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国家卫健委发布通知,禁止将“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lva)”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ad)治疗。图/ic photo
“阿尔茨海默病老人术后变计算小能手”“阿尔茨海默病可以手术治疗了”……去年以来,关于阿尔茨海默病可用“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治疗的新闻屡屡在社交媒体引发关注。7月8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发布两份通知,禁止将“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lva)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ad)治疗,禁止将“空肠回肠吻合术”应用于2型糖尿病治疗。
lva这项原本用于治疗淋巴水肿的手术,曾被国内超百家医院“跨界”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治疗,收费从一两万到二十万不等,费用跨度很大。部分机构将其包装成“100%有效”的神奇手术。
有人或许会问,既然医院愿意尝试新疗法,患者也有治疗需求,而且,部分医生、患者及家属也对其疗效给予了肯定,为何还要禁止这项技术?但公众对医疗创新的期待与现实规范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公众所期待的,未必能被允许。
国家卫生健康委坚持审慎、科学、严谨的原则,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了“颈深淋巴管/结—静脉吻合术”治疗阿尔茨海默病的评估论证工作,围绕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等进行评估。
综合评估认为:该技术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治疗尚缺乏相关临床前研究的直接证据,该技术处于临床研究早期探索阶段,适应证及禁忌证尚不明确,其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缺乏高质量循证医学证据和卫生经济学证据。
这意味着,医学创新从来都不应该只是“试错游戏”,尤其当涉及脑部手术时,医学的每一步不确定的进展与创新都需慎之又慎。如果将未成熟技术当作创新成果推广,就会置患者于十分危险的境地。
将未获验证的技术运用于临床属于临床试验,“试验性治疗”也是一种特殊的治疗方式。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开展医学临床研究应当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条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的,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
目前多家医院争相开设lva项目并收取高额费用,其实是将这种技术当作前沿科技成果来推广,显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临床试验或“试验性治疗”,而是希望借项目来抢占市场、谋求利益。
此事的关键盲点在于,部分医疗机构混淆了“临床研究”与“临床应用”的界限。相关医疗机构以“新技术应用”的名义开展手术,既未严格设计试验方案,也未履行知情同意程序。这样做无异于将患者当作试验品,虽然试验有可能成功,但失败的可能同样不能排除。
为了避免因失败导致的严重后果,再合理的猜测与想象,也必须经过基础研究、动物实验、分阶段临床试验等科学验证流程。
此外,叫停这项技术运用,更是出于对医疗领域“炒概念”乱象的担心。将未经验证的技术包装成“医疗创新”,与无中生有地夸大疗效并无区别,本质上是借未经验证的技术进行“早期收割”。
近年来,将不成熟的医学科研成果运用于临床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未经充分验证的干细胞治疗技术、脉冲电场消融技术等被运用于临床,以及纳米技术被夸大宣传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等。尤其是利用患者恐癌心理,根据争议性很强的医学论文,就开发出“晒死”或“饿死”癌细胞等奇葩疗法,也呈现多发趋势。
lva应用于阿尔茨海默病属于超适应症运用,既缺乏理论基础,更缺乏临床试验数据,可以看作是随意利用不成熟技术的一种新表现。治疗阿尔茨海默病作为世界性医学难题,患者和家属的急切心情可以理解,但医学科研没有捷径可走,只能脚踏实地,稳扎稳打。
国家卫健委这次果断叫停lva,不仅是出于规范具体诊疗项目的需要,而且是对医学科研浮躁风气的纠偏。医学容不得“拔苗助长”,科研来不得半点虚假,只有端正科研态度,谨慎验证技术,方能避免科研冒进和技术滥用损害患者健康、威胁医疗安全。
撰稿 / 罗志华(医务工作者)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