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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区临海临港,以海为怀,海岸线长达317公里,拥有海岛204个,占广西海岛的31.34%,占防城港市海岛的71.83%,海岛资源丰富,均为无居民海岛。“我们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关爱海洋”,港口区人民检察院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嘱托,树立检政协作配合理念,立足海洋公益诉讼职责,强化海岛保护意识,共同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7月14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纯、港口区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王立进,分别带领检察公益诉讼部门干警和海监大队工作人员,携手开展首次巡岛活动,进行实地调研。双方先后巡视了沙萝岭小墩、沙萝岭南岛、插墩、小独墩、大独墩、洲墩、山猪山、嗯呃墩等海岛。巡岛现场,检察机关详细了解海岛现状和周边环境,重点查看岛体完整度、海岛植被和鸟类生长生存情况,以及岛上是否存在违规建筑、无证开发、采石挖砂、采伐林木等违法用岛情形,并仔细听取了海洋局开展海岛保护日常管护工作介绍。双方就如何加强配合、各司其职保护海岛进行了深入探讨,形成执法和司法合力,进一步达成保护海岛共识。
下一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将围绕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一中心四轴线”海边山检察公益诉讼品牌总体布局,以“海岸线”为载体,以“六海文章”为基础,与海洋部门加强联动协作,常态化开展巡海巡岛活动,全面掌握海岛管理现状,研讨解决海岛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海岛保护篇章。
据悉,自2019年以来,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共办理涉及海岛周边海域的围海霸海、非法填海、使用禁用渔具“地笼”非法捕捞、海洋垃圾、海堤工程损坏等相关海岛保护相关公益诉讼案件8件。
开展海岛巡查是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监督职责的有力举措,更是“检察蓝”守护“海洋蓝”的具体体现。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将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职能,深入一线排查损害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线索情况,加大海岛保护力度,为港口区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检察官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指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路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域和保护与利用规划制度。
国家鼓励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严格限制炸岛、岛上采挖砂石、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损害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和军事设施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无居民海岛,是指在我国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常住户口居住地的岛屿、岩礁和低潮高地等。
文字/图片 | 黄双梅 李科究
编辑 | 陈小群
审签 | 马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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