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关于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3〕138号)要求,现将开展全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发放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账户。

(一)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每名符合条件老年人享受的救助额度为入住养老机构实际收费扣除老年人已获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残疾人两项补贴等行政给付后的差额。

(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结合绩效考核结果对养老机构发放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之和。

三、救助程序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一)提出申请。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完全失能等级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二)能力评估。县级民政部门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 依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开展评估。

(三)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如当地没有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由盟市统筹安排至有条件接收的养老机构入住。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四)信息录入。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床位二维码、机构法人代码录入系统,实现人、床、机构一一对应,完成排他性识别。

(五)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养老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金。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对象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印发(10月11日)前已经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的低保家庭完全失能老年人,也可以申请救助,但救助金从申请当月起算,之前的不再补发。

(六)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养老机构所在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民政部门的,应当及时向县级民政部门书面报告。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四、补助资金发放时间

(一)老年人救助金发放时间。应于每月20日前,完成向救助对象发放救助金。

(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发放时间。应在向救助对象发放下一个月救助金时,一并向养老机构发放上个月绩效补助。

五:联系电话

 来源 | 乌兰察布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