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个人破产,关乎人的生存权利

“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首次把个人破产上升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的地位。

2025年5月,南方周末报道《856万失信者,能不能“重生”?》,呈现了当下从失信惩戒到个人破产的制度链条与阻碍。个人破产如何从试点走向全国,仍是待解问题。

在破产话题上,李曙光是全国最有发言权的研究者之一。

他是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也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组成员和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顾问,还是参与了近期实施的、中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过程的专家。

他提出,“破产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那么该如何理解个人破产制度,就相关话题,南方周末专访了李曙光教授。

“深圳个人破产试点的适用面还是窄了一点。”图为深圳北站。视觉中国/图

要将个人无限的责任限制化 

南方周末:如何理解个人破产制度与企业破产制度的关系?

李曙光: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企业破产主要涉及社会财富资源的流动和重新配置。个人破产则更深入地触及到个人权利及发展路径的层面。

现代破产法与过去破产法不同。过去的破产实质上是市场入侵,即所谓的“狼吃羊”机制,强调市场的竞争性,掉队的羊就要被狼吃掉,优胜劣汰。

现代破产制度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将企业转型理论融入其中。该理论认为,企业拥有生命周期,这个周期是可以被拯救的,若是在困境中及时采取措施,便可挽救企业,避免社会资源的大规模浪费。市场出清与资源的有效利用,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现代破产功能体系。

个人破产,虽然原理也是解决社会经济关系中的偿付问题,但与企业破产概念不同,其起点在帮助每个人实现人的价值。

人生的价值,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主要体现在每个人都有创业的冲动,想自己做些事。能否成功,则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社会环境所要求的重要能力,如筹款、借款、创新与经营的能力,也包括天时地利人和等环境条件。

融资能力是最重要的,这就涉及跟企业一样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如发生偿付能力问题,企业通常以有限责任为边界,而个人责任范围的边界不局限于有限责任,往往被延伸至个人的无限责任。

个人破产,实际上关乎人的生存权利。它是什么概念呢?即一个债务缠身的自然人,当他怎么努力都还不起债的时候,法律上给他一个未来人生的出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免责、免债,给其生活重新开始的机会,这也意味着要将个人无限的责任限制化。

限制的边界是什么?是他个人的基本生活。如果他原本的生活水平较高,那么由于难以偿债,他将不得不放弃原本的生活水平与正常生活模式,转而接受一种更为简朴、低消费水准的生活方式,这就是他所要付出的代价。但个人破产状态是有时间限制的,一定期限之后可以免掉债务、恢复正常生活或再创业。

这就是个人破产与企业破产的相似与不同。相似之处是都要还债,不同之处在于个人破产的责任边界不以他的注册资本为限,而是要支付个人生活不正常的代价。

事实上,随着世界社会文明及商业文明的发展,个人破产已成为一种国家可资利用的制度工具。它明确了个人责任的界限,在责任范围以外的债务将被免责,范围内的债务则需被承担,债务人不得不过着一种较为简单贫弱的生活,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

然而,法律也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新的机会,即经过一段时间的诚实履行债务后,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他们可以恢复信用,回归正常生活,这便是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

南方周末:对于个人破产,目前人们仍存在“申请=逃债”的误解。

李曙光:公众可以首先了解一些破产基本常识。个人破产是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的,不是外界所传言的“破产逃债”,把破产与逃债等同起来。公众不能听风就是雨,好像所有人都可以借助申请破产与破产程序逃债。

个人破产并非鼓励债务人逃避债务,而是建立了一套鼓励债务人尽最大努力还债的激励机制,并旨在打击逃废债行为。但只说这一句话大家可能听不懂,针对个案,以案说法,这一点就很容易理解与普及。

“希望这个制度的功能再放大一点”

南方周末:当前企业破产法修订已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此次修法是否会将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统一框架,还是延续“分步推进”策略?

李曙光:推动个人破产的全国立法,我们努力了许多年。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要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这次破产法的修法,主要针对的是2006年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的修改,可能也会涉及一小部分的个人破产问题。未来我们希望建立更完善的各巿场主体全面适用的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可能会通过单独立法或是更大力度的修法去实现。

南方周末:破产事务管理署在深圳试点中承担监督职能,未来全国性立法中应如何定位行政机构角色?是否需要建立破产管理局?

李曙光:我在二十多年前就提出了在我国设立破产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议,深圳率先采纳并借鉴这一国际经验是值得肯定的。个人破产的推进,需要政府部门服务保障配合,制定相应的公职管理人制度,协调管理破产行政事务,这就是破产行政管理制度。

在许多国家,这个机构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承担破产公共咨询、大型破产案件的接管、管理人管理、数据平台建设、破产政策研究以及立法改进建议等工作,其中,公职管理人重点解决个人破产服务问题。

进入个人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多数生活比较困难,甚至文化程度不高,有一个官方的破产行政管理机构,有助于帮助他们了解复杂的破产程序,破产事务涉及各种法律关系,很专业,所以一般个人债务人需要政府帮助。

更重要的是破产行政管理机构能够提供一些服务。例如,个人债务人申请破产前需要一些辅导,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甄别个人债务与财产,是否符合申请个人破产的门槛等等,破产法规定会给债务人一些喘息的空间,通常会有一个公职管理人来帮助处理这些事务。

此外,如何帮助债务人破产后再生,给债务人提供一些再就业培训与工作机会,给进入重整程序的人提供一些贷款担保,甚至小额信贷、基金等,都是政府破产服务的方式。这也是政府的职责,提供基本的、优质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

南方周末:在企业破产实践中,重整和清算的比例是怎样的?

李曙光:根据常识,90%左右的企业破产是以清算方式进行的,重整大概占10%。国际上比例稍微高一些,但也差不了太多,重整只占10%-20%。

南方周末:你如何看待深圳试点中,95%以上的个人破产案件是通过重整进行的,清算比例很低的情况?

李曙光:从我们破产专业人员的角度来看,严格来说,这并不算是正常现象。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部分原因是司法政策的有意选择,想表明对个人破产审慎的取向;另外的原因是由于现在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对个人破产制度还没达到深刻的理解。

可以明确的是,个人破产主要应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走完全免债之路,重整程序在特定条件下才予以考虑。因为个人通常在申请破产时境况已经很糟糕,只有极少数具备特别能力并得到各方支持的人,才具备重整条件。

个人破产制度的底层逻辑是免债,这是破产界的一个基本共识。特别是针对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只要尽其所能,但还不了债,就应该应免尽免。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为拥有固定年收入的个人债务人,在失去偿付能力时提供破产保护,而不含吸毒者或挥霍无度的债务人。个人破产制度旨在帮助社会上有人生目标的群体,有固定年收入、有正常工作、有正常经营能力的人,因为这些人是社会的依靠力量。而债权人通常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其他由高智力个体组成的公司,他们会更谨慎地判断哪些人是有信用可以放贷的。对于没有信用、做不成事的人,不会轻易借钱给他们,因为这只会导致双方都陷入困境。因此,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特定群体的,不是对每一个自然人适用的,虽然个人破产免责的适用范围逐渐在扩大,但由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债权人很谨慎地放贷,没有信用的人是拿不到贷款的,因此也进入不了破产申请者行列。目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个人破产制度都是如此。

我们只要判断破产人是否诚实而不幸,法律进而给他一个免债的机会,让他重新回到社会,创造新的价值,个人破产的制度功能就得以发挥了。

因此,深圳个人破产试点的适用面还是窄了一点,目前较少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做法还比较保守。我们希望更多人能够享受到个人破产制度所带来的好处,希望这个制度的功能再放大一点。

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汪洋大海

南方周末:我们观察到在个人破产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很难去免除金融债务。

李曙光:“金融机构”不是一个冷冰冰的机构,它是由人组成的,人是要承担放贷不慎的责任的。首先是谁不愿意?不是他不愿意,可能是这个金融放贷追责制度不愿意。

不能简单地说金融机构不愿意,现在一些金融机构对个人破产很有积极性,这些呆坏账在资产负债表上很长时间了。只要上面有政策,有不良贷款容忍度和尽职免责制度,金融机构是很愿意去核销这批呆坏账的,甚至恨不得赶快处置掉这些不良资产。现在的问题是债务人一旦还不了贷款,不分青红皂白,立即要对放贷员及责任人追责。

如果建立起全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体系,那么对金融机构不良个贷处置的制度也应完善起来。如果放贷员是履职尽责的,即便贷款不能全部回收,往往这也是商业交易风险的一部分,对放贷机构与责任人也应有一个免责机制。因个人破产还不了债,但这些债务可以核销,他还有什么不愿意的?

假设银行放贷员要去支持一个货款项目,比如餐饮业,如果餐馆位置在好的街区,每日食客流量很好,实地考察与尽调后,银行放贷员批准放贷100万元,给创业人进行店面装修和购买食材等,支持创业项目。一段时间后,生意失败了,可能是由于个人能力不足、经营不善、疾病,甚至火灾等意外情况,贷款不能收回,你来追放贷员的责,这有道理吗?如果把创业者失败、不能还贷的责任归咎于放贷者、审批人,导致其被免职甚至丢掉饭碗,那金融机构肯定不希望有个人破产。

这是一个金融制度体系的问题。好的制度体系会激励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朝积极的方向努力,用制度解决问题。

南方周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5月20日起实施。你参与了这部法律的立法研究,它在立法讨论时碰到了哪些难点和争议点?

李曙光:民营经济对中国的作用太大了,我们要关注它对就业、科技创新、税收等方面的贡献。要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施加不平等待遇。

大家比较关注权益保护的问题,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时行政机关在处理经济纠纷时会不当使用刑事手段。拖欠账款也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这次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措施针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和有效的处理。

我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只是一部法律,不能期望它解决所有问题。然而,它成功地提出了这些问题,并将它们置于突出的位置,这本身就是一项巨大的成就。要实现这部法律定下的目标,还需要与整个法律体系相辅相成,综合发力。

我们研究法律的学者认为法律由三个要素构成:首先,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其次,法律能够得到实施,并有实际案例;最后,法律的实施效果得到了当事人的积极评价。现在大家所理解的法律,往往只关注条文本身。

南方周末:为什么你始终关注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命运?

李曙光:民营经济太重要了,它就是中国经济的汪洋大海。民营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总量的95%以上。

我们希望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能够有信心去做好自己的事,能够扎扎实实创业、创新,能够有想象的空间。我们有非常好的制度环境去保护他们。而民营企业家对于国家、社会和弱势群体,也能够作出更多的贡献。

南方周末:2006年,你参与起草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了跨境破产条款,但至今中西方司法互认案例有限。中国需要哪些配套机制以推动跨境破产合作?

李曙光:在数智时代,地球变得越来越小了,各国人民的命运互相连接,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交易规模也越来越大,跨境破产问题自然就会增多。在这方面重要的是各国间必须进行平等、对等和有效的司法合作,包括跨境破产中司法管辖权方面的承认与协作。我们国家正秉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态度,积极回应跨境破产问题,这次我们国家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就有这方面内容。

解决跨境破产问题,首先是要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一套大家相互认同的破产制度框架。这不仅意味着国内要形成统一大市场,未来全球市场也应如此,不仅市场要统一,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也应统一。当然,这一目标受到各国政治体制、司法主权及文化传统的制约,还需要时间来逐步建立一个被广泛接受的共同规则。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曾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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