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坚决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以法治利剑守护未成年人安全》的消息,对三名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核准死刑。笔者从性别平等和心理学视角,关注和研究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审判实务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近10年,见此消息,很自然地想到了被性侵未成年人心理治疗的问题。
2023年,“两高”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鉴定意见、医疗诊断书等证明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精神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的相关费用,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合理费用。该款为基层法院判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心理治疗费,特别是后续治疗费,提供了明确依据。实践中,许多法官根据规定支持了被性侵未成年人的心理治疗费用,使其更好地走出创伤,但也有一些少审法官反映,虽然很同情未成年被害人,但由于无法证明其心理困扰与被性侵具有单一的因果关系,因此在适用上述规定时比较为难。
笔者尝试通过描述未成年人被性侵后心理、人格功能受损的轨迹,即被性侵—创伤后应激障碍—部分人呈现边缘型人格障碍,说明性侵害被害人若未能接受心理创伤治疗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为少审法官提供参考。
在所有类型的创伤中,性创伤是伤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最常见表现形式是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学理论认为,天灾人祸都会给人造成创伤,但创伤是很私人化的,同样一件事,对a可能是创伤,对b可能不是。也可能,同一件事,a和b都有应激反应,但a的症状可能在1个月内逐渐缓解,b的症状不仅无法自行缓解,反而长驻心中,逐渐变成创伤后应激障碍。
但是,性侵害能无一例外地给所有被害人造成创伤后应激障碍,使被害人长期无法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与工作。因此在所有类型的创伤中,这是后果最严重的一种。它的症状包括严重的社会退缩、噩梦、创伤记忆的闪回、饮食障碍、惊恐、解离、麻木等。性创伤之所以是伤害后果最严重的一种,是因为几乎所有类型创伤的受害者都会得到同情、支持和帮助,但性侵害被害人却还要承受来自周围人的歧视和偏见。这种歧视严重威胁,甚至摧毁被害人的自我价值感。
性创伤引发的创伤后应激障碍是导致被害人形成边缘型人格障碍的原因之一。
如果被性侵害的是未成年人,无论男女,年龄越小,伤害后果越严重,甚至影响到被害人正常的人格结构的发展,使其在某个方面的功能停留在遭受性侵害的那一刻,在成年前无法完成每个年龄段都应该完成的发展任务。
2018年,在杭州怡宁人格研究所举办的中国首届移情焦点治疗两年连续培训班的第5堂课上,美国纽约威尔·康奈尔医学院精神病学临床副教授、该院人格障碍研究所培训部主任弗兰克·约曼斯提到:“创伤,无论是躯体的还是性的,都可能导致边缘型人格障碍。一些研究发现高达70%的边缘型人格障碍患者都经历过某种形式的身体虐待或性虐待。”
加拿大魁北克省拉瓦尔大学心理学教授莉娜·诺曼丁在《移情焦点治疗:青少年严重人格障碍的治疗》一书中写道:“当性创伤是人格障碍病因的一部分的时候,事情就复杂了,因为我们看到创伤导致了人格的结构性病变。同时,创伤还导入了对受害者和攻击者的致病性认同……对于青少年,当我们看到创伤已经被整合到人格中时,我们很可能会看到它对患者的性行为的影响……”我们在心理咨询室听到的性抑制和性滥交个案,便是源自这些动机。
笔者自己在研究过程中也意外地接触到一位有类似经历的高知女性。听她叙述自己的内心冲动,触目惊心。
心理咨询师们在心理咨询室听到的关于性抑制、性滥交、恋童癖个案,便是源自人格结构中的病理性因素。刑事诉讼中遇到的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甚至未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根据精神分析理论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相当一部分被告人也曾经是被性侵的男童,因未曾获得过有效的心理干预,所受的性创伤进入人格组织,导致人格出现结构性病变。
因此,判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赔付被害人心理治疗费,特别是后续治疗费,以便被害人能接受心理创伤的修复,极有必要!希望以上分享能给少审法官适用《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时提供有益的参考。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陈敏(作者系性别、心理学与法律问题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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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平钰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