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养猫,猫竟然摔死了?赔我4500元!”重庆,苏女士前段时间全家出去旅游,把自己养的一只猫寄养在朋友家。可没想到的是,这只猫在朋友家里,竟然从30楼高跳窗摔死了。
苏女士十分气愤,认为本来想着朋友家条件好,才让她帮忙养几天,结果朋友“门窗没关好”,猫摔死了,这只猫又很贵,不是两三千的猫,朋友应当赔钱,也不多要,9000元买的猫,赔4500元就行了。
刚开始这位朋友愿意赔钱,但是她男朋友不同意,朋友也觉得自己好心帮忙,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就拒绝了。
现在因为这件事,苏女士和朋友彻底闹掰了。(重庆广播电视台)
看来这只猫以前是跳窗跳习惯了,换个环境,还以为跳窗没事呢,这下可是把命都弄丢了。不过,不是都说猫有九条命,摔不死的吗?
猫这种动物,在城市里有伴侣动物的属性,突然没了,对苏女士来说,伤心难过也是难免的。不过,因为这件事,怪到本来好心帮忙的朋友身上,进而索赔4500元,可能就有点过了。相信没索赔之前,朋友心里可能还有点歉疚,现在一索赔,朋友的歉疚就变成气愤了,两个人的朋友是没办法做了。
那么,朋友到底该不该赔钱呢?
从法律上来说,苏女士把猫交给朋友,说是寄养,但因为猫其实本质上属于财产,所以两个人成立的是保管合同关系。
实践中,保管期间保管物出现损毁灭失的情况并不罕见。所以,法律对于这类问题,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条,有偿保管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保管人的责任大小是不一样的。无偿保管人的责任要小于有偿保管,只有在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就是严重的过失,是指比一般过失严重的多的过失。也就是一般人稍加注意,就不会犯的过失。
而在这件事里,苏女士的朋友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无偿保管。而猫是自己从窗户跳出去的摔死的,作为朋友,大夏天的,不可能不开窗,也不可能24小时看着猫,所以对于这种情况,朋友可能确实存在一定的过失,但这种过失显然达不到严重过失的程度,所以苏女士的朋友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与之相反的,虽然朋友没有向苏女士收取保管费,但猫这种东西与普通物品不同,在保管期间是要吃要喝的,是有成本的,如果这部分费用是由朋友支付的话,朋友在之后还可以向苏女士索要。
当然,考虑到苏女士的心情,建议她的朋友就不要计较了。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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