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区检察院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成都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新都支队,在新都区生态修复基地开展增殖放流,督促一起涉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当事人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案件回顾
新都区斑竹园街道安桥村下的锦水河段属于新都区禁捕天然水域。2023年7月,李某某与周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在该河段非法捕捞,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新都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办案
虽然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二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新都区检察院通过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意见。收到检察意见书后,行政主管部门对二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并邀请检察机关跟进监督。
李某某与周某某均表示愿意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于2024年12月27日在新都区生态修复基地的毗河河段,按相关部门指导要求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尾。
增殖放流后,检察干警就增殖放流的目的、意义以及河流渔业资源公益保护的相关知识,向过往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下一步,新都区检察院将坚持和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深入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守护绿水青山。

检 察 官 说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 察 官 提 醒
水域生态保护,惠及当下与未来。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和生物多样性,“竭泽而渔”不可取。希望大家充分认识到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严格遵守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在钓鱼或捕鱼之前,务必详细了解禁渔期、禁渔区以及禁用工具、方法等,切不可让手中的“渔网”触碰非法捕捞的“法网”。请广大群众增强保护意识,共同监督,自觉抵制,共同为助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