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很愤怒的新闻,必须拍案而起,吼一吼了:
南京人王暖暖是电影《消失的她》原型事件中的幸存者。2019年6月9日,怀孕5个月的她被丈夫俞某东推下悬崖,奇迹般被救活。案发已过去快5年,然而她和俞某东的婚姻关系至今未解除。2023年6月,泰国法院判处俞某东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同年9月,王暖暖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起诉书。法院立案后,迟迟都没有通知开庭的消息。代理律师表示,按照程序,可能需要等到俞某东服刑完回国后才能开庭,彼时王暖暖已经70岁了。
律师说的意思简单梳理就是,离婚案件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庭,即使被告到不了庭,也得经过法定程序送达后(送达后可缺席审理),现在被告在泰国坐牢,送达程序有障碍,很难送达给被告,所以目前离婚程序很难真正启动。
诉讼离婚的理确实是这个理,但活人不能被尿憋死,王暖暖离婚案件和绝大多数的离婚案是根本不同的,不能拿其他大众化离婚案件同日而语。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以上规定可见,“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那是“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而王暖暖的具体情况是,其丈夫已经杀害她(未遂),该程度远超过家暴、虐待和遗弃,当然更应判决离婚。
2023年6月,泰国法院判处俞某东有期徒刑33年零4个月,该判决证明了王暖暖的丈夫对王暖暖的杀害行为,所以只要王暖暖坚决离婚,法院就得判决离婚。在实体上判决王暖暖和其丈夫离婚没有任何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法律文书送达障碍,不错,送达确实存在障碍,这是程序问题。但这个送达障碍无论如何存在,最终的结局也是离婚,从法理说即使再拖延也是这个不变的结局,既然是不变的结局,司法机关就应该快马加鞭启动离婚程序,而不是无限期拖延。
虽说法院也是很着急,但苦于无先例可循,始终没动起来,可是任何先例不都是先干出来的?如果每一个麻烦的案件都等先例可循,那何来先例?笔者旗帜鲜明说,在王暖暖离婚案件上,纵有千难万难,也得是程序正义服从实体正义。
而再回到送达障碍看,该送达障碍的形成原因并非王暖暖造成的,而是其丈夫造成的,王暖暖的丈夫应当承担该送达不能的全部后果,正所谓“法无须向不法让步”,王暖暖的丈夫俞某东就得承担离婚诉讼的不利后果。
所以我认为王暖暖离婚案件的送达,在中泰两国司法送达协定框架内能送达到什么程度就什么程度,只要送达的必要手段都用了,都试过了,就视为送达,至于俞某东是否实际收到(看到),在所不问,也管不了那么多。
任何违法行为人都不应该从其不法行为中得到好处,这才是法律的公平正义。如果丈夫伤害妻子的行为能阻止妻子和丈夫离婚,这才是法治的耻辱呢!
王暖暖加油,70岁太久,只争朝夕!网友们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