和教育廳長王毓桂分別簽發文件給康平縣公署,要求執行《寺廟管理條例》。
1929年3月23日,康平縣知事李成善令縣公安局和教育公所照知所屬單位,正式執行民國政府的《寺廟管理條例》。於是沒收寺產、焚毀經像、廟產興學的事件在康平各處上演。當時,由於這一政策的執行,全省都處於失控的狀態。各種相對矛盾的政策相繼出台,這在當時的康平檔案中都有體現。
最為典型的是已經認定為“一時參考起見”的《神祠存廢標準》在東北於《寺廟管理條例》之後下發了。1929年3月23日,遼寧省政府(已由奉天省改為遼寧省)在發布執行《寺廟管理條例》一個月後,命令康平縣公署執行《神祠存廢標準》(見附件2)
該《神祠存廢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指出,神祇的產生,是由於“太古民智未開”。曾經有一段“民神雜糅”時期,可見“迷信之深”。但當時有所謂“春官”一職,秩序尚佳,“不若後世淫祀之風靡也”。也就是說,在《標準》作者看來,中國自周代以後,神祇信仰的眾多,是超出規範的。
《標準》在《淫祠之盛行》一節,指出中國古代淫祠盛行的原因,一是“陰陽之說盛行”,以致“方士輩出”;二是佛教輪迴之說“深中人心”;三是道教託名老子,卻從事符籙燒煉。以致“邪說橫流”,風俗日壞。
接着,《標準》曆數古代反對淫祠的明智人士。他們有:西門豹、貢禹、匡衡、應劭、狄仁傑、後周世宗,宋代的李惟清、蔣靜、陳希亮此外,還有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詔毀淫祠1038所。明代嘉靖年間(1522-1566)詔令廢除淫祠。在《標準》作者看來,這些人都是古代破除迷信的英雄;這些事,也都是有益於世道人心的正確的事。
以上所論,可算是《標準》的序言。這個序言,也是對我國古代神祇信仰狀況的扼要總結,也是一個無神論的宣言。它宣布 ,新的共和國政府不再信仰任何神祇,並且要對以往的神祇,進行一次清理。
為了說明哪些神祇應該保存,哪些應該廢棄,《標準》把古代的神祇公為四類:
第一是“先哲類”。被稱為“先哲”的神,應符合以下四條標準:一是對民族發展確有功勛者;二是對於學術有所發明,得益人群者;三是對於國家社會人員有捍衛禦侮、興利除弊之事迹者;四是忠烈孝義、足為人類矜式者。被列入“先哲”的人物,總共有十二個。他們是:伏羲、神農、黃帝、嫘祖、倉頡、后稷、大禹、孔子、孟子、公輸般、岳飛、關羽。《標準》認為,這些人的神祠是應該保存而不廢棄的。不同的是,在古代國家,此類人物就是國家祭祀的公神。在新的時代,只是把他們作為國家民族應該紀念的英雄、先哲。
第二是“宗教類”。《標準》認為,佛教、道教是多神教,回教和耶教是一神教。道教中,列出了老子、元始天尊、三官、天師、王靈官、呂祖等神祠。《標準》認為,新的共和國是“以黨治國”,依國民黨黨綱人民有信仰的“絕對自由”。所以,對於宗教性質的神祠,應一律保存。同時,《標準》也指出:“流俗假宗教之名,附會偽托之神,與淫祠同在取締之列。”其假借、偽托的例子有:一是崇拜偶像之佛,不符合佛教本來宗旨;人死之後,請僧人念經超度,“尤屬不經”;二是道教中,應信仰老子《道德經》。“其以服餌修鍊、或符籙禁咒蠱世惑人者”,應一律取締。人死之後,請道士念經,和請僧人一樣,“尤為無稽”。因此,也在取締之列。可惜的是,這些年來,當時被認為是“蠱惑世人”“尤為不稽”的和尚、道士為死人念經超度之事,大有流行並且合法化之勢。
第三是“古神類”。有日月星辰,有山川土地,還有風雲露雷之神,等等。《標準》認為,這些神,在中代,多認為是“可祀之神”。而且“明清以來,載入祀典”。但以“現代潮流考之”“均無存在價值”。也就是說,應該全部取締。
第四是“淫祠類”。開列的淫祠,有張仙、送子娘娘、宋江、時遷、二郎神、狐仙等等,不過是舉例而已。這類神祠,過去都常被取締,現在更不能保留。
最後,《標準》要求改革“祀神禮儀”,取消“燒香、跪拜、冥鏹、牲醴等舊節”,其他“進香朝山”“抽箋禮懺”“設道場、放焰口”等“陋俗”“尤應特別禁止”。
百年後的今天在看這個《標準》,如果真能如此,確實能徹底破除封建迷信,還人們一個朗朗乾坤。
《標準》在康平施行後,拆毀、侵佔各種宗教場所風潮日盛,各寺廟道觀的喇嘛和道士也藉機侵佔廟產,變賣法物,佛、道、儒三教全部受到了衝擊。
發現局勢出現不可控後,省縣兩級政府於1929年4月至6月初的兩個月內,下發了10份文件,明令沒有省政府的批准,不得再拆毀神祠。但是,從實際效果看並不明顯,因為《標準》和《條例》並沒有明文廢止,各地還在執行。
為詳細整頓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1929年6月5日,遼寧省民政廳下發至康平縣一份《寺廟登記條例》,對全省各縣市和宗教場所進行清理。經一年的調查和縣政府的過多次嚴厲催報,全縣各公安分局才上報匯總出了一份截止1930年6月止的《寺廟登記報告表》,並上報到遼寧省政府(JC107-01-002702-000015號檔案)(見附件3)
這份報表對於今天的人們了解舊中國康平佛、道、儒三教的情況極為重要。從報表和後續檔案中可知,當時教育局以擴充教育為名,佔據寺廟,爭奪財產成為一種風氣。雖然為回復佛教界的呼聲,做了一些調整,比如1929年底將《寺廟管理條例》改成了《監督寺廟條例》,但實質內容並沒有發生多少變化,對宗教場所的侵佔和破壞並沒有得到遏制。經歷易職後兩年時間的摧殘,康平的寺廟、道觀等場所終於變得門前冷落車馬稀,走上了日暮西山的歸途。
落 幕
九一八事變的暴發,讓民國政府轟轟烈烈的“廢神祠”風潮在康平地區停止了。1931年12月1日,遼寧省政府主席臧式毅發布訓令給康平縣政府,就全省各地寺廟如何繼續進行登記和監督寺廟問題給予解答(JC107-01-002354-00003號檔案)。這是能看到的偽滿洲國前最後一份有關宗教的康平檔案。
1932年3月1日,偽滿洲國成立。康平的宗教情況也隨之出現了新的變化——在這批康平的民國檔案中發現了兩份偽滿洲國大同元年的檔案可以佐證。發布命令的人和接收命令的人都沒有變,但稱呼都變了,每每看到此處都令人心痛不已——1931年12月份還是遼寧省政府主席的臧式毅,已經變成了偽滿洲國奉天省省長,省政府和縣政府也變成了省公署和縣公署,民國年號成了恥辱的大同年號。
1932年8月18日,偽省長臧式毅就“奉天教育廳所擬管理寺廟暫行條例查核大致尚妥應准照辦請尊照事”向康平縣下發了奉字第420號 訓令(JC107-01-002354-00004號檔案):
令康平縣:
案據本署教育廳簽呈稱,竊查寺廟為宗教上重要建築,所有財產法物於宗教歷史文化、美術關係至巨,自應加意保管,不容隨意變置。近查各寺廟住持喇嘛僧、道昧於此旨,私擅變賣廟產法物者時有所聞,長此以往,於宗教前途不無影響。茲為尊重禮教起見,謹按新國家行政方針,對於省內各寺廟,除由政府機關或私人財產設立及歷經私人管理者外,其餘廟產之維持、法物之保管、款項之收支,擬具管理條例九條,如蒙核准,擬即分別飭遵,是否有當理合檢同。條例具文簽請鑒核示遵施行等情,附《管理寺廟暫行條例》一份到署,除指令查核所擬,此項暫行條例大致尚妥,應准照辦暨咨部備案並分行遵照外,合行抄錄原件,令仰該縣遵照。
此令!
附抄《管理寺廟暫行條例》一份
大同元年八月十八日
臧式毅
1932年11月10日,這份奉字第420號文件又被改成了偽滿奉天省的第一號“省令”。為此,偽省長臧式毅又給康平縣發布了一道訓令( JC107-01-002354-00005號檔案):
令康平縣
為令飭知事案准國務院總務廳秘書處函開,以本署前送到刊登公報之稿件內,有奉字第四二零號奉天省公署訓令(據本署教育廳簽呈所擬管理寺廟條例查核,大致尚妥,應准照辦,分令遵照並咨部備案由)一件。細察附件之管理寺廟條例,實屬法規性質,應以省令發表為宜,當經會商,法制局亦與本處意見相同。
為此,函請嚇公署即將該項訓令改作省令,一面通知各市、縣公署查照,一南將所改正之省令號數函複本處,以便發刊,並請貴公署嗣後發令屬於法規性質者一律以省令行之為荷,等因准此。查前經本署頒發所屬之各項暫行章則中,具有法規性質者僅此《寺廟暫行條例》一項已用訓令分發在案,准函前因自應將原訓令改為第一號省令,應即照此刊登公報,並擬嗣後遇有由署頒發類此規章事件,均用省令發表,以昭鄭重,並由第二號起,挨次編列省令號數,藉免紛歧。除函複查照刊登政府公報暨登省公報更正並分令遵照,外合行令,仰該縣知照。
此令!
大同元年十一月十日
臧式毅
從“第一號省令”可知,當時寺廟道觀里的喇嘛、道士“私擅變賣廟產法物者時有所聞”,可見民國的這次“滅佛”運動對宗教的打擊程度。再看“第一號省令”附件中的偽滿洲國的《管理寺廟暫行條例》(見附件4)。
為了顯示“新國家”(偽滿洲國)與中華民國的不同,對寺廟的管理出現了明顯的變化,這份《管理寺廟暫行條例》對待宗教的態度又走上了前清的老路,然而,這時的康平寺廟、道觀等宗教場所已經所剩無幾——《瀋陽蒙古族志》統計,建國前康平僅存八座寺廟。這八座寺廟,能夠考證土改前尚存的,僅有張強鎮唐僧廟村的唐僧廟(土改前已僅剩斷壁殘垣)、沙金台鄉上沙金台村的寶山寺、東關陶岱屯的長壽寺、郝官屯小塔子的寶塔寺和勝利街道文華村的會寧寺,另外三座分布在現今的法庫和彰武境內。
風雨百年,遍布康平城鄉的寺廟、道觀都隨風化作了細雨,難覓蹤影。是耶?非耶?“從來就沒有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創造人類的幸福,全靠我們自己”。相信在中國向全世界莊嚴宣告實現了全面脫貧的今天,已經給出了一個不可辯駁的答案。
作者:孫會久,康平縣遼金文化研究會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