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法律条文中,关于‘平等’‘公平’‘同等’的表述总共有26处,将平等原则贯穿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5月8日,国新办举行的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这样讲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将于5月20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为民营经济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可以说是一颗民企安心谋发展的定心丸。
当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同时也遇到一些困难与挑战。比如,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服务供给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阻碍,自身创新发展能力也还存在薄弱环节。这部法律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关切,积极作出制度安排,创下了很多个“第一次”。第一次将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第一次明确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是国家长期坚持的重大方针政策”等,充分彰显了党中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坚定决心。
统观这部法律,“平等”是一个高频词。比如,“民营经济组织与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国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等。除此以外,平等保护的精神与原则也贯穿于整部法律之中。
“平等”二字,聚焦着民营经济组织的重要关切。正如有企业表示,对民企来说,要的不是“特权”,而是平等发展的机会。市场准入是民营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前提,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平等相待,关键就在于对所有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具体而言,包括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平等相待,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才能打破各种“玻璃门”“天花板”的限制,才能让民营企业放开手脚、轻装上阵,专心致志搞发展。
做到平等相待,就要把法律条文落到实处。具体来说,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落实好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认真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保障“非禁即入”;在平等使用生产要素方面,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数据、土地等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在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方面,不仅要做到“一视同仁”,同时“不得侵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禁止为经济利益等目的滥用职权实施异地执法。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对于民营经济的相关立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从2020年我国首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省级专门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的正式通过,到2023年《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制定出台,浙江民营经济“金名片”越擦越亮。此次民营经济促进法出台,必将进一步提振浙江民企发展信心,引领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更加平等,更具活力,更有信心。法治之盾将充分保护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敢于闯、大胆干,民营经济的广袤森林必定勃发更大生机。(来源:浙江日报)