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时评丨精神障碍不该成为免罪金牌

近日,成都"27岁女子被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27岁的海归女子王某雅于2024年6月9日遭同小区住户梁某某持刀袭击身亡。本案起诉书显示,梁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凶手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案件再次引发了社会对精神障碍者犯罪处置问题的深度思考。社会对于精神障碍者一直情感复杂,一方面心痛其境遇和状态,但另一方面也担心自身安全,如网友所言,只能无奈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消极应对。每当此类案件发生,“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的说法总会引发公众强烈不满。这种不满既源于对受害者的同情,也来自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确实,精神障碍者作为社会成员,应当得到关怀和治疗。但这种关怀绝不能成为纵容犯罪的借口,更不能让受害者家庭承受双重伤害。从本案来看,梁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预谋性:携带凶器、蓄意滋扰、最终杀人。这与其被认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形成鲜明对比。检方的起诉也表明,司法机关正在努力打破“精神障碍必然免责”的认知,让法律成为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建立健全精神障碍者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和处置机制,是当务之急。一方面,要严格司法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要考虑精神障碍者的特殊性,也要保障社会公众的安全权益,适时推进精神病人行凶处罚的法律规范。同时,应加强对精神障碍者的社会管理和医疗救助,从源头上预防悲剧发生。正如受害者母亲所说,精神分裂症不能成为躲避刑罚的借口。如何平衡精神障碍患者的特殊性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