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高僧圆仁大师在唐文宗至宣宗时期入唐求法,他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记述了一个让他印象深刻的在华见闻:他从盱眙到扬州期间“有九驿,无水路,文书笼驮,每驿赁驴之”。而当圆仁一行抵达海州兴国寺时,寺主煎茶,便雇驴三头,骑之发去。
从圆仁的记载中可以窥见,唐代毛驴租赁十分便利。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共享单车”。事实上,租赁毛驴,正是古人的“哈罗毛驴”“滴滴毛驴”。
底图来源/纪录片《天网》
骑驴看唱本:大众化的出行选择
历史上骑驴的名人除了张果老之外,可能要数“高梁河车神”赵光义了。当然,他不是直接骑驴,而是搭乘驴车。《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赵光义在北伐失败后,“股中两箭,乘驴车南奔”。赵光义打仗可能不太行,但显然赶驴技术不错,驾驴车漂移最终逃出生天。
事实上,早在东汉时期,便有毛驴作为交通工具的记载。《后汉书•张霸传》记载,张霸的儿子张楷因家贫无以维生,常乘驴车至县里卖药,足给食者,辄还乡里。到了唐代,骑驴在诗文中更是频频出现。杜甫《奉赠韦左丞丈二十二韵》中有“骑驴三十载,旅食京华春”,李贺《苦昼短》有“谁似任公子,云中骑碧驴”。宋人也将毛驴作为出行首选,《清明上河图》中处处可见毛驴的身影,写出“细雨骑驴入剑门”的陆游则一人留下了“骑驴诗”几十首。
相较于牛和马,毛驴作为交通工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农业社会下,牛作为重要的生产工具承担耕作任务,因而牛车在普通百姓之间并不流行,达官显贵也不屑于使用牛车,认为有失身份。骑马和马车则是身份的象征,正所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况且在唐代并非所有人都可以骑马,《唐会要》记载:
“乾封二年二月,禁工商不得乘马。”
所以便捷廉价的毛驴就成了普通百姓主要的出行工具,唐宋时代发达的市民经济也由此衍生出了共享毛驴。
共享毛驴的诞生背后是租赁业的发展。在乘驴的需求下,毛驴的租赁行业也日益兴盛。首先是官府在驿站中专门设驿驴,以供百姓租赁出行。《通典》记载唐代时:
“东至宋、汴,西至岐州,夹路列店肆待客,酒馔丰溢。每店皆有驴赁客乘,倏忽数十里,谓之驿驴。南诣荆、襄,北至太原、范阳,西至蜀川、凉府,皆有店肆,以供商旅。”
唐代的民间毛驴租赁行业也同样发达。《册府元龟》记载:
“京兆府奏,两京之间,多有百姓僦驴,俗谓之驿驴,往来甚速,有同驿骑。”
宋代毛驴租赁行业更加发达,街头巷尾租驴店比比皆是,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受到大众的广泛欢迎。宋人王得臣在《麈史》中记载“京师赁驴,途之人相逢无非驴也”,宋代官本杂剧也有“三偌一赁驴”的唱段。
骑唇岂对马嘴:租赁契约的格式内容
毛驴租赁不同于房屋车船等死物,在租赁事项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多。
以敦煌文书s.1403号《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为例,契约全文如下:
戊戌年四月廿五日,洪润乡百姓令狐安定,为缘家内欠少人力,遂雇同乡百姓员昌驴一头,白紫(色),八岁。其驴限至来年正月末还本主。若路上有贼打病死,一仰雇人承当。若非理打损,雇人不管。一定已后,不许先悔。如先悔者,罚麦五驮,充入不悔人。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
从契约格式内容可知,在确认契约订立时间和租赁人信息后,毛驴租赁首先要明确租赁目的,即充作劳力抑或是作为交通工具。如宋《淳化二年敦煌陈流定雇驴契》中亦写明“为往肃州取债,雇洪池乡王再昌驴一头”。
其次需要指出租赁毛驴的体貌特征,诸如“白紫(色),八岁”等描述,保证租赁结束后据此确认是否有掉包行为,或中途走失后可依此寻回。
再次是规定租赁期限长短及租金支付方式。根据租赁方式的差异,长租则直接言明归还日期,如《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中规定“至来年正月末还本主”;抑或是根据行程目的地确定归还时间地点,《高昌延寿四年赵显祐租驴券》中记载“要到高宁城,依时还送”。长租的租金有时会直接出现在契约中,如《吐蕃统治敦煌时期驴马雇契》中写明“雇价青稞三石,限至来年秋还”,有时则隐去不列。
在长租之外还可分时进行月租乃至日租。敦煌文书p.3155号《乙未年赵僧子典驴契》中约定“断作雇价每月干(干)麦五硕,春硙(磨麦)一十五日”。除此之外也有通过“日租金麦二斗”的形式来实现短租。
复次则要明确租赁期间毛驴发生损伤乃至死亡的责任归属问题。《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中写明:
“若路上有贼打病死,一仰雇人承当。若非理打损,雇人不管。”
《乙未年赵僧子典驴契》中亦规定:
“若驴忽有贼盗、病死,一仰雇人抵当;若将驴非理使用,雇人须倍(赔)价。”
底图来源/影视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
最后为防止订立契约双方中途违约,还需言明违约金数额及处理办法。《戊戌年令狐安定雇驴契》中明确“如先悔者,罚麦五驮,充入不悔人”。而为了保证租金及违约金可以按契约支付,甚至会引入家人连带责任。宋《淳化二年敦煌陈流定雇驴契》约定:
“驴若有损,雇人自填;若身故,妻男代还。”
在以上契约内容确认无误后,契约末尾往往还需明确订立契约的目的乃是“恐人无信,故立私契,用为后凭”。同时附上订立契约双方及见证人的姓名画押,保证契约的法律效力,以备日后见官裁决时证据确凿。
就坡下驴:共享经济的探索先声
在租赁模式的发展中,宋人已经萌发了会员制优惠的理念。《东京梦华录》记载,汴京已经出现了专业的马匹租赁组织“赁马社”,在社中“常客减两成租金”,且为常客提供“马匹保养、鞍辔更换”等免费服务,非常客则按次收费且价格更高,堪比今天的vip专属福利。
租赁行业的从业者在自由竞争的压力下也更加主动招揽顾客,清代《扬州画舫录》记载:
“钞关码头轿夫争揽生意,呼喝如市。”
为了争抢生意,乾隆年间甚至发生了因租轿拼单而闹出抢座纠纷的“轿夫血案”,堪称古代版“共享刺客”。面对这种情况,清政府也不得不对租轿行业进行管理,《大清会典》就规定“民间轿行须向州县申领‘轿帖’,违者罚银”,以此实施监管,避免无序竞争。
底图来源/影视剧《康熙王朝》
伴随着行业淡旺季的更替与具体场景的变化,租赁行业的从业者也会适时进行变通,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明代文人袁宏道在他的游记中提到,虎丘中秋夜时“游人赁轿如云,轿夫索价三倍常日”,可谓妥妥的坐地起价,活生生一个“租轿刺客”。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轿夫加收“泥钱”,价格同样要比平日上涨许多。除此之外,一遇婚丧嫁娶等特殊场合,轿夫也会趁势索取“彩头钱”。《清俗纪闻》记载“丧轿加银五钱,以避晦气”,可见古人的经济头脑丝毫不逊今天。
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即便古人在共享经济领域已经做出了诸多大胆尝试,但在技术的限制下,契约精神的遵守更多依靠立约双方的人品优劣,为此,古人别出心裁地发明了诸多仪式来强化这种契约精神的感染力。例如在租驴契约订立过程中,立约双方和担保人会以手蘸朱砂混驴血来进行画押,以示对契约神圣性的认可和强化。在契约履行过程中,雇佣者连带担保人以自己的社会形象作为抵押,一旦违约便立刻在邻里中“社死”。对于古代绵密的人情社会而言,这种风险无疑不亚于今日的监控曝光。
十分有趣的是,在归还所租毛驴时,三方需要一同进行“摸驴屁股验牙口”的验证环节,以保证毛驴前后无差。宋代时,为了进一步强化这种验证的准确性,甚至出现了对毛驴专门进行烙印标记的技术,归还时检查烙印是否无误即可,颇有些今天扫描验证二维码的感觉。
你看,古人也会问,谁动了我的毛驴?
国历君自制毛驴表情包。来源/影视剧《卿卿日常》
参考资料:
国家文物局古文献研究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武汉大学历史系编:
《吐鲁番出土文书》,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
屈蓉蓉:《吐鲁番出土晋唐租赁契约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0年11月;
侯文昌:《敦煌出土吐蕃古藏文借马契探析》,《科技信息》201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