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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于尘埃落定,喧嚣尘上一年多的吴某凡事件,终于迎来一审判决结果,这名出生在中国,拥有加拿大国籍的外国人,也终于因为“我很大,你忍忍”的行为付出了失去13年自由的代价。
吴某凡出生于 1990年11月6日的广州,其父亲李开明为湖北人,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其母亲吴秀芹为甘肃白银人,毕业于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与同在武汉水利电力学院读水资源系统工程专业硕士的李开明相识。后二人结婚。
婚后由于夫妻二人工作原因,幼年的吴某凡在甘肃省白银和外公、外婆共同生活,5岁那年去广州上小学。10岁父母离异后,跟随其母亲移民加拿大温哥华,获得加拿大国籍,15岁再次回到广州学习生活。
17岁那年其正式随母姓由“李嘉恒”改名为“吴某凡”,回到加拿大就读灰点中学及温斯顿丘吉尔中学。
18岁时陪朋友参加韩国SM 娱乐在加拿大举办的选秀活动,在因缘际会下成为旗下练习生,独自前往韩国受训。从此出道。代表作有《大碗宽面》和一些电影作品,除了《老炮儿》,其余某瓣评分均低于5.0,为100%的烂片制造者。
但是就这样一个无才无德的外国人,凭借自己一张黄种人的面孔,在中国境内为非作歹,靠着自己一张俊俏的皮囊,祸害无知少女。
从一审判决书中,光侦查机关查明的事实,从2020年11月至12月短短的两个月事件里,在其住所先后灌醉三名女性,后在女生失去知觉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还有一次性质更为恶劣的罪行发生在2018年7月1日,吴某凡在其住所,伙同他人组织另外两名女性酒后进行多人活动。
最终在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凡强奸、聚众淫乱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驱逐出境。
关于此案我想向大家介绍如下法律知识点:
1、外国人在国内进行了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刑法优先是使用属地原则,所谓属地原则是指不论犯罪人或被害人的国籍和犯罪性质如何,只要在中国领域内犯罪,一律适用我国刑法,即所谓刑法效力及于本国全部领域。
而且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不断升高,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也失去了高人一等的资本,以前只有中级法院才能审理的涉及外国人犯罪的惯例也被打破了,外国人只要不涉及“无期徒刑、死刑、缺席审判和没收全部财产”的犯罪行为,基层法院均有权审理,比如此次吴某凡的案件就是朝阳区法院审理的。
2、既然要驱逐出境了,那么吴某凡的执行13年有期徒刑的地点是他的国家——加拿大吗?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驱逐出境根据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吴某凡的判决是附加使用的,也就意味着吴某凡必须在中国境内执行完13年有期徒刑后,才会被驱逐出境。
3、吴某凡到底要踩多少年缝纫机?
虽然最终判决了13年,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如果吴某凡认罪接受改造,顺便高点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对中国有突出贡献的行为,他最少只要坐6年半的牢就OK了。但是从司法实践中,像吴某凡这么有知名度的犯人,对于减刑使用是十分慎重的,因此吴某凡的最少刑期应该在9年左右。
好了关于吴某凡的案件大家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欢迎留言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