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4日,正义网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副厅级)涉嫌受贿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建新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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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在贵州任职
公开简历显示,刘建新1966年4月出生,1985年8月参加工作后便长期在贵州任职。2010年4月起任贵州省黔东南州环境保护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同年7月升任党组书记;2012年9月,担任镇远县委书记;2020年1月,开始同时担任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等职务。
损害群众利益
盲目举债上项目
2023年6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3年12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通报,贵州省黔东南州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刘建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通报称,刘建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和旅游安排,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损害群众利益,盲目举债上项目;丧失纪法底线,把公权力异化为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建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群众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建新开除党籍处分;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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