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借款当日收取的利息可能构成“砍头息”,即使出借人已全额交付本金,但在借款当天或极短时间内收取利息的行为,仍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从而调整实际借款本金的计算方式。以下是相关法律依据和判例分析:
1. 法律定义与禁止性规定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进一步明确,预先扣除利息的,应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
2.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
法院通常从实质影响而非形式来判断是否构成“砍头息”:
- 时间关联性:若利息收取与借款交付在同一天或极短时间内完成,借款人实际可支配资金减少,法院倾向于认定为“砍头息”。
- 资金使用权益:利息是借款人使用资金的成本,若借款当日即支付利息,相当于剥夺了借款人对部分资金的期限利益,与预先扣除利息无实质区别。
- 规避法律意图:若出借人通过“当日收息”变相规避利息预先扣除的禁止性规定,法院将否定其合法性。
3. 典型案例
- 案例1:李某出借10万元给丛某,当日收取1500元利息。法院认为虽本金足额交付,但当日收息导致借款人未完全享有资金使用权,判定本金应扣除1500元,按98500元计算。
- 案例2:黄某出借5万元,当日收取500元利息。法院认定此为“非典型砍头息”,本金调整为49500元。
- 案例3:佟某出借100万元,借款当日收取3万元利息,法院认定本金应扣除利息,按97万元计算。
4. 例外情形
若利息支付时间与借款交付间隔较长(如数日后),且双方明确约定分期付息,可能不被认定为“砍头息”。但若利息支付与借款交付存在紧密关联性,仍可能被法院审查。
5. 法律后果
一旦被认定为“砍头息”,法院将:
- 调整本金:按实际到账金额(本金扣除当日利息)计算本金。
- 重新计算利息:以调整后的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或法定上限计算利息。
总结
借款当日收取利息的行为通常构成“砍头息”,除非能证明利息支付与借款交付无实质关联。出借人应避免此类操作,否则可能面临本金被扣减、利息重算的法律风险。借款人若遭遇此类情况,可主张按实际到账金额确定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