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市衛健委 寧波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寧波市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是補助範圍及標準:
本辦法所稱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專項資金,指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而設立的專項資金。
補助項目包括普惠托育服務補助、社區照護支持補助、示範性獎勵補助。重點支持以下三個方面:
1.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公民個人等社會力量建設普惠性托育機構,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務;
2.支持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社區照護服務發展;
3.支持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提升和示範創建。
普惠性托育服務補助包括普惠托位建設補助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由市、縣兩級財政按照4:6比例共同承擔。
一、普惠托位建設補助
社會力量新建並通過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的托位,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按每個托位1萬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建設補助。補助資金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托育機構(托位)終止或撤除,剩餘年度補助資金不再享受。《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實施意見》(浙政辦發〔2019〕64號)印發後符合條件正常運營的新建普惠托位,享受普惠托位建設補助。
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新開設托班,按照《浙江省教育廳辦公室 浙江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做好浙江省開設托班幼兒園登記工作的通知》(浙教辦基教〔2022〕12號)完成登記,且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
利用同一場所已享受過補助的托位或已享受過幼兒園有關建設補助的學位改建,或因舉辦主體變更等原因重新備案的,不再重複補助;已享受中央財政普惠托育建設項目補助的,仍可以申請普惠托育建設補助,但國家、市兩級補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75%。
二、普惠托位運營補助
經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的社會力量辦托育機構存續期間,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根據實際收托數(不超過機構最高核定托位數),按託大班、混合班300元/人/月,托小班500元/人/月,乳兒班800元/人/月給予普惠托位運營補助,限補三年(從享受運營補助的首個月份起算)。
按照浙教辦基教〔2022〕12號文件登記的社會力量辦幼兒園托班,提供普惠托育服務的,享受同等補助政策;公辦幼兒園托班和公辦托育機構,按一半標準予以運營補助。
三、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統籌用於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家庭托育點以及兒童早期發展、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等照護服務項目。
市級財政按照全市常住人口不低於0.5元/人的標準,綜合考慮各地上年末常住人口佔全市比例(A)、規範化社區嬰幼兒照護服務驛站佔全市比例(B)、規範開展兒童早期發展和家庭養育健康指導的村(社區)佔全市比例(C)、當地財政資金落實情況(D——當地財政安排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資金佔全市縣級財政安排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資金總額比例),確定補助總額。
市級對區(縣、市)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資金額=市級社區照護服務支持補助資金總額×【A×0.4+B×0.2+C×0.2+D×0.2】。
四、示範性獎勵補助。對各地嬰幼兒照護服務示範推進工作給予適當獎補。
(一)對獲評為國家級、省級、市級示範性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的,分別給予每個20萬元、15萬元、1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同一機構就高補助)。
(二)對市、縣兩級承擔轄區嬰幼兒照護服務指導、示範引領和輻射帶動功能的托育綜合服務中心,給予每個100萬元的一次性獎補。
(三)對推進普惠托育服務措施有力、成效明顯的區(縣、市),給予100萬元的考核激勵,用於發展普惠托育服務、提升嬰幼兒照護服務質量。(來源:寧波市衛生健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