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朋友投资理财,对方被骗,结果却反过来要求你,赔偿全部损失?
原告:a
被告:b
👩⚖代理人: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a和b是朋友,2018年初b接触“富*”投资平台获利。a的女儿想投资但没钱,便让母亲a加入,并让b帮忙介绍及注册。随后,a的女儿及其亲友多次通过b向平台投资,但b仅代为转账,不参与决策。2019年10月,平台出现问题,投资者无法提现,被判非法活动罪。a起诉b要求还款32万及诉讼费,但证据显示指控不实,a仅通过b投资7万元。
📍我方目标:
争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策略:
第一步,立马确认,双方到底有无没有明显的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
第二步,立马检查对方错漏。损失方为了得到赔偿,通常会夸大其词。
第三步,打感情牌。这个案子完全是涉嫌诈骗,b自己也投资了,也是受害者。
⚖被告答辩:
一、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和证据清单存在多处虚假陈述,不符合案件事实。未委托被告理财,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
二、原告和其女儿完全掌握平台账户及密码,自主操作投资,被告仅协助完成转钱,且原告已收到股币,没有任何异议。
三、诉讼时效为三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时效。
四、被告从未推荐所谓“稳赚不赔”的理财项目,更未承诺任何收益,且多次提醒投资有风险,亏损需自担。
五、案涉平台并非被告经营,且该平台构成刑事犯罪,她本人也在平台投资并遭受亏损,和原告一样是受害者。
六、原告提交的所谓“证据”中,存在多处伪造嫌疑,甚至可能涉及伪证罪。
🏛法院判决
一、原被告之间无书面合同,对于是否构成投资理财关系存在较大争议。
二、根据证据,原告与“富*”平台构成投资者与被投资者关系,与b无关。
三、原告辩称被告提供的网站并非“富*”平台,但其自行操作账户且从未提出异议,不符合常理。
四、平台相关人员已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应驳回起诉并移交公安机关。
五、原告应通过刑事诉讼主张权利,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案件效果
在本案中,我们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答辩,成功确保了被告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必要的财务损失!
📣案件提醒
投资理财受损,向介绍人索赔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中还是要分析具体情况,评估介绍人是否存在过错。要是发现自己被骗,赶紧保存好证据,通过法律途径,捍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